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道溫泉旅館大火 台港房客平安逃生【TVBS】

【豐林保險評論】

台灣地區每年要發生超過三千次的火災,其中約一半是住宅火災,而另一半則是商業火災包括工廠、辦公室、商店、旅館、醫院等等,台灣目前消防宣導得宜、防火建材、消防設施也都比以前要來得進步,因此火災發生的次數有逐年減少的趨勢,不過,相對於財產價值的集中,很多高科技廠房的價值一再創新高,因此一旦發生火災,其嚴重性恐愈來愈高。

另外就旅館而言,其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首重責任風險與保險規劃,當然火災所致本身財產的損失必須規劃火災保險及其附加險,而在責任險方面,公共意外責任或旅館綜合責任可能是最重要的保險之一,其中除了對旅客的生命安全負有責任之外,對於旅客攜帶的物品或駕駛的汽車都必須規劃在內,除此之外包括旅館餐廳的食物中毒也應納進承保範圍。    

涉詐保謀殺親夫 嫩妻飭回共犯投案【民視】

【豐林保險評論】

目前本案仍在審理當中,但很可能是詐領保險金,基本上在保險理論上保險詐欺是道德危險的一種,即積極性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其有別於心理危險(Morale Hazard),但都是保險業最承受不起的痛,也是所有被保險人的公敵,因為在嚴重時,據說保險公司的所有賠款中,道德危險就佔了兩成,因此保險公司就有可能因為如此而虧大錢,也因為保險公司虧損,所以就會轉嫁到全體的被保險人而造成費率高漲。

當然道德危險的種類繁多,除了縱火、假報汽車失竊、醫療詐欺之外,最常見的還有以前轟動一時的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案件,至於假意外真自殺與謀殺被保險人事件則是時有所聞,以前更有發生過一連串的自己鑿沉漁船來詐欺保險金的案例,各種道德危險林林總總不一而足,想要完全根絕幾為不可能的任務,但是因為保險制度而造成的社會問題,保險界理當多花一些成本與時間來仔細處理,以消除保險的原罪,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太太詐領保險金不成,保險公司不賠給太太但卻必須賠給法律上其他應得的受益人才是公道。

大陸存款保險制傳明年1月上路,下一步利率自由化【MoneyDJ新聞/陳瑞哲】

【豐林保險評論】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我國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已於民國74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並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存保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最高保額是指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金融機構存款之本金及利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的最高額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賠付時,是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所以比起中國大陸早了30年,額度也比50萬人民幣要來得高。

金管會核准 5項產險保單可免簽章【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契約合意後才能生效,也就是一方為要約的意思表示而他方則為承諾的意思表示,在理論上通常是要保人做要約的表示,而實現這個表示的具體書面文件就是要保書,因此保險監理機關對於要保人的意思是否真正表達在要保書上,希望能夠得到書面親自簽名來確認以免引申一些糾紛,這也是為何會有要保書親簽的程序。

但在實務上為了親簽這個動作卻讓保險業務人員非常頭大,因為有些保單有時效性,有些保單不會有合意的問題,因此本次修正實在是大有必要,如招標業務跟法令要求要投保的業務(如八大行業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就沒有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的需求,至於進口貨物運輸險則通常是OP保單或TBD保單並不需要親簽,而住宅火險與強制車險更是沒有必要親簽。

美洗窗工高樓墜落 砸中行駛車輛【中央社】

【豐林保險評論】

目前車體損失險概分為甲式、乙式、以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其中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承保範圍包括(1)碰撞、傾覆、(2)火災、(3)閃電、雷擊、(4)爆炸、(5)拋擲物或墜落物。甲式則多了不明車損,因此甲式跟乙式都有承保拋擲物或墜落物所造成的損失,所謂拋擲物的定義是指有人力因素介入而墜落物則單純因地心引力的關係,所以洗窗工人是墜落物的一種。

對照先前有自殺不成壓壞他人汽車的案例,除了必須負擔賠償責任之外,被壓壞的汽車同樣是要看是否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跟乙式,如果有的話,因為自殺是屬於拋擲物所以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然而實務上由於拋擲物或墜落物並不是那麼好分辨,所以這兩項承保範圍都是連接在一起而不需要去分辨,只要汽車遭遇從天而降的橫禍時,無論是人或其他物體都可以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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