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12樓高鷹架倒塌 計程車險遭壓扁【TVBS/林彥汝】

【豐林保險評論】

施工廠商在施工地點因為施工不慎造成意外事故,而引發人員傷亡時有所聞,其中一種情況是造成自己施工員工的傷亡,譬如建築工人未綁安全帶自工地高處墜樓身亡;另一種情形則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他人員如路人或訪客的傷亡,當然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都會由有關當局來釐清責任,該由誰來負起刑事、民事的相關責任。

不過,除了責任的判定與歸屬之外,營建業對於這一類的安全事故其實已經相當有經驗,如在營建的過程中因施工疏忽而造成他人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有損失,舉例來說,因施工不慎導致建築中鷹架倒塌而造成停放工地外的他人汽車毀損,此際當然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另外如專業責任或契約責任,雖然所潛藏之風險較難評估,但在工程進行之初就勢必請法律專家做全面性的衡量以免誤觸法律的陷阱。

桃園大火 壽險理賠逾2400萬【中國時報/邱琮皓】

【豐林保險評論】

除了壽險理賠之外,大部分有工作人員都會有社會保險的保障,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老師有公保、私立學校老師有私教人員保險、農漁民有農漁保、勞工朋友有勞保,所以當任何意外發生,都會有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除此之外很多公司團體都有團體保險,所以也會有團體保險的死亡給付,再加上多數人多少都會投保意外險,林林總總加起來總金額也不小。

至於在責任的部分,如果發生意外的場所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那麼我們就要來看負責人有沒有責任跟死者是否為消費者,首先若是這個場所的消費者,那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只要死亡與該場所發生的事件有因果關係,那麼無論負責人或該場所有無責任都要負責,而該保單也必要賠償,但如果不是消費者,那麼就要看該場所與其負責人是否有責任而決定是否應該理賠。

Ubike投保責任險有解【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U-bike要有保險好像不需要這麼複雜,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若要求要投保傷害保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專業責任保險概述【文:江朝峰】

  專業人士之所以稱為專業,大概有三項很重要的特質,首先必須要學有專精,專業人士所具有的技能不是一般人能夠了解或運用的,譬如說如果我們胃出血,大概不會找我們的同事或鄰居來開刀治病,我們一定會去找醫生來治療;又如說遇到法律訴訟案件,我們也不會聽聽同學的意見就決定訴訟的方式,律師才是我們可以依賴的法律資源;因此由於專業人士的角色不是一般人能夠扮演的,所以專業的第二項特質就是他們能夠享有比較崇高的社會地位,而社會也會給予相當的重視與期待,希望其能發揮專業精神扮演社會中道的角色,譬如說會計師是投資大眾所倚賴的公正第三者,扮演企業財務報表把關者的角色,透過對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的信任,投資人才敢把多年的積蓄投入企業的股票;最後因為專業人士擁有很強的專業知識並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所以除了取得專業資格不容易之外,也會受到一定的約束,專業資格的取得通常必須透過考試與執照的審核,而約束則會透過公會同業團體的道德規範與法律的制約。

  由於專業人士擁有前述的這三項特質,所以長久以來,社會大眾對專業人士都會給予絕對的尊重,只要是專業人士的行為不太離譜大都可以接受,甚至有點疏忽也都可以體諒,但是近年來時空背景開始轉變,除了社會大眾責任意識越來越強烈之外,專業的職業範圍漸趨廣泛,已經不再侷限於以往的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等,因此所謂專業人士也遭遇愈來愈多對其專業服務所引發的責任問題,尤其某些少數專業組織,因為面臨了業績成長壓力,服務品質妥協的結果,不只專業最重要的聲譽受到損害,因而導致的賠償責任可能造成專業組織或專業人士無力負擔,同時也會讓無辜的委託人受到傷害。 繼續閱讀…

臨時工摔癱 判賠1612萬【自由時報/楊國文】

【豐林保險評論】

雇主的責任種類繁多,其中勞工保險是必備的保險因此問題不大,而團體保險除了基本上是員工福利的一環之外,只要是由僱主支付保費的部分更可以作為抵償勞基法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只要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安排得當的話,且保費是由僱主來負擔,則由勞基法所產生的責任多可以經由保險規劃來化解,但是如果僱主因為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其他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時,對僱主而言,這就是一個法律風險上必須考慮的課題了。

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的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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