推廣居家綜合保險困難的癥結(三)【文:江朝峰】

在台灣地區個人性保險業務當中汽車保險係消費性產險業務的最大宗,其中除了透過汽車經銷商的業務來源之外,真正接觸消費者的汽車保險業務已漸為保險公司所重視,個人傷害與責任保險也已成為兵家必爭的目標,唯潛力非常大的住宅保險業務,一直無法有效地推廣,其中原因當然非常複雜,但一般民眾要承受的事實是:每年台灣地區會發生近兩千起的火災,造成數十億的財物損害;每年有數萬次竊盜案件,數千次地震(大部分為無侵害性的地震),還有颱風、洪水、土石流、龍捲風等事故的威脅。當然台灣地區也有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而且有超過34%的住宅(2016年底) 都投保了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這個險種形成的原因係一般民眾購屋時多須向銀行貸款,為因應銀行保障本身債權的要求,而透過銀行放貸行員,向保險公司投保與貸款年限及金額相同的保險,這樣的操作模式缺點已如前述,其實對銀行而言如果貸款戶的保障不足,也是對債權的保障不足,所以銀行也應該採取相關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綜前所述,若要推動居家綜合保險,最重要的除了必須解決民眾擔心保險費的負擔的問題,除此之外也會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必須加以解決,茲分述如下:

一、稅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每年報稅時,若是採取列舉申報,每人有24,000元的壽險列舉扣除額,此機制係為鼓勵一般民眾對自己或家人的未來經濟生活保障預作準備,其實也是社會安全與福利重要的一環,當然更是壽險業務發展的推手。但同樣負有保護房產功能的居家綜合保險,卻無這項機制的考量!如果居家綜合保險可以享有一定的稅額優惠(如一萬元列舉扣除額),則一般民眾在可選擇繳稅或保險的情形下,相信對能完整保障民眾天災地變的居家綜合保險的發展會有非常正面的激勵作用。 繼續閱讀…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之探討(二)【文:江朝峰】

多年以來,台灣地區一般民眾對住宅保險的主動需求比率一直相當低,通常是因為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了保障債權,而要求貸款人購買住宅保險,除此之外,一般屋主會因為風險考量主動投保者則是少之又少。住宅火險目前的全名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屬火災保險的一種,其保險標的物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財產;不動產則專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而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住宅保險所承保之標的。

住宅保險係以火災為主要保險事故,另包括了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玻璃保險以及住宅基本地震保險。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擴大地震、冰雹、洪水、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了清除費用與臨時住宅費用(每日5000元,最高40天)等間接型態的損失。在保險金額的估算部分,以往被保險人經常因為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而浪費保險費,或因不足額保險(Under Insurance)而引發理賠糾紛。目前住宅保單除了註明「台灣地區住宅類造價參考表」作為投保及理賠估算時的參考外,並在住宅火災保險單第31條承保建築物之理賠,及第32條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理賠,兩條款中名列理賠的計算方式。此外,在建築物方面也以重置成本為基礎的投保方式,代替以往用實際現金價值的方式,來擴大對折舊的保障,但是在動產的部分則仍沿用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 繼續閱讀…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之探討(ㄧ)【文:江朝峰】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其意義除了人民可向國家要求其生存、工作及財產消極不受侵害之外,亦可要求國家機關積極作為,使其生存、工作及財產獲得保障。其中財產權(Property Rights),是指「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指得獲有對價而讓與,獲得以金錢為表示者」。

基本上財產權的保障在現代憲法的國家中,幾乎都是核心的基本權利,也是人民基本的生活憑藉,除了其為個人權利之外,更是強調財產權所負有的社會義務。因此,對於一般人民而言,財產存續的保障就非常的重要,不過不同的財產其所代表的意義也不盡相同,譬如商業性質的財產跟個人性質的財產比較起來,個人性質的財產屬於比較需要保障的層面,至於個人性質的財產中,屬於維生所必需的財產則非住宅及其必備的動產為主,進一步來說,一般人民沒有汽車可以改搭公車、捷運或計程車,但是沒有可以遮風避雨的房宅則將甚至對其生命具有威脅性;沒有手錶、項鍊沒有問題,但沒有床鋪衛浴則對生活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對於房宅以及生活必備動產的保障其實是國家防止社會動亂的基本思考,也是善盡社會義務的思維。

