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 瞄準個資保護商機【經濟日報/郭幸宜】

 

【豐林保險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之後,個資外洩風險高的網路購物平台若遇到個資外洩,賠償金額恐成為極大的負擔,包括金融、電信、網購與電視購物、教育機構、零售業、大眾運輸、醫療院所、娛樂業、資料處理帳單寄送、電話行銷及客服等都是個資外洩高風險行業,因此「資料保護保險」應運而生。金融業部分,未來將有專門針對金融業保單上路,其餘產業則看保額、產業特性、企業對個資保護措施、損失紀錄等,有不同保費。

「資料保護保險」主要是支付調查、和解、上訴與抗辯等衍生的合理費用,若企業主管與員工不當使用個人資料或遭駭客入侵並導致企業損失,都在保障範圍。曾有日本上市網購公司因電腦病毒入侵造成10萬筆客戶資料外洩,被監理機關勒令停業1個月、股價重挫,企業還得發出10萬封客戶道歉函來說明情況,之後要寫調查報告、委請律師協助檢調搜查、登報道歉、慰問賠償金及設專線諮詢,除了被停業、股價損失不能理賠,但是保險可支應的部分,企業損失便達新台幣3,000萬元。

對於適用個資法的企業,有三點要特別注意,第一點,因為有集體訴訟的機制,這個機制讓個資外洩的受害人控告廠商的能力與機會大增,因此未來就會經常出現消費者集體控告廠商的情況。第二點,未來若因資料外洩,造成客戶損失,每人最少可求償新台幣500元到2萬元不等,單一事件賠償金額最高新台幣2億元,而且企業老闆還可能有刑責,從這個懲罰來看,對任何一家企業都是重傷害,第三點,個資法採用的是嚴格責任的概念,只要企業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則必須賠償的機率大為增加。從這三點概念看來,任何牽涉到個資責任的公司企業,在資料處理帳單寄送、電話行銷及客服中心的處理一定要非常小心以免誤觸法網。

一場比賽 產險賠近200萬【聯合報/孫中英】

 

 

【豐林保險評論】

高爾夫球其實是相當有難度的運動,想打得好還真需要有些天份,當然打球時卻也樂趣無窮,尤其是一桿進洞,根據美國Boston大學一位數學教授為【高爾夫文摘】所做的統計顯示:美國PGA職業球員一桿進洞的機率是3700分之1,而單差點球手的機率則降到13000分之1;又根據某Hole In One協會的數據分析,一位業餘球手在一個165碼的三桿洞打出一桿進洞的機率是12600分之1,而職業球員的機率是2850分之1;此外,還有其他類似的數據如:比較保守的說法是45000分之1,更接近一點的是16400分之1。(資料來源:馬克球癡的小白球部落格)

所以如果一般球友,一週打一次球,每場球有四次短洞有機會一桿進洞,所以每年有208次會,以13000除以208得到62.5(年),換句話說,要一桿進洞必須等62.5年,也就是說一般球友一輩子都不太可能有一次機會一桿進洞,因此如果一桿進洞,那無非是鴻運當頭,所以就要給桿弟紅包、請球友吃飯、製作許多紀念品贈送親朋好友等,當然所費不貲,所以如果要買高爾夫球責任險附加一桿進洞保險,10萬元應該是基本單位吧!但是可能有人會想說:買十萬元的一桿進洞就需要每年保費5000元左右,若依前面所述機率來看是不是太貴了,其實保險公司應該是賺不到錢,因為會投保一桿進洞的球友都是比較可能一桿進洞的球友而不是一般球友,這就是所謂的保險逆選擇。

女員工搭貨梯顧聊天遭斷頭、體留機廂 老闆判賠115萬【ETtoday/社會中心】

 

【豐林保險評論】

如果是電梯製造商的疏忽或過失而使得電梯有瑕疵因而引發的賠償責任,那麼電梯廠商就有產品的責任,也應該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而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中應投保的對象從開始製造到交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系列的所有企業廠家,原因很簡單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廠商至少都會因連帶責任而牽扯其間。

如果是僱主的問題而造成的賠償責任,僱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無過失責任)都可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本案中法官認為僱主沒有很積極的去禁止員工搭乘貨梯,所以應負一半的責任。如果今天是外來訪客而不是員工時,那麼就應該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電梯意外責任保險,至於受害人自行投保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公司投保的勞工保險也都可以理賠。

產險經紀人的現況與未來(1)

 

文:江朝峰

以往由於台灣產險行銷通路市場歷史發展的特殊性,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除了法律上的地位之外無論是在定位、功能與實際作業程序上都沒有太大的區別。最早期台灣的保險經紀人的家數並沒有非常多,其中還包括非常多保險經紀人事務所,其多為獨資經營,利用個人關係招攬保險業務,由於不需要像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受到保險公司的管束,因此時間也比較自由而受到青睞,這種型態的保險經紀人業務量通常非常的小,另外則是外商保險經紀人與少數本地商保險經紀人,這兩類經紀人多從事商業性保險的銷售,目標對象為企業體與公司行號,前者以外商企業為主後者則以本地企業為招攬對象。

後期金融業大量介入保險經紀人的經營以賺取手續費,所以包括銀行、證券公司、投信投顧公司與壽險公司紛紛成立保險經紀公司,整個保險經紀人市場蓬勃發展。在產險代理人公司方面,早期都是配合產險公司作帳的目的而設立,所以有非常多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後期則多由車商成立車商保險代理人公司,還有以車輛代檢為目的而成立的保險代理人公司,這兩類保險代理人公司都是以汽車保險為主要業務範圍。

不過最近幾年來,由於主管機關的鼓勵與誘導,加上市場的趨勢與競爭的影響,作為台灣產險行銷通路市場最主要的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與直接業務員三大類通路,都有了相當大的改變,先就保險輔助人市場來看,依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與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的統計,在2008年 ~ 2012年之間,保險經紀人從561家減少為387家,一共少了174家,幅度達到31%;同一期間保險代理人從489家減少到314家,一共少了175家,減少幅度達35.8%,其中產險代理人減少了151家,而經紀人因為可以產、壽險合營,也有部分係再保險經紀人所以並沒有做產、壽險分開的統計。這麼大幅度的變化實在很值得去探究其中所代表的意義。

“爱情保险”现身网络 调查显示实为短期附加险【雲南網/杨抒燕 赵玉洁】

 

 

【豐林保險評論】

能夠將保險與愛情連繫上確實也不太簡單,不過基本上只是給予一個行銷比較方便的名稱而已,其內容也就是一般的人身保險,說更清楚一點就是保險費跟保險金轉來轉去而已,不只沒有愛情的浪漫,也沒有保險制度的社會意涵,不是很值得推廣的保險單,國內也有所謂的結婚保險,似乎比愛情保險要來得有意義一些,但因為沒有打到消費者的心,所以也銷售得也不是非常好。

    其實歐洲有一張保單叫做離婚保險就比較有意思,該保單是保障離婚的一方若沒有經濟獨立的能力,可以在保單規定的時間(如一年)內,可以每月向保險公司領取一定額度的生活津貼,一直到期滿或找到工作為止,所以結婚時有經濟能力的一方(通常是男方),可以幫他的配偶買一張離婚保險,萬一雙方無法在生活上在一起了,至少沒有經濟能力的一方,不至於陷入生活困境,這種保單實在値得推廣,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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