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個人責任險 意外闖禍理賠有保障【工商時報/張中昌】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 ( 動物或靜物 ) 或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移給保險人。譬如說參觀博物館,不慎將價值不斐的展品摔破因此就有對博物館的賠償責任,或者帶寵物狗狗外出散步,卻咬傷無辜路人,這些都是個人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

一般來說,個人責任並沒有很受到重視,也很難喚起民眾的投保意識,以目前的案例來看賠償的金額也不高,賠償的機率也很低,所以在業務的推展上並不是很成功,因此產險業常常會將個人責任保險與傷害險綁在一起出售,不過如果可以將各種不同的個人責任結合成綜合個人責任保險,包括一些職業個人責任、運動個人責任(如高爾夫球員責任險),或許在行銷上會比較容易些。

一把無名火 洗衣工廠損失上億【自由時報/王錦義】

【豐林保險評論】

台灣地區每年都要發生三、四千起的火災,但是每個人都非常主觀的認為『不會是我』,主觀嚴重的人甚至沒有買任何保險,而有投保火災保險的人也不太認為自己會這麼倒楣,因此投保的時候都只顧著殺價,而不太去注意保障範圍如何?保險金額對不對?保險項目跟保險條件適不適當?結果只要發生火災,就又開始認為保險公司騙人,理賠的時候東扣西減,毫無誠意。

偏偏又遇上台灣地區有些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不知是專業不足還是存心故意,在被保險人投保之初,百般逢迎,表示不管如何通通會賠,但明明無論保險條款或條件都會有相當的限制,所以一發生理賠時,當時信誓旦旦的業務員通通跑去躲起來,糾紛就此而生,同時也斷送了保險業的形象,怎麼辦呢?恐怕要等下一個世代方有比較理智的保險關係吧!

石化廠責任險 至少漲一成 【工商時報/張中昌】

【豐林保險評論】

 大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會面臨非常多種責任風險,在營運方面,如果是因為企業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或其他人受到損害,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另外任何企業的產品,也可能會因為設計或製造上的瑕疵而造成顧客在使用時受到傷害,譬如汽車在製造時因為煞車零件安裝不當,造成買車的民眾駕車出遊時煞車失靈,發生車禍所造成的損害,該汽車商就必須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至於對自己員工的責任,則是企業主常常會疏忽的部分,事實上包括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工廠法等法律都會賦予雇主必須妥善照顧員工的責任,這也是雇主責任保險廣義的保障範圍。因此在歐美國家就常常用所謂綜合責任保險來涵蓋大多數的責任保險,其中還會包括到意外汙染責任、廠外意外責任等等,此種安排方式也提供給企業更周延愈廣泛的選擇,實在值得我們參考。  

產險公會:獎優懲劣 方向正確【經濟日報/陳怡慈】

【豐林保險評論】

 今天如果要提高嚴重超速者的第三人強制險的保費,我們就要來研究看看,提高的這些保費做了甚麼事,如果只是單純的提高保費,那麼這項做法的意義度就不高,如果所增加的這些保費可以拿來防阻酒駕的發生,做一些所謂的損失預防或損害防阻的事,甚至這些錢可以做為酒駕事故受害人的強制險賠償金,那麼這些提高的保費就很有意義了。

 另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屬於政策性保險,他跟一般商業保險基本上不太一樣,可能不完全按照危險對價原則,但在強制汽車責任法第45條第三項規定: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與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由此觀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訂定仍然應該兼具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所以可能造成損失增加的因素,原則上就可以做為加減費率的理由。

韓露天演唱會場地坍塌 國外意外事故頻發【新浪/梁寧】

【豐林保險評論】

各類型的活動在舉辦之前都應該考慮如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也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保險之一了,除了一些包括八大行業、部份特殊或一定面積以上的一些公共場所,已經被明文規定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一些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公司行號、企業、社團、公共場所或者一些活動,多會考慮規劃公共意外保險,當然如果主辦單位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發生了意外事故,主辦單位就只能自掏腰包來賠償了。

至於理賠金額方面,每次事故理賠上限,目前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現在再發生類似阿拉夜店的慘劇,受傷的不算,死亡九個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每個人只能賠償160萬了,再者現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先後死了20個人以上才會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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