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其意義除了人民可向國家要求其生存、工作及財產消極不受侵害之外,亦可要求國家機關積極作為,使其生存、工作及財產獲得保障。其中財產權(Property Rights),是指「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指得獲有對價而讓與,獲得以金錢為表示者」。
基本上財產權的保障在現代憲法的國家中,幾乎都是核心的基本權利,也是人民基本的生活憑藉,除了其為個人權利之外,更是強調財產權所負有的社會義務。因此,對於一般人民而言,財產存續的保障就非常的重要,不過不同的財產其所代表的意義也不盡相同,譬如商業性質的財產跟個人性質的財產比較起來,個人性質的財產屬於比較需要保障的層面,至於個人性質的財產中,屬於維生所必需的財產則非住宅及其必備的動產為主,進一步來說,一般人民沒有汽車可以改搭公車、捷運或計程車,但是沒有可以遮風避雨的房宅則將甚至對其生命具有威脅性;沒有手錶、項鍊沒有問題,但沒有床鋪衛浴則對生活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對於房宅以及生活必備動產的保障其實是國家防止社會動亂的基本思考,也是善盡社會義務的思維。
在保障房宅的各種制度中,保險是一種非常經濟、有效的工具,但從921集集大地震就可以看的出來,台灣的現況中保險能夠發揮的功能非常有限,原因很簡單,因為投保率太低,也因為這樣所以在921集集大地震之後,政府研擬了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就是針對台灣地區具侵害型地震而設計,雖然投保率已經超過三成,但是其保障大都屬於部分保障,譬如分損不賠、全損有賠償限額、動產只能部分理賠、災損過大將減額賠償等等,所以真正的保障效果恐怕很有限,何況這只是地震,其他會造成房宅及其動產損失的事故還有很多,譬如說颱風、洪水、龍捲風、海嘯、土石流等各種天災以及爆炸、火災、竊盜等各種人禍,所以目前的這張保單仍然不是保障人民最重要的房宅財產保障的最佳解。因此,如何設計一套更有效率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維生必須的房宅保險制度,就是未來產險業應該執行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