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食品工廠大火 無人傷【中央社/劉建邦】

 

【豐林保險評論】

每年在台灣的工廠都要發生近兩千次的火災,雖然比起十年前已經減少到剩下25%的次數,但是對任何一家企業來說都是非常嚴重的負擔,像歷年來最大的三次商業類火災為聯瑞、日月光跟華邦大火,損失在60億~100億之間,實在不是一般企業所能承擔,所以對於這種不發生則已,一發生就可能毀滅一家企業的風險,除了善盡預防之責外,投保火災保險是為不二法門。

但是如何投保火災保險卻又是企業主或保險負責人員的專業負擔,因為一般來說,企業主或保險負責人員對火災保險契約的諸多規定與條件是不太了解的,例如保險金額的設定應該用實際現金價值還是重置成本?取得成本是否等於重置成本?帳面價值是否等於實際現金價值?自負額該如何訂定?附加險跟間接損失是甚麼?甚麼是除外項目跟特約條款?既然對火災保險契約不瞭解,隨便保一保,出險再來抗爭,這就是目前台灣地區火災保險市場的通病。

企業火險保單整合的必要性

文:江朝峰

 

一般來看,目前台灣地區的企業在購買火險時多是基於銀行貸款需要或者因為人際關係的考量,而為了滿足這些這兩種需求,也就常忘了保險最大的功能是在保障企業的存續。因此當企業是上述兩種情況而被動地購買火災保險時,就會出現很多保險單,而且保險單的期間也會分散在全年度的各個日期。

 

就一般的了解,僅就火災保險單而言,很多企業擁有的張數都超過十張,由數家保險公司承保,但是保單張數一多,對保險承辦人員而言,每年就必須花很多時間與保險公司洽談續保的金額、條件與內容的變更,不但作業程序變得繁瑣複雜,增加無謂的工作量,更令人擔心的是,萬一因為工作繁忙而忘記安排續保或暫保事宜,卻又不幸發生保險事故,便理賠無門了。

 

保單數量太多,一方面代表的是保險公司行政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對被保險人而言,保費分散愈小,價格談判能力就愈弱。以擁有多家分店的餐廳而言,若分別各自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則各家保費的加總當然比統一由總管理處安排要來得貴,而且保險契約的要件與內容,也會相對差些。我們要再一次強調,保單愈多,絕不是代表保障愈多。整體而言,將多張保單整合為一張保單將有下列優點:

一、便於企業統籌管理

除可避免保險承辦人員疏忽遺漏而造成保障空檔之外,也可提升行政效率,對企業管理當局來說,更可確知本身風險的金額以及保險的現況,此外也較易掌控與各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 繼續閱讀…

新安東京 推新機車險【經濟日報/陳怡慈】

 

【豐林保險評論】

俗話說:開車是鐵包人,而騎機車是人包鐵,這句話也代表騎車是一件多麼危險的事,但是在台灣地區由於各種條件,機車卻是最方便經濟的交通工具,因此台灣的機車大陣也是在全世界享有相當的名氣,只不過每年因為車禍所造成的不幸,也是眾所矚目必須處理的部份,當然如果可以用保險來做為騎車的風險管理,絕對是最佳選擇。

但是以往保險業對於機車保險興趣缺缺,其原因包括損失率太高與保費太低作業繁瑣,前者包括機車車體損失險,因為機車停在路邊,車體的刮傷凹痕太過普遍,實在不知事故原因,而且其頻繁度也太高造成處理成本不划算,另外,以往機車竊盜險的損失率也太高,造成保險公司不堪虧損,而不願意提供保障,至於保費太低與作業繁瑣也是保險公司不願意承作機車保險的主要原因,如今,如果保險公司解決了以上困難,願意大量來承保機車保險,那麼實是社會之福。

 

保險法修正草案 政院拍板【工商時報/呂雪彗】

 

【豐林保險評論】

 RBC(Risk Based Capital)通常稱之為「風險資本適足率」,此係指保險公司的自有資金,對應所承受風險的比率,計算方式是「自有資本額」除以「風險資本額」,原則上RBC數據愈高,代表公司資本淨值可承受各種風險的能力愈強。金管會對於保險業的RBC比率有標準限制,最低門檻標準200%,若未達到標準,就必須增資以提高RBC比率,而目前規定一到50%以下就接管,確實是比較嚴格,效果如何就有待觀察了。

另外,RBC的這些風險在人身保險業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其他風險四類,而財產保險業則包括資產風險、信用風險、核保風險、資產負債配置風險、其他風險等五大類。以上這些風險評估計算各風險係數後所算出的就是風險資本額,另外計算出公司調整後自有資本額,以代表公司之清償能力,之後將公司調整後自有資本額除以總風險基礎資本額,即為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而保險監理機關依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所屬等級之不同,進而採取不同的監理行動。

國際保險規劃的安排方式

 

文:江朝峰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甚而已超越政治訴求,而邁向無國界的經濟體制。而就產險業而言,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有關跨國性保險的業務問題之規範及研究,勢將益形重要。就現況而言,該類跨國性保險之安排,大致包括四種作法,第一種方式,係為配合外商企業總公司的保險規劃,由其以國外主保單(Master Policy)直接承保國內外商企業,在技術上並無困難,且國內並無法令可加以約束,因此該情形在國內現有外商企業中相當普遍。第二種情況則係國內企業基於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滿足其個別保險需求下,直接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第三種情形係國內保險公司為配合國內企業或國內外商企業的投保需求,或有別於同業競爭,而逕自簽發外國保單。最後一種型態,則是以前衛業務的方式處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分支機構的保險規劃,其一方面可符合該類企業之保險需求,另一方面其國外總公司的保險公司亦較能掌握保險單的條件與內容。而且此種安排方式,既無違法之考量又可滿足稅賦的要求,因此在國內,這種表面上以再保險方式,實則係代理出單業務的處理方式,已成為國內保險公司與跨國企業解決其保險整體規劃的主要途徑。

全球各大企業突破國界之限制,發展成跨國性企業乃必然之趨勢,在其發展過程當中,因各國社會環境、法令規範之不同而產生的障礙,卻是發展的一大阻力。面對這些障礙,除該跨國性企業當盡力排除外,其相關行業亦應配合協助解決這些問題。就跨國性企業的保險規劃而言,前衛業務便是保險業為配合跨國性企業的保險安排而發展出來的處理方式。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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