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若開戰簡易壽險不賠 立委質疑「一國兩制」【經濟日報/葉憶如】

戰爭在保險理論中係屬於巨災,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是賠不起的,因為一旦發生戰爭死亡人數可能會非常巨大,保險公司可能沒有能力來賠償,而且戰爭這個風險也是無法精算的,況且戰爭時期保險公司本身可能已被毀滅,所以也談不上賠償的問題,既然如此為何還有可以理賠的保單?這實在是囿於現實面、不得不的結果。

因為台灣的民意代表常為了討好選民,所以會對政府施壓,而保險係屬於特許行業,金管會握有生殺大權,因此民意代表施壓金管會,金管會就要求保險公司照辦,保險公司也只能照辦,以後戰爭發生後再說吧!至於我們一般人,反正只有得到好處的可能,大家就開心的接受吧!

《半導體》轉投資復揚火災 景碩:不影響公司生產 【中國時報/林資傑】

火災是任何企業經營上最大的意外之一,而任何企業都有機會發生火災,只是不知道火災什麼時候發生?如何發生?發生時造成的後果有多嚴重?但是如果把時間拉長來看,火災卻是必定發生,火災如果一定會發生,那麼當初投保的火災保險就是明確的決策了,只不過這一張火災保險單保險嗎?依據歷年來的經驗,火災保險單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在保險金額的設定,換句話講就是理賠時會發生減額理賠(不足額保險)的現象。

之所以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主要是因為火災保險單規定,如果投保的保險金額小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則理賠時將依其不足的比例攤賠,既然如此,那麼我們投保時就依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來投保,那麼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但實務上的最大問題是一般企業投保時都不知道保險標的物的價值,都只以財務部門所提供會計帳冊上的取得成本與其折舊方式來計算投保金額,所以,結論就是幾乎九成的企業保險金額都有問題,所以規劃企業火災保險第一要務就是釐訂適當的保險金額。

居家綜合險 保障變大了【經濟日報/楊筱筠】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其意義除了人民可向國家要求其生存、工作及財產消極不受侵害之外,亦可要求國家機關積極作為,使其生存、工作及財產獲得保障。其中財產權(Property Rights),是指「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指得獲有對價而讓與,獲得以金錢為表示者」。

基本上財產權的保障在現代憲法的國家中,幾乎都是核心的基本權利,也是人民基本的生活憑藉,除了其為個人權利之外,更是強調財產權所負有的社會義務。因此,對於一般人民而言,財產存續的保障就非常的重要,不過不同的財產其所代表的意義也不盡相同,譬如商業性質的財產跟個人性質的財產比較起來,個人性質的財產屬於比較需要保障的層面,至於個人性質的財產中,屬於維生所必需的財產則非住宅及其必備的動產為主,進一步來說,一般人民沒有汽車可以改搭公車、捷運或計程車,但是沒有可以遮風避雨的房宅則將甚至對其生命具有威脅性;沒有手錶、項鍊沒有問題,但沒有床鋪衛浴則對生活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對於房宅以及生活必備動產的保障其實是國家防止社會動亂的基本思考,也是善盡社會義務的思維。

在保障房宅的各種制度中,保險是一種非常經濟、有效的工具,但從921集集大地震就可以看的出來,台灣的現況中保險能夠發揮的功能非常有限,原因很簡單,因為投保率太低,也因為這樣所以在921集集大地震之後,政府研擬了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就是針對台灣地區具侵害型地震而設計,雖然投保率已經超過三成,但是其保障大都屬於部分保障,譬如分損不賠、全損有賠償限額、動產只能部分理賠、災損過大將減額賠償等等,所以真正的保障效果恐怕很有限,何況這只是地震,其他會造成房宅及其動產損失的事故還有很多,譬如說颱風、洪水、龍捲風、海嘯、土石流等各種天災以及爆炸、火災、竊盜等各種人禍,所以目前的這張保單仍然不是保障人民最重要的房宅財產保障的最佳解。因此,如何設計一套更有效率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維生必須的房宅保險制度,就是未來產險業應該執行的重點。

東海大學商圈傳氣爆! 火球狂竄民宅已知4死1傷 【中國時報/高德順】

2017年逢甲商圈發生了西安街氣爆案,造成1死15傷的慘劇,究其原因乃是瓦斯行的員工於地下室更換瓦斯桶時,疑似瓦斯桶氣閥無法關閉,導致瓦斯洩漏,而且因為液化瓦斯比空氣重,會殘留在靠近地面,當商家拿工業用大電扇要吹散瓦斯,插電時引發第一次氣爆。然後,另一支瓦斯鋼瓶在大火高溫燃燒下,造成液體瓦斯膨脹從最脆弱的地方炸開,引發第二次爆炸,也就是所謂的BLEVE(Boiling Liquid Expanding Vapor Explosion,沸騰液體膨脹蒸氣爆炸)現象 ,這一次爆炸威力更強大,並而引發後續火災,造成嚴重傷亡。

當然事發之後除了公安的檢討之外,最需要檢討跟改進的應該是–大多數夜市的商家都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目前依照各縣市政府對於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如台中市對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的特定行業,規定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所以相當於約50坪以上的特定商家才需要投保,但是事實上大部分人滿為患的夜市,其附近的商家多數是小於50坪的店面(有些店面也不是強制投保的行業),所以不會受到拘束,在沒有被強制的壓力下,再加上產險公司的營業人員鮮少來拜訪此類小客戶,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比率當然是很低。

除了投保率低之外,目前強制投保的標準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的金額也不是很夠,在台中地區50坪~150坪的特定商家,其額度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投保金額為300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為3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總額上限3,000萬元。這項金額對於萬一發生更大事故來說就有些捉襟見肘了,以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意外來看,總共造成498人燒燙傷,八仙樂園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由泰安產險承保,單一事件理賠上限2,000萬元;至於彩虹趴活動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則由蘇黎世產險承保,單一事件理賠上限為3,000萬元。也就是說,樂園和活動業者投保產險部分的理賠合計最多就是5,000萬元,遠遠不夠理賠,所以保險金額的設計與考量其實是公共意外責任險非常重要的內容。 繼續閱讀…

乙烯外洩發布慢 高市府挨批【中國時報/柯中韋、曹明正報】

其實在台灣每年也發生相當多起污染事故,包括空氣、土地、水流或地下水等每天都在發生,其中又可以包含所謂逐漸性污染與意外性污染,逐漸性污染是每天每時逐漸累積而成的,如工廠排放廢氣黑煙或養豬戶在河流上游排入豬糞污染河道等,此類污染案件由於損失的估計非常困難,因此很難以保險的方式處理,而意外性污染則因為發生事故比較明確,因此有所謂意外污染責任保險來承保此類損失。

除了化工、油品、塑料加工、機械製造、橡膠製品加工等我們熟知可能發生意外汙染的行業之外,像醫療院所或實驗室也都可能有污染責任的風險,但以台灣來說幾乎所有可能造成污染的行業,大部分都不願意以保險的方式移轉風險,覺得只要投保都是浪費保險費,看來非得等到發生一次大事故(如印度波帕爾死亡3,000人的事件),才會出現強制大家投保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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