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ike投保責任險有解【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U-bike要有保險好像不需要這麼複雜,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若要求要投保傷害保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臨時工摔癱 判賠1612萬【自由時報/楊國文】

【豐林保險評論】

雇主的責任種類繁多,其中勞工保險是必備的保險因此問題不大,而團體保險除了基本上是員工福利的一環之外,只要是由僱主支付保費的部分更可以作為抵償勞基法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只要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安排得當的話,且保費是由僱主來負擔,則由勞基法所產生的責任多可以經由保險規劃來化解,但是如果僱主因為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其他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時,對僱主而言,這就是一個法律風險上必須考慮的課題了。

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的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產險公司銷售之登山保險已擴大承保搜救費用保障【保險局】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登山保險就是承保範圍稍加擴大的意外險(傷害險),因為從標準的保險規格表來看,意外險的保險金額部份達到1000萬時,其相對的緊急醫療救助保險金只有10萬元,所以看起來就是一個保額比較高的意外險,那麼這一千萬元保額的每日保費貴不貴呢? 294元X365天=107,310元,如果對照一般保額1000萬的意外險,其保費約一萬元左右來看,顯然貴了大約十倍,當然這是每天都在登山的結果,所以到底貴不貴就見仁見智了,不過目前將緊急救援費用加進來則是讓登山險的實用價值更加提高了。

紙廠大火 視鑑定決定是否開罰【中央社/管瑞平】

【豐林保險評論】

台灣地區每年要發生超過三千次的火災,其中約一半是住宅火災,而另一半則是商業火災包括工廠、辦公室、商店、旅館、醫院等等,台灣目前消防宣導得宜、防火建材、消防設施也都比以前要來得進步,因此火災發生的次數有逐年減少的趨勢,不過,部分高風險的工廠其發生火災的機率卻居高不下,其中紙廠由於易燃性高,發生火災的可能性比較高之外,因而發生意外汙染的機率也很高。

其實在台灣每年也發生相當多起污染事故,包括空氣、土地、水流或地下水土等每天都在發生,其中又可以包含所謂逐漸性污染與意外性污染,逐漸性污染因為是每天每時逐漸累積而成,如工廠排放廢氣黑煙或養豬戶在河流上游排入豬糞污染河道等,此類污染案件由於損失的估計非常困難,因此很難以保險的方式處理,而意外性污染則因為發生事故比較明確,因此有所謂意外污染責任保險來承保此類損失。

台南豆腐渣工程 設計監造4人被訴【中時電子報/洪榮志、張朝欣、曹婷婷】

【豐林保險評論】

如果工程的設計確有瑕疵,而這項疏失又造成損害,那麼必須負責的單位可能就是建築師與工程師了,建築師與工程師主要從事工程之設計與監造,若因過失、疏忽、錯誤等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的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當應負賠償責任,這項保險有採年保單與專案保單兩種方式。年保單(AnnualPolicy)係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執行的全部工程,對被保險人比較有利。

採用專案型(Project)的保單,則僅選擇特定工程來投保,一般是比較特殊或工期比較長的工程才會選擇這種方式,其保險期間多為工期的保險期間,而建築師與工程師的專業設計要在工期中出險的比率通常很低,所以也有另加一定期間的保固期,不過如果是每一件工程都會投保的話是不會選擇專案型的方式,因其保障小、保費高、程序複雜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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