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檢驗千大企業產險服務品質與通路選擇的好時機?【文:江朝峰】

台灣目前的商業性產險市場與通路選擇的現況,剛好是檢驗服務品質與通路選擇的良好時機,首先,台灣產險業在歷經多年的惡性價格競爭之後,開始漸漸進入專業導向的時代,形成商品多樣化、行銷多元化、經營多角化的發展,但是同時價格競爭仍然沒有趨緩。

因此顧客在面對琳瑯滿目的保險商品、複雜多元的行銷方式與紊亂的價格競爭時,有沒有能力做選擇?需不需要透過適當的通路來加以協助,已經變成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尤其在千大企業的領域,因為其欲投保的保險商品是最複雜的,所以對保險通路的選擇,將具有重大的市場意義。

另一方面台灣的火災保險市場在實施費率自由化後,因為實務上執行的困難,到了2012年又以天災參考費率取代天災自由費率,並且採取零佣概念,也就是直接簽單業務基本上可以沒有佣金成本,或讓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顧客可以享有一定的折扣,這些措施都造成產險經紀人的報價相對比較高,其非常嚴重的影響產險經紀人的競爭能力。

但換句話說,當顧客仍然選擇向相對較為昂貴的產險經紀人通路投保,此時是否意謂著產險經紀人通路能提供較佳的服務品質藉以換取顧客較高的保險成本支出,因此現在實在是研究這項主題的良好時機。

企業保險應多考慮自負額的運用【文:江朝峰】

一般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沒有充分運用「以最低成本換取最大保障」的原則。例如我們理應不會因為原子筆遺失或鞋帶破損而去安排保險的保障,但我們平常購買的商業保險中,卻常包括了這些微小的經濟損失。

其之所以如此,也許是因為越容易看見或接觸到這些小損失,大家就越能察覺危險的存在;也可能是因為想到保險就覺得應該得到全部的賠償,而忽略了成本付出的多少;更可能是根本不瞭解成本與保障的對價關係所致,因此許多聰明的企業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會突然變得不太聰明。所以站在企業的立場,除了應該深入瞭解與安排保險商品外,更應該把握保險最重要的購買原則──以小而確定的成本(保費)去換取大而不確定的補償(賠款),而不是以小而確定的成本去換取小而不確定的補償。

在確定上項原則後,保單自負額的主動規劃與運用便顯得非常重要。所謂自負額就是指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所致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的金額。自負額的設定除了有效節約企業的保險成本外,另因小額損失已由企業自行吸收,故可減少企業索賠的行政成本,同時也相對降低了保險業的理賠成本。又因企業必須自行承擔部分的損失,因此必致力於損失預防與損害防阻的措施,因而降低企業遭受損失的次數與嚴重性,形成企業與保險業互蒙其惠。再者自負額的主動運用常是企業正視風險管理的啟端,而讓企業對所有風險的掌握更加具體與確實,因此,自負額的規劃在保險實務上實在是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以火災保險而言,設若企業願意重視自負額的運用,則可視本身資產大小、危險狀況與準備基金提存情形,來設定自負額,那麼除了可節約保費成本之外,由於自負額度內的損失必須由企業自行承擔,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就會更加重視,也因此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另外對自負額運用而節約的保費也可以提存成災害準備基金,在保險期間內如果損害防阻得當,則在準備基金累積提高的同時在下一個保險期間可以再適度提高自負額度,從而產生正面的良性循環效果。 繼續閱讀…

保險安排建議書(Insurance Arrangement Proposal)【文:江朝峰】

保險安排建議書(Insurance Arrangement Proposal)可概分為兩類:一是針對尚未安排過保險的企業,依其特性安排適合該企業的險種及條款,另一則是為已有保險但未臻完善的企業,列舉其現有保險的缺點,並介紹改進之法。

無論針對原有保險的缺失或做全套的保險規劃,保險安排建議書的撰寫至少都應注意下列四個一般性問題(Four Gaps Problem):

 

 (一)金額問題(Amount Gap)

財產保險可概分為火災保險、運輸保險、汽車保險及意外保險四大類。其中火災保險的理賠採分攤基礎,因此常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問題。為防止不足額保險現象的產生,資產價額常須經過審慎評估後始得決定,同時再配合部分特約條款的輔助,方能使不足額保險發生的情形降至最低。另外亦應視企業的需求而選擇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或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作為釐訂保險金額的基礎。運輸保險中一般企業大多僅用得到貨物運輸保險,該保險屬定值保險,基本上僅須注意發票金額及加計成數是否正確即可。而汽車保險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因係統一採用重置價格表與固定比率折舊,所以沒有該問題的顧慮。意外保險與汽車責任保險則必須注意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是否足夠,且須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隨時加以調整。另外工程保險則常因追加預算而必須調整保額。

