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毀損理賠入保險? 立委:再研究【聯合報/羅紹平、尤聰光】

這則新聞再一次顯現記者保險知識的貧乏,據推測這則新聞講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能理賠車禍人員的傷亡而不能理賠財損的部分,之所以要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基本目的是保障車禍的受害人,目前死亡有200萬的保障,受傷有20萬的醫療費用,而且這是無過失責任的概念,換句話講,不管誰的過失,只要是車禍的受害人都可以獲得賠償,也因此這是不適用財產損失的。
至於交通事故眾造成第三人財產或公路公物毀損,則應該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此險種除了包括每一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還包括了每一事故財損,但這個險種是過失責任,也就是有過失的一方要賠償沒有過失的一方,因此如果在公路上發生車禍,造成公物受到毀損,肇事者(有過失的人)必須賠償的情形下,就可以由汽車任意責任險來理賠。

如何製作企業保險建議書?【文:江朝峰】

保險安排建議書(Insurance Arrangement Proposal)可概分為兩類:一是針對尚未安排過保險的企業,依其特性安排適合該企業的險種及條款,另一則是為已有保險但未臻完善的企業,列舉其現有保險的缺點,並介紹改進之法。
無論針對原有保險的缺失或做全套的保險規劃,保險安排建議書的撰寫至少都應注意下列四個一般性問題(Four Gaps Problem):
(一)金額問題(Amount Gap)
財產保險可概分為火災保險、運輸保險、汽車保險及意外保險四大類。其中火災保險的理賠採分攤基礎,因此常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問題。為防止不足額保險現象的產生,資產價額常須經過審慎評估後始得決定,同時再配合部分特約條款的輔助,方能使不足額保險發生的情形降至最低。另外亦應視企業的需求而選擇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或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作為釐訂保險金額的基礎。運輸保險中一般企業大多僅用得到貨物運輸保險,該保險屬定值保險,基本上僅須注意發票金額及加計成數是否正確即可。而汽車保險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因係統一採用重置價格表與固定比率折舊,所以沒有該問題的顧慮。意外保險與汽車責任保險則必須注意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是否足夠,且須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隨時加以調整。另外工程保險則常因追加預算而必須調整保額。
(二)範圍問題(Coverage Gap)
財產保險規範承保範圍的方式,可分為列舉式及全益式兩種。企業應依實際需要,在成本效益原則下選擇適當的承保範圍,譬如股票上市公司應考慮營業中斷保險;有產品設計錯誤之虞的企業,應在產品責任保險中明定該項承保範圍;營業性質包括至客戶處所服務的企業,則不能僅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諸如此類,在承保範圍的安排上若不能針對客戶特性而安排,遲早會因承保範圍不適宜而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
(三)期間問題(Time Gap)
保險安排在期間的銜接上非常重要,一旦銜接不良,即可能造成某一空檔無保險的保障,如工程保險結束後如何緊接著安排其他保險,來保障已完工的財產與責任。如該工程各部分陸續完工並驗收,而必須陸續加入火災保險的保障,則常發生時間上不銜接的狀態。又如貨物進口後置存倉庫,若超過60天未送達最後目的地而失去保險保障時,是否已延長保險期間或安排內陸運輸保險或火災保險銜接。諸如此類,都是保險公司安排時即必須謹慎從事以避免造成期間問題,而失去了原始費心安排的美意。
(四)地點問題(Location Gap)
一個企業的資產可能散置各處,因此在保險安排上,勢須包括所有地點,如承租的倉庫、機器送修廠、半成品的加工廠、包裝廠或新增的工廠。過去因為地點考慮不周延,曾造成若干企業的損失。另如工程保險中樣品屋是否包括在保單內,或現金保險中現金置放地點是否一定放在櫃檯或金庫,這些地點問題也是保險安排的重點之一。
以上四點乃製作保險安排建議書時至少應考慮的事項。目前我國的產險業運用此類建議書的情況已較普遍,有單獨為大型企業而製作,亦有製成標準化建議書以適用於營業性質類似的行業,甚至有些建議書也因應保戶需求,同時包括了部分風險分析及報價單。然截至目前為止,有能力撰寫及安排此類建議書的專業人員仍不多。

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身體傷亡理賠額度提高到600萬元【自由時報/林曉雲】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組織或主辦活動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在保險金額方面,每次事故理賠上限,目前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發生事故,死傷的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如果有十個人死亡,每個人只能賠償150萬了,至於現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才會用到,所以保額自有很大的空間來提高,至於高到多少就要相對看保費的增幅囉!

史上最高!撞死女保險員賠4111萬 酒駕男一口答應【東森新聞影音】

雖然是信口答應,但會有如此高金額的求償,可見在一般民眾心中,死亡的賠償金額已逐漸在升高,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整體看來,理賠金額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來說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貨物運輸保險之續保策略【文:老兵】

某一國際性消費性電子產品公司最近兩年業績成長迅速,客戶數及出貨量急速增加,但是由於計劃總是趕不上變化,產品在運送途中經常發生毀損或被竊,導致保險理賠件數和理賠金倍數增加,損失率高達200%以上,因此在安排貨物運輸保險續保時,面臨保費漲價及保險公司承接意願不高之難題。
針對以上案例,在規劃續保策略時,如何讓保險公司同意最優惠續保條件(俗擱大碗),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提供給企業水險承辦人員參考:
一、統計及分析過去幾年理賠案件,擬定有效的風險改善計畫。
例如:重新評估End to End運送風險,包括產品包裝,人員選任,運送公司經驗及風評,倉儲管理有無漏洞,強化緊急回報系統(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運送路線安全性以及運送地區治安狀況等等。
二、將此風險改善計畫草案交給保險公司請保險公司review並提供具體建議, 最後一起完成計畫擬定工作。這樣一來會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一起共同參與彼此關心的Risk Issue增進雙方互動和溝通。
三、舉辦續保說明會。
最好邀請雙方高階主管參加,以顯示重要性,會中要向保險公司提出對執行風險改善計畫的承諾( Commitment )。風險改善計畫時間表應分短期(一年),中期(二至三年)以及長期目標(五年)。
四、定期與保險公司開會追蹤進度及檢討改進缺失。
剛開始每個月開會,若損失情況已獲得控制,開會可以改成每季舉行。
五、採用平衡計分卡 ( Balanced Scorecard ),建立內部及外部評比標準。對於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績效不好的則給予處罰。
其實上述方法也可以適用在企業火險續保,或是其他險種續保的策略,只要能訂出一套有效策略計畫並落實執行,一定可以降低損失,減少保費支出,並且提高客戶滿意度,以達到公司永續經營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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