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自動車對營運衝擊不大【工商時報/黃惠聆】

汽車保險一向佔產險業的業務比重達六成之多,所以也是產險公司經營的最重要業務之一,而因為保險科技的發展,汽車保險的各項變化都會是未來業務發展的重心,譬如說UBI、智能理賠、雲端與大數據等等,而最近討論無人車的部分更是令經營車險為主的產險公司人心惶惶,因為據估計10~15年後車險市場的規模將僅剩下目前的4成。

等於每年以-10%的比率負成長,如果這個預估成為事實,那麼對產險業而言將成為一個大災難,不過也不需如此的悲觀,因為其實目前車體損失險的投保率也只是在10%上下,所以如果因為損率降低而可以將車體損失險的投保率往上拉高一倍,那麼是否就足以抵銷絕大部分的負成長,如果道理是這樣,現在就趕快補足未來提高投保率的各項策略吧!

租廠辦別忘了買保險【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至於房東若怕出租的辦公室因為火災而造成損失可以自己投保火災保險,而辦公室設備的部分因係承租人所自有,因此只要注意安排足額的火災保險即可。除此之外在承保範圍的部份,無論出租人或承租人對自己的財產都可以考慮加保其他保險事故如颱風、地震、洪水……(稱之為火災附加險)。
另外,對承租人而言除了過失引發的火災之外,仍有發生其他事故(如爆炸)的可能性,因此若欲考慮比火災法律責任保險更寬廣的保障,則可安排承租人責任保險,其承保範圍即可不限於承租人因過失所引發火災的賠償責任,尚可包含承租人因過失所造成的其他事故造成的損失。

耳機線纏住貨梯 女遭斬首無頭屍獨上4樓【華視新聞網/蘇偉樺 綜合報導】

多年前在台北南京東路五段的一棟住宅大樓也發生過類似的情形,不過不幸的是當時那部福特車整台車掉進了電梯間,而車上一對夫妻,一位死亡另一位卻變成植物人,這一類意外事件,最主要有兩種保險可以賠償,第一種是這棟大樓的所有管理或使用的人可以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第二種則是由電梯的製造商或代理商來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另外以前也發生過有保險公司的收費員到客戶家收費,要搭電梯時沒注意到電梯未升上來,結果從五層樓高摔落地下室而死亡,因此無論是客梯、貨梯,升降式電梯或者電扶梯,發生意外時有所聞,所以除了請電梯公司務必盡到維修保養之責外,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也是一種風險管理的重要方式,否則電梯的使用管理或所有權人原則上都會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撞爛百萬中古車詐保!集團10個月撈360萬【TVBS新聞網】

為了詐取保險金來犯罪,全世界都有,甚至有人估計其占保險的賠款十分之一以上,其實保險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就是可能會引發所謂的道德危險,在意外保險的部分最常見的就是為了保險金而自殘或傷人,此類案例在世界各國不勝枚舉,譬如之前重新立法檢討的兒童保單,就是因為怕父母親會為了保險金殺害未成年的小孩子,另外像所謂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事件都是自殘身體的案例。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詐領保險金係屬犯罪行為,當然無法理賠,否則大家都來謀害親人,就算被抓到還可以獲得保險金,這個世界可能就不會太平了。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要發展更為完整與縝密的核保系統,而在理賠時,調查員也要有更先進與嚴格的訓練,就像調查局或情報局的水準,如此才不會冤枉了誠實的被保險人,而也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更能提升保險形象讓社會大眾對保險更有信心。

規劃企業產險自負額的原則【文:江朝峰】

一般中小企業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沒有充分運用「以最低成本換取最大保障」的原則。其之所以如此,也許是因為越容易看見或接觸到這些小損失,大家就越能察覺危險的存在;也可能是因為想到保險就覺得應該得到全部的賠償,而忽略了成本付出的多少;更可能是根本不瞭解成本與保障的對價關係所致,因此站在中小企業主的立場,除了應該深入瞭解相關保險商品外,更應該把握保險最重要的購買原則——以小而確定的成本(保費)去換取大而不確定的補償(賠款),而不是以小而確定的成本去換取小而確定的補償。
在確認上項原則後,保單自負額的主動規劃與運用便顯得非常重要。所謂自負額就是指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所致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的金額。自負額的設定除了有效節約企業的保險成本外,另因小額損失已由企業自行吸收,故可減少企業索賠的行政成本,同時也相對降低了保險業的理賠成本。又因企業必須自行承擔部分的損失,因此必致力於損失預防與損害防阻的措施,而降低企業遭受損失的次數與嚴重性,形成企業與保險業互蒙其惠。再者自負額的主動運用常是企業正視風險管理的啟端,而讓企業對所有風險的掌握更加具體與確實,因此,自負額的規劃在保險實務上實在是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以火災保險而言,若企業願意重視自負額的運用,則可視本身資產大小、危險狀況與準備基金提存情形,來設定自負額,那麼除了可節約保費成本之外,由於自負額度內的損失必須由企業自行承擔,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就會更加重視,也因此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另外對自負額運用而節約的保費也可以提存成災害準備基金,在保險期間內如果損害防阻得當,則在準備基金累積提高的同時在下一個保險期間可以再適度提高自負額度,從而產生正面的良性循環效果。
再以汽車車體損失險為例,汽車本身的小刮傷、小碰撞在所難免,而這些小額的損失應該是消費者自己便能負擔得起的,然若汽車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毀損,動輒數十萬元的修理費用,卻又是我們最需要的保障。因此運用自負額不只能減低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處理事務的繁瑣,相對降低保險事務成本,也因被保險人在必須負擔部分賠款的壓力下,對汽車的損失預防措施更加重視,無形中降低社會的整體損失,而減少保險理賠成本。另又因自負額的運用,使得被保險人申報理賠的次數減少,甚至因在保險期間內未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享有續保時的無賠款減費優惠。就企業而言,其汽車保險之安排通常係以車隊的方式為之,若能依據各企業車隊管理特性就現有保單規定的自負額度再提高,則不只可以替企業節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規定自負額的部分由不慎使用或管理該公司車的員工負擔,如此一來不但能促使員工愛惜公司車小心駕駛,並且可以減輕員工傷亡的機率。
其實自負額的運用原則在各個險種都同樣適用,重點是企業對購買保險的看法,如果將一般商品採購的觀念與程序用於企業保險規劃,則會發現最後並沒有對風險做出最恰當的處置,因為保險所保障的是不可預知、隨時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可以事前看得到、摸得到、比較得到的一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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