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搭貨梯顧聊天遭斷頭、體留機廂 老闆判賠115萬【ETtoday/社會中心】

 

【豐林保險評論】

如果是電梯製造商的疏忽或過失而使得電梯有瑕疵因而引發的賠償責任,那麼電梯廠商就有產品的責任,也應該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而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中應投保的對象從開始製造到交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系列的所有企業廠家,原因很簡單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廠商至少都會因連帶責任而牽扯其間。

如果是僱主的問題而造成的賠償責任,僱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無過失責任)都可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本案中法官認為僱主沒有很積極的去禁止員工搭乘貨梯,所以應負一半的責任。如果今天是外來訪客而不是員工時,那麼就應該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電梯意外責任保險,至於受害人自行投保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公司投保的勞工保險也都可以理賠。

產險經紀人的現況與未來(1)

 

文:江朝峰

以往由於台灣產險行銷通路市場歷史發展的特殊性,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除了法律上的地位之外無論是在定位、功能與實際作業程序上都沒有太大的區別。最早期台灣的保險經紀人的家數並沒有非常多,其中還包括非常多保險經紀人事務所,其多為獨資經營,利用個人關係招攬保險業務,由於不需要像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受到保險公司的管束,因此時間也比較自由而受到青睞,這種型態的保險經紀人業務量通常非常的小,另外則是外商保險經紀人與少數本地商保險經紀人,這兩類經紀人多從事商業性保險的銷售,目標對象為企業體與公司行號,前者以外商企業為主後者則以本地企業為招攬對象。

後期金融業大量介入保險經紀人的經營以賺取手續費,所以包括銀行、證券公司、投信投顧公司與壽險公司紛紛成立保險經紀公司,整個保險經紀人市場蓬勃發展。在產險代理人公司方面,早期都是配合產險公司作帳的目的而設立,所以有非常多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後期則多由車商成立車商保險代理人公司,還有以車輛代檢為目的而成立的保險代理人公司,這兩類保險代理人公司都是以汽車保險為主要業務範圍。

不過最近幾年來,由於主管機關的鼓勵與誘導,加上市場的趨勢與競爭的影響,作為台灣產險行銷通路市場最主要的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與直接業務員三大類通路,都有了相當大的改變,先就保險輔助人市場來看,依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與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的統計,在2008年 ~ 2012年之間,保險經紀人從561家減少為387家,一共少了174家,幅度達到31%;同一期間保險代理人從489家減少到314家,一共少了175家,減少幅度達35.8%,其中產險代理人減少了151家,而經紀人因為可以產、壽險合營,也有部分係再保險經紀人所以並沒有做產、壽險分開的統計。這麼大幅度的變化實在很值得去探究其中所代表的意義。

“爱情保险”现身网络 调查显示实为短期附加险【雲南網/杨抒燕 赵玉洁】

 

 

【豐林保險評論】

能夠將保險與愛情連繫上確實也不太簡單,不過基本上只是給予一個行銷比較方便的名稱而已,其內容也就是一般的人身保險,說更清楚一點就是保險費跟保險金轉來轉去而已,不只沒有愛情的浪漫,也沒有保險制度的社會意涵,不是很值得推廣的保險單,國內也有所謂的結婚保險,似乎比愛情保險要來得有意義一些,但因為沒有打到消費者的心,所以也銷售得也不是非常好。

    其實歐洲有一張保單叫做離婚保險就比較有意思,該保單是保障離婚的一方若沒有經濟獨立的能力,可以在保單規定的時間(如一年)內,可以每月向保險公司領取一定額度的生活津貼,一直到期滿或找到工作為止,所以結婚時有經濟能力的一方(通常是男方),可以幫他的配偶買一張離婚保險,萬一雙方無法在生活上在一起了,至少沒有經濟能力的一方,不至於陷入生活困境,這種保單實在値得推廣,不是嗎?

車險「收費出單」上半年上路【聯合報/孫中英】

 

【豐林保險評論】

 

一直以來,產險業務拖欠保費的情形非常嚴重,常有保單已經生效了但是保費超過三個月才繳的情形,造成了保險公司財務很重的負擔,但是以往為何會有這種情形發生?就其原因多是因為業務人員為了競爭業務,私下容許客戶可以延緩繳費,久了就變成一種習慣,而保險公司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縱容與默許該類行為的發生,因此形成目前各保險公司的重大困擾。

以現在實務上保險業的深刻體會,加上主管機關的明確表態,初期對汽車保險實施見費收單,看來時機已經成熟了,所以所有個人投保的汽機車保險都應該在起保前繳交保險費,而企業體的汽機車保險則給予一個月的期間,看起來應該相當合理,實施一段時間後應該就會步入正軌,不過希望一些專業度不夠服務不佳的產險業務員不要再以可以緩交保費為競爭手段,而再度把收費機制搞亂了。

 

 

 

 

自殺有賠!保單不准這樣賣【工商時報/彭禎伶】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制度是預防意外事故造成個人經濟負擔的互助制度,所以保險最怕故意行為,因為它會破壞互助的基礎,所以所有的保險單都會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除外不保,譬如說在火災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自己縱火來求償,保險公司是不需要負擔賠償之責,又譬如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到了年底,自己將車子劃傷以便重新烤漆,這也是不能理賠。

但是為何投保了人壽保險,超過一定年限(有些國家為一年有些國家為兩年)自殺卻能獲得理賠?這是因為人的生命本身就是無價而且珍貴無比,再說要自殺其實是需要無比的勇氣,而一般人自殺的動機很少能夠持續兩年以上,加上兩年的時間足以讓很多事情改變,事情改變了動機也不見了,自然就不會再想要自殺,而且壽險保單是長期合約具有儲蓄性,若保了很多年後自殺也不賠,似乎有違社會正義,最後其給付對象為多為被保險人的家人,現在被保險人自殺了,而其家人仍然陷入財務困境,因此基於社會性的考量壽險保單才會予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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