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推健康險 排除死亡給付【經濟日報/邱金蘭】

 

【豐林保險評論】

產險業自2009年開始銷售健康保險,但為與壽險公司賣的健康險區別,簡單的說產險公司賣的健康險特點是免綁高保費的壽險主約、免體檢、保費低廉,但是就是不保證續保;而壽險公司的健康險剛好相反,大都保證續保但保費很貴,不過因為壽險業有大批的業務部隊負責行銷,因此貴不貴不會是問題;而且就技術上來說,目前產壽險的健康險的銷售對象應該不相同,也就是行銷學上的不同的市場區隔,希望產險公司能夠找到符合目前特性的族群,以彌補過去壽險公司不足之處。

基本上,等到產險業經營健康險到一定經驗之後,若能與壽險公司獲得同樣經營保證續保的健康險的許可之後,相信屆時消費者將會獲得更多更大的利益。但是產險業還沒等到保證續保,卻等到不能加入死亡給付,如此一來,產險業應該很難把健康險做起來了,不過其實產險業還有很多險種可以發揮,不要做健康險也不見得不好,畢竟產險業對健康風險了解的並不透徹,又喜歡一窩蜂行銷,銷售健康險的風險實在不好預估。

強制險酒駕加費 學者:恐違法【現代保險/穆震宇】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費率的訂定原則包括公正、合理、適當、可行、穩定、融通以及損失預防的誘導性,當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屬於政策性保險,他跟一般商業保險基本上不太一樣,所以不能把這些費率訂定的基本原則全數套入,在強制汽車責任法第45條第三項規定: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與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由此觀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訂定仍然應該兼具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如今酒駕既然不是強制險的承保範圍,用來做為費率釐訂的因子,其邏輯似乎很有問題,就像一個結多次婚的被保險要加費嗎?一個不孝順父母的被保險人要加費嗎?小偷要不要加費?再進一步說,就算是跟損失有關,譬如說假設皮膚顏色愈深的人發生車禍的機率愈高,那麼黑人要不要加費?論述至此,其理自明。

8次超音波正常 女嬰卻沒手腳【自由時報/俞肇福、王凱琳】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法院被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董監事責任險,嚴格核保並非投保即賣【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董監事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抗辯費用及賠償責任,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可能會非常的高。尤其過去對股東而言,因為訴訟成本高,投資人的力量有限,所以運用控訴來保護自己的可能性比較低。

 

    其實董監事責任保險在台灣推展二十年來,投保率已經慢慢有所增加,過去,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直到2000年,保險普及率都尚不及10%。2006年投保率上升至30%,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目前已經達到六成也算是正常的進展。

住宅火險 全方位保障【經濟日報/蔡靜紋】

 

【豐林保險評論】

 

    由於921地震的影響,台灣終於實施了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不過考慮到多方的困難與問題,所以將住宅地震保險附加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下,由一般貸款戶在貸款時由銀行要求來投保這張保單,因此這張保單並不是民眾自發性的投保行為,所以雖然說已經有約三成的投保率,但是由於其在火險部分,建築物仍有不足額保險的限制,動產部分也有折舊與限額問題,加上地震險的部份只有全損才賠的設計,整體保險規劃保障性非常的缺乏。

 

      其實想要讓這張對台灣民眾而言最重要的保單能夠真正發揮它的功能,就是要有誘因讓民眾願意主動去了解與規劃自己的居家保險,而想要達到這項目的,如果能將居家保險的保險費列為每年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之一,就像壽險保費可以有每年NT$24000的免稅額一樣,那麼居家安全的觀念才有可能被發揚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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