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祭出事了!歌手演唱一半「棚架當場倒塌」 砸中觀眾席2死3重傷【三立新聞網/趙浩雲】

【豐林保險評論】

    各類型的活動在舉辦之前都應該考慮如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也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保險之一了,除了一些包括八大行業、部份特殊或一定面積以上的一些公共場所,已經被明文規定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一些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公司行號、企業、社團、公共場所或者一些活動,多會考慮規劃公共意外保險,當然如果主辦單位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發生了意外事故,主辦單位就只能自掏腰包來賠償了。

    至於理賠金額方面,在國內每次事故理賠上限,目前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現在再發生類似阿拉夜店的慘劇,受傷的不算,死亡九個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每個人只能賠償160萬了,再者現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先後死了20個人以上才會用到。

獨家》年省5千萬卻須多賠82億 台泥三元案燒出「不可思議」【新新聞/陳怡慈】

【豐林保險評論】

    企業火險理賠通常會有一些限制,首先要看你的保額保的對不對?如果你的保額保的比你的財產價值要少,那麼你就是不足額保險,只能按保額跟財產價值的比例來賠償,譬如保額10億財產有20億,那麼理賠就是損失的一半;第二個要看保單上有沒有賠償限額,如果有限額,這個限額就是賠償的限制,承前例,如果有限額5億,那麼最多就賠償5億。

    第三個限制就是自負額,就是理賠時被保險人要自行承擔的金額,一般有定額、定率跟綜合制,向新聞中該案有15%的自負額(所以報導中的「五、」內容沒扣自負額是錯的),第四個限制是自留比例,一般而言企業會把風險都移轉給保險公司,但也些時候因為企業風險非常良好,企業為了節省保費會自留一部分,另外有些時候是因為企業風險太高,保險公司不願意承保就會出現企業自留風險的情況,以上四個理賠的限制其實對企業來說也是在投保時要仔細分析與決策的重點。

人事保證保險VS.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文:江朝峰】

很多企業都有實施員工人事保證制度,保證人需對於員工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現今社會上班族找尋家屬以外的保證人不易、也不願意積欠人情壓力,同時對於企業人事單位而言對保作業也是龐大的負擔,另外,相關法令的修正也讓傳統人事保證作業產生困難,舉例而言,根據民法第756-2條規定,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而實際上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對企業的損失可能遠高於當事人年薪,因此恐有保證差額的風險。又如第756-3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因此,員工每3年需重新尋得保證人同意,而企業每3年需再重新對保1次,對雙方而言均相當不便。

企業若採用保險取代傳統人事保證制度,可由員工同意後納入整體人事保證保險計劃,並比照勞健保每月自動扣取保費統一繳交給保險公司,報到或離職時亦可比照團保方式每月申報,公司毋需負擔額外保費成本。倘若企業短期尚無法取消現有人事保證保險制度,亦可採取雙軌制,尊重員工選擇自行決定找尋保證人或加入人事保證保險方式二擇一辦理,逐年再進行轉換。

當然企業也可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不過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險只能解決部分的問題,進一步分析,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與人事保證保險最大的不同,就是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只有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所造成企業的損失,譬如說挪用公款或竊取公司財物,至於人事保證保險則除了員工不誠實的行為之外,還包括了員工因為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公司受到損害,例如員工操作公司機具卻因為打瞌睡而造成機具毀損的情形;另外還有一項很重要的承保範圍,則是員工執行公務的行為造成侵害第三人,導致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員工用火不慎引發火災延燒鄰屋,此時公司即可能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一般咸認,當企業老闆與人資主管慢慢接觸了人事保證保險之後,不久的未來人事保證保險將全面取代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與保證人制度。 繼續閱讀…

知名機車經銷商爆內鬼 女會計4年涉侵占5千萬【東森新聞】

【豐林保險評論】

    員工偷公司的錢就必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的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於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達年餘,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高雄安泰醫院2人減重手術後亡 王姓醫師停刀、衛生局嚴審【中央社/林巧璉】

【豐林保險評論】

  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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