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1年 RCA汙染案判賠5.6億【聯合報/藍凱誠、李奕昕】

【豐林保險評論】

這種案子如果是發生在美國,賠償金額肯定會是天價,不過在台灣能告贏就不錯了,金額也只能勉勉強強了,但問題是RCA也已經脫產,現在收到訴訟判決還會老老實實回來賠錢嗎?除非還想來投資,否則這些受害人也只能徒呼負負了,單純就保險的角度來說,對於這些員工來說,除了社會保險的理賠之外,應該要考慮的是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至於對於第三人的汙染損害,因為RCA是惡意、故意、長期的行為所致,因此此為逐漸性汙染而非意外性汙染,而目前對於逐漸性汙染所造成的損害因為損失界定的困難,譬如說身體所受到的傷害有多少比例是由汙染所造成,因為分辨上的困難,所以保險公司只推出意外性汙染責任保險,因此這些受害者只能向肇事者直接提出求償。

怪怪…網路想推奇葩險【經濟日報/林宸誼】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對保險業的發展,新商品真的非常重要,但是新商品也必須要能符合保險理論的基本原則,譬如說對價要合理,不能用大成本保小保障,或者不能保障投機型風險而誘發賭博行為,或者不能保像保險犯罪的故意行為,或者必須有行銷的可行性,或者保費必須可以精算等等,所以之前也有學生提過要設計類似你會紅保單或者學分保險,其實都是不太符合保險理論的。

至於可以發展的新種保險也是相當多,譬如使用權保險、建築保固保險、千面人保險、寵物保險、科技業專業責任保險、禮券保證保險、人事保證保險、個資保護保險、高額傷害險、老人意外險、特殊職業意外險等等,當然這些保險在執行的過程中難免也一些眉角需要拿捏,不過如果能夠全力去發展未嘗沒有大展鴻圖的機會。

第三責任險 建議保額300萬 【經濟日報/陳怡慈】

【豐林保險評論】

 對於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的金額300萬的建議實在不敢苟同,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2010年八月份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的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說來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中捷意外扯 鋼樑橋墩一根螺絲都沒鎖【民視新聞】

【豐林保險評論】

施工廠商在施工地點因為施工不慎造成意外事故,而引發人員傷亡時有所聞,其中一種情況是造成自己施工員工的傷亡,譬如建築工人未綁安全帶自工地高處墜樓身亡;另一種情形則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他人員如路人或訪客的傷亡,當然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都會由有關當局來釐清責任,該由誰來負起刑事、民事的相關責任。 

但是對於事前的風險管理與損害預防的重視程度,卻是多年來一直不見大幅提升,以至於此類案件屢見不鮮,其實就是要求建築工人綁安全帶的動作都常常無法確實要求,更何況每一項施工都要求必須符合安全的標準程序,既然如此,則至少在保險的保障方面就不應該太斤斤計較,無論是工程雇主責任保險或是工程第三人責任保險,都應該投保每人五百萬到一千萬的工程責任金額方為足夠,也才是個負責任的施工單位。

醫判賠3341萬 神經外科強烈反彈【聯合晚報/林進修】

【豐林保險評論】

要解決醫療糾紛,推廣醫療相關的責任保險確實非常重要,但是釐清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所謂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大概可以分為三種,一是過失責任,二是嚴格責任,三是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是指病人必須舉證醫師有過失,或者由醫療糾紛鑑定單位鑑定出醫師有過失,醫師要負賠償之責時,這張保單才理賠,嚴格責任則是由醫師來舉証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醫師或病患都不需要去證明有無過失,都要由醫師來賠償。

這三種情形,過失責任基礎幾乎保護不到病患的權益,而無過失責任似乎對醫師又太嚴苛,導致醫界大反彈,因此嚴格責任基礎似乎比較合乎公正合理的社會原則,不過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包括鑑定單位的選定,或保單的設計與核保理賠程序都必須審慎處理。另外如果要採取強制責任的方式,則可能可以借鏡強制車險的概念,也就是說基層責任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超額責任則改為過失責任,如此一來,病患的權益照顧到了,醫師也可以有保險的保障,至於保險公司的處理也會比較合理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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