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三类保险欺诈 我市新增41个联络点【重庆商报 】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詐欺,全世界都有,甚至有人估計其占保險的賠款十分之一以上,其實保險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就是可能會引發所謂的道德危險,在意外保險的部分最常見的就是為了保險金而自殘或傷人,此類案例在世界各國不勝枚舉,譬如之前重新立法檢討的兒童保單,就是因為怕父母親會為了保險金殺害未成年的小孩子,另外像所謂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事件都是自殘身體的案例。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詐領保險金係屬犯罪行為,當然無法理賠,否則大家都來謀害親人,就算被抓到還可以獲得保險金,這個世界可能就不會太平了。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要發展更為完整與縝密的核保系統,而在理賠時,調查員也要有更先進與嚴格的訓練,就像調查局或情報局的水準,如此才不會冤枉了誠實的被保險人,而也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更會提升保險形象讓社會大眾對保險更有信心。

新北市刑大破獲 親屬間偽造署押購買保險【自立晚報/黃秀麗】

【豐林保險評論】

 

以弟弟的名義去投保,但弟弟並不知情,而且姐姐是受益人,可想而知這是甚麼情況,如果純粹是關心弟弟,那麼受益人就應該是弟弟,人壽保險保單上有要保人被保險人跟受益人,如果這三種人是同一人,也就是自己幫自己買保險,自己當受益人,這是當然沒有問題,如醫療險、意外險、生存險等。

 

但是當投保人壽保險時,因為被保險人如果死亡就不能是受益人了,因此必須去指定受益人,

但是這個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險人指定,就非常容易出現保險犯罪的情形,所以無論是法律層面或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理層面都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但是保險公司如果只是在書面上合乎規定,但實際執行上並沒有用心去篩選跟核保,那麼這樣的問題或許仍會層出不窮。

承租廠辦的保險規劃

 

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易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至於房東若怕出租的辦公室因為火災而造成損失可以自己投保火災保險,而辦公室設備的部分因係承租人所自有,因此只要注意安排足額的火災保險即可。除此之外在承保範圍的部份,無論出租人或承租人對自己的財產都可以考慮加保其他保險事故如颱風、地震、洪水……(稱之為火災附加險)。 繼續閱讀…

智利地震引發海嘯 今晨抵達日本【新頭殼/蕭維傑】

 

【豐林保險評論】

有關天災,毋庸置疑的將是人類未來最大的課題與挑戰,就算人類醫學再發達,可以克服各種疾病對生命的困擾,但是天災所造成致命的威脅卻是永遠無法消除,而且會愈演愈烈,在財產的部分也是一樣,火災、爆炸、煙燻、竊盜、罷工、車輛碰撞等等的損害,都可以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唯獨天災的破壞性卻因為地球暖化的影響而更加劇烈,也因此未來的財產保險中將以天災保險為主流,而所有的企業也都更應該注意天災保險的發展。

2010年自然災害使得全球保險業損失約400億美元,地震損失幾乎占2010年巨災損失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2月的智利地震和9月的新西蘭地震是2010年損失最慘重的兩宗災害事件,估計分別造成80億美元和44億美元的保險損失。2011年的地震損失也高於平均水準,原因是2月22日新西蘭克萊斯特徹奇地震的保險理賠總額估計在60至120億美元之間。而3月11日 襲擊日本東日本(Tohoku)大地震也造成重大保險損失,台灣呢?不知道還有幾條斷層尚未被偵測到。

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完成 保险上限或为50万【云南信息报】

 

【豐林保險評論】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我國為保障存款人權益,於民國74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並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存保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最高保額是指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金融機構存款之本金及利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的最高額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賠付時,是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所以比起中國大陸早了30年,額度也比50萬人民幣要來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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