(二)範圍問題(Coverage Gap)

財產保險規範承保範圍的方式,可分為列舉式及全益式兩種。企業應依實際需要,在成本效益原則下選擇適當的承保範圍,譬如股票上市公司應考慮營業中斷保險;有產品設計錯誤之虞的企業,應在產品責任保險中明定該項承保範圍;營業性質包括至客戶處所服務的企業,則不能僅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諸如此類,在承保範圍的安排上若不能針對客戶特性而安排,遲早會因承保範圍不適宜而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 繼續閱讀…

開店買保險 記住三原則【文:江朝峰】

創業在近來蔚為風潮,開店一時間變成許多年輕人的夢想,當辛苦累積多年儲蓄後,三五好友為了共同理想而合資開店,雖然辛苦但是只要看到經營的成果逐步實現,所有汗水都會化成喜悅的甘泉,當然,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挫折絕對是非常的多,甚至有些問題的發生會輕易的扼殺小小事業的生機,包括一些沒有預料到的意外事故(譬如火災),它會瞬間毀了多年的努力,對於這些意外事故其實只要平常有一點風險管理的常識來做事前的預防,或者透過保險的方式來做事後財物損失的彌補就可以獲得解決,但是如果因為一時疏忽沒有注意以至造成無可彌補的遺憾,這是最令人無法接受的創業失敗典型,由此可見保險制度中損害預防與保險補償的功能對小事業尤其重要。

一、確定要去投保

近年來因為保險的重要性漸為大眾所了解,所以台灣地區五十幾萬家批發、零售、餐飲類的商店中已經有近十七萬家購買了火災保險,至於尚未投保的三十幾萬家行號店舖則當然仍處於沒有保障的情況,一般而言如果沒有投保,理論上就必須有一筆準備金來應付萬一火災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才有東山再起的機會,但是事實上店家的經營者都是小本創業居多,要預留一筆數目龐大的準備金談何容易,因此利用保險的分散風險特性是最為經濟而有效的處理方式,尤其保險費的計算大概是投保金額的千分之一或二左右,其實就是意味保障的成本非常的低,是最值得考慮的移轉風險的方式。

 二、確定向誰投保

現代人在買壽險時大概都會評量一下壽險業務員的專業與服務才來做決定,但是投保產險的時候則比較草率,包括投保汽車或住宅保險通常不只承保內容不清楚,連誰是服務的保險業務員也不知道,不過如果是在經營自己的店家,由於保險規劃的好壞差很多,所以最好能選擇一位好的業務員來服務,因為除了投保時要注意保了什麼財產、保了多少額度之外,萬一有理賠時也可以有人來協助善後處理,如此一來才能免除因為不了解保險內容而帶來的困擾。 繼續閱讀…

保單不保的事項應審慎檢視 【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在投保時大都會知道保了什麼險,但卻鮮少有企業會問沒保到什麼,所以一旦不幸發生事故之後,最容易令企業保險承辦扼腕的就是總有一些預期外的損失,其實任何保險的承保範圍與所付出的保險成本之間,都有一定的對價關係,絕對沒有業務員慣用的話術--「什麼都可以賠」的情況,所以在一般保單的設計當中都會區分出所謂承保範圍與不保範圍,其中承保範圍係在描述這張保單保了什麼事故、保了什麼標的,不保範圍則在說明什麼事故、什麼財產並不在保障之列。

以商業火災保險而言,標準的承保範圍包括了火災、 爆炸引起之火災以及閃電雷擊等三種危險事故所致投保財產的損失。簡單的說,如果一棟辦公大樓投保了商業火災保險,則在祝融肆虐之後,似乎這棟大樓本體結構的實際修復或改建費用或者大樓內的裝修、辦公設備甚至現金、珠寶、字畫等,應該毫無疑問可以獲得理賠,但實際上則必須對火災的成因、投保的標的與保單做進一步確認,也就是說必須先了解這張保單的除外事項才能確定理賠的狀況,以目前台灣標準的商業火災保險單來看,在除外範圍中明白規定由於下列危險事故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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