在保障房宅的各種制度中,保險是一種非常經濟、有效的工具,但從921集集大地震就可以看的出來,台灣的現況中保險能夠發揮的功能非常有限,原因很簡單,因為投保率太低,也因為這樣所以在921集集大地震之後,政府研擬了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就是針對台灣地區具侵害型地震而設計,雖然投保率已經超過三成,但是其保障大都屬於部分保障,譬如分損不賠、全損有賠償限額、動產只能部分理賠、災損過大將減額賠償等等,所以真正的保障效果恐怕很有限,何況這只是地震,其他會造成房宅及其動產損失的事故還有很多,譬如說颱風、洪水、龍捲風、海嘯、土石流等各種天災以及爆炸、火災、竊盜等各種人禍,所以目前的這張保單仍然不是保障人民最重要的房宅財產保障的最佳解。因此,如何設計一套更有效率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維生必須的房宅保險制度,就是未來產險業應該執行的重點。

整合企業多張保單的方法【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的公務車、貨車、主管用車等,每添購一輛新的公司車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公司車可能已達數十輛,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不但到期日不同,投保的險種也不一樣,承保的條件更是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普遍,其不只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就以成本的考量來說也很可能不太划算。再以火災保險來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一家企業每增購一些設備就去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單,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上述這種情形在連鎖店企業最為明顯,因為不論是自營或加盟的連鎖店,從第一家店開始,由於地理位置的選擇,必定相隔一定的距離,因此財產之間也相對獨立,所以每一家店開業之後如果要買保險,就很容易變成各自投保,因此包括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現金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汽車保險等各相關保險,有的店會保有的店則不會投保,就算已經投保的店家其保險額度、條件、保障範圍也應該都不太一樣,如此一來對於整個連鎖集團的擴展與經營就會增添一些不確定的變數,因此為了降低這些經營的風險,如果是新成立的連鎖企業,則可以第一家店的保險規劃作為基礎,往後陸續成立的自營或加盟店則可以用批加的方式加保到第一家店的各張保單中,到了年度續保時在整合成一張大保單,並且在次年度運用相同的模式繼續加保新的店,每年續保則重新檢視與整合。 繼續閱讀…

台灣產險業通路選擇之決策(2)【文:江朝峰】

有關通路選擇共分三大部分分別從個人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來探討通路的選擇的特性,進而作為保險公司改變經營模式選擇的參考。第一部分是想探討在個人性保險的通路選擇問題,本文已發表於保險專刊-第二十九卷第二期,其中主要是在談無效率的獨立代理制度何以能與直接簽單制度(或專屬代理制度)並存於保險市場,其主要原因乃是獨立代理人能提供顧客較佳的服務品質。然而卻鮮少有文獻從買方觀點來驗證產品品質假說。有鑑於此,本文乃藉由觀察顧客對於保險從業人員於服務品質的認知程度來檢驗不同行銷通路下是否存在服務品質上的差異。其中,藉由觀察顧客的個別行為,本文將顧客依其購買的行銷通路區分為直接簽單通路、車商保代通路與一般保經代通路,並觀察在此三種主要的行銷通路下,於顧客投保前的諮詢服務、保險期間中的協助與理賠信任程度以及保險期間終了後顧客對於保險從業人員的依賴程度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經迴歸分析結果顯示,一般保經代通路的顧客於投保前的諮詢服務、保險期間中的協助服務與理賠信任程度以及投保後對保險從業人員的依賴程度等三個面向的服務品質感受均明顯高於直接簽單通路的顧客,而選擇向車商保代通路投保者則在理賠信任程度有最高的服務品質認知,顯示車商保代通路與一般保經代通路分別在不同的服務品質面向呈現其優勢之處。

第二部分則是在談商業性保險與通路選擇的問題,題目是「商業性保險的服務品質與通路選擇之探討-以台灣千大企業為例」,研究重點乃在解釋產險經紀人通路 (學術研究中的獨立保險代理制度)何以能與直接業務員通路 (學術研究中的專屬保險代理人制度)並存於保險市場,其主要原因乃是產險經紀人通路能提供顧客較佳的服務品質。以往多藉由產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角度來驗證產品品質假說。有鑑於此,本研究乃藉由觀察千大企業對於服務品質的認知程度來檢驗台灣地區的商業保險市場中不同行銷通路下是否存在服務品質上的差異。基本上本文藉由觀察千大企業的投保行為,依其購買的行銷通路區分為直接業務員通路與產險經紀人通路,並觀察在此兩種主要的行銷通路下,於企業投保前的諮詢服務以及保險期間終了後對於保險通路的依賴程度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經次序迴歸分析結果顯示,採用產險經紀人通路的千大企業於投保前的財務與服務諮詢服務、投保諮詢需求服務、保險價格諮詢服務、保單條款解說服務、專業能力服務、額外服務與投保後的轉保服務明顯高於採用直接簽單通路的千大企業,其服務品質顯然支持產品品質假說。但在續保意願方面,「假使未來有其他保險業務員提供更優惠的價格,仍然會跟目前的保險業務員投保,結果卻是正向但不顯著」,可見縱使服務非常好,但不絕對能取代價格,保險價格仍然是影響千大企業考慮保險通路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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