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運金車遭打劫! 價上億黃金被搶走【TVBS/林宜潔】

黃金、白銀以及現金被偷被搶的風險其實可以投保現金保險來加以保障,其承保範圍為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一)在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 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二)在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三)在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基本上標準保單規定僅承保現金之損失,但可加保支票、匯票、印花稅票、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之損失。在保險事故方面另可視實際需要而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另外本保單所指「金庫」、「保險櫃」、「櫃檯」的定義與被保險人的實際置放現金及有價證券之處是否吻合應予再確認。至於在辦公室時間以外發生之櫃檯現金之損失,保單通常則不予承保。

農業保險開辦 高接梨先上路【中國時報/洪凱音】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農業保險對任何一個國家的農民都有很重大的意義,以台灣來說,十幾年前發生了豬隻的口蹄疫事件,造成了豬農重大的損失,當時如果每一位豬農都有投保農業保險之中的家畜保險,則損失即可由保險人來賠付,豬農的損失可以彌補,政府也不用煩惱救濟的事。目前豬隻死亡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因疾病、難產、雷殛、溺水、火燒、車禍及摔跌致死或依法撲殺等保險事故之賠償,所以2011年澎湖爆發口蹄疫之後,至少豬農如果有投保家畜保險則至少可以獲得基本保障。

民國86年口蹄疫事件,造成國內豬隻價格的暴跌,豬農同時面臨豬隻的死亡與豬肉價格下跌的風險,而目前我國的家畜保險只有包括死亡保險與運輸保險兩種,雖然可以彌補豬隻疾病或意外死亡的風險,但是對於家畜、飼料價格及重大疾病所造成的收益風險,就沒有在目前的家畜保險中。所謂農業保險除了家畜以外的家禽、養殖業、農產品等也都可以納入農業保險的範圍,只是台灣地區主管機關似乎不是非常重視農業保險機制,也沒有積極在推廣,否則如果可以跟產險公司合作來推廣,或許可以成為另外一類保障農民的政策保險。

女公園遛狗跌水溝 北市府判賠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所以政府的一些公共設施,如果有不適當的情形而造成國民的身體損害,事實上也可以成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理賠範圍,當然如果要申請國賠也是一個方式,但除了在判定上比較困難之外,整個時程也需比較長久的時間,所以如果可以由政府的相關單位申請一筆保險費的預算,然後由各個負責單位去向各家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那麼發生任何意外時則可以該保單來理賠,此亦是一種解決方式之一。

 近年來公共意外保險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保險之一了,除了一些包括八大行業、部份特殊或一定面積以上的一些公共場所,已經被明文規定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一些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公司行號、企業社團、公共場所或者一些活動,多會考慮規劃公共意外保險,但是每次發生重大公共安全意外,媒體、政府、業者、保險業就又會吵上一陣子,雖然檢討了半天之後多少還是會有一些改善,像多年前發生了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事件,保單原在必須被保險人疏忽或設備欠當才能理賠的規定,為免釐清責任而曠日廢時,已將疏忽或欠當的字眼刪除,來擴大保障無辜受害人的原意,但整體而言在強制投保公共意外保險的規定上,仍有許多值得討論與改善之處,以2011年台中阿拉夜店大火事件來看,其中就有多項值得大家進一步分析與檢討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金額嚴重不足的部分。

頂樓加蓋火災 住宅火險可理賠【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無論是工廠違建或是頂樓加蓋的違建,在投保的時候如果沒有提出來,本來就不是在承保的範圍內,當然就不需要理賠,但是如果在要保書上看得出來把違建包括在裡面,譬如說七樓為頂樓,那麼再加蓋八樓,而且要保書上也說明清楚七樓八樓都有保,如果是這種狀況而不幸又發生火災,那麼請問保險公司賠不賠?因此,這個問題向來都很棘手。

要保書上已表明承保,尤其從地址上就可以看得出來是頂樓加蓋,保險公司也已經接受投保,如果發生火災之後硬要說是頂加違建是違法而不賠,似乎無論理跟情都說不過去,再說如果是工廠,保險公司都會去查勘,都看過了也都承保了,在事故發生時再來拒賠,實在是不太能令人接受,如果保險公司真的要不保這個部分,那麼就應該在投保之前在要保書以及業務報告書上寫清楚不賠,而且跟被保險人除了書面之外也需要加上口頭告知。

天乾物燥 火險可保障【聯合晚報/葉憶如】

【豐林保險評論】

台灣地區每年要發生數千次的火災,其中一半是住家類火災另一半則是商業類火災,當然若以損失金額來說,商業類火災要比住宅類火災要大得多了,像歷年來最大的三次商業類火災為聯瑞、日月光跟華邦大火,損失在60億~100億之間,實在不是一般企業所能承擔,所以對於這種不發生則已,一發生就可能毀滅一家企業的風險,除了善盡預防之責外,投保火災保險是為不二法門。

但是如何投保火災保險卻又是企業主或保險負責人員的專業負擔,因為一般來說,企業主或保險負責人員對火災保險契約的諸多規定與條件是不太了解的,例如保險金額的設定應該用實際現金價值還是重置成本?取得成本是否等於重置成本?帳面價值是否等於實際現金價值?自負額該如何訂定?附加險跟間接損失是甚麼?甚麼是除外項目跟特約條款?既然對火災保險契約不瞭解,隨便保一保,出險再來抗爭的事就層出不窮,這就是目前台灣地區火災保險市場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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