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穩定成長、OIU再陷瓶頸 疫後翻身難【工商時報/戴瑞瑤】

除了壽險之外,境外保險業務如果能順利進行,對產險界來說,最重要莫過於能活絡再保險業務與簽單主導型國際保險規劃,首先以再保險來說,以往只有台灣將大型或複雜的風險以再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給再保險公司,譬如台積電超過兆元的總保額,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消化,所以絕大多數(九成五以上)都用再保險分保出去,或者像高鐵的工程也絕少有國內保險公司敢自留太多風險。

但卻少有國內保險公司去承接其他國家的再保險業務,如今有這樣的機會或許正式改變台灣產險界經營模式的時機,另外台商在全球各地都有投資,但基於各種因素卻無法由台灣的保險公司來承保,實在是很可惜,如今如果透過虛擬的境外保險中心來加以處理,是否就可以突破以往的狀況而真正的開始發展所謂主導型國際保險業務(Producing Fronting Business),目前做不出來,但期待未來能有新的突破!

話說保險歷史【文:網路整理】

據史料記載,保險最早的形式是產生於海上航運貿易。

遠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到海難時,為避免船隻和貨物同歸於盡,往往拋棄一部分貨物,造成的損失則由因而減少受損的各方來分攤,形成了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共同海損分攤原則。這一原則就是保險(也是海上保險)的萌芽概念。

人們所知最早的保險單,據考據,是為熱那亞商人G.樂客維倫於西元1347年10月23日開立的承擔 聖‧克維拉號 貨船從熱那亞至馬喬卡該段航程的保險單。到了1400年,海上貸款與損失保險分別成為兩個專營行業,也因此開始有了專門經營海上保險的商人。

到了16世紀,隨著海外貿易的迅速增長,買賣保險合同普遍盛行。至17世紀中葉,開始出現專門經營保險的組織,如因為1666年倫敦大火,在1667年成立的倫敦倫巴第街房屋火災保險商行,1676年成立的漢堡火災保險社,約在1683年,愛德華。勞埃德 開設的一家咖啡館開始成為航運消息的傳播中心,這就是著名的勞伊氏的前身。

有關保險的法令,最早可見於1435年《巴塞羅那令》,其後又出現《威尼斯令》。到了1523年,佛羅倫薩制定了一部較完整的海上保險條例,並規定了標準保險單格式。

而保險經紀人制度的確立,始於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制定的保險法。1563年出現的《安特衛普令》則為歐洲各地所採用。在英國,伊麗莎白一世於1601年制定第一部有關海上保險的法律,到了19世紀,保險則開始進入現代化時期。保險對象和經營範圍,不僅包括傳統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而且還擴展到生存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再保險等業務。 繼續閱讀…

一銀神鬼女主管!「每綑百萬偷抽2張」 盜走629萬元【太報】

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的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於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達年餘,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安泰醫院大火116人轉院、17人還在加護病房【NOWnews今日新聞/魏妤庭】

醫院的風險管理其實是非常重要,實在輕忽不得,因為醫院裡都是毫無應對突發事故的病人,一旦發生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可能會非常巨大,所以醫院對各種風險的處理就非常重要,除此之外各種保險的安排都有其必要性,譬如火災保險,包括建築物、各項醫療設備、藥劑藥錠、機器及電子設備等等,都應妥為整合所有財產,尤其是其保險金額的額度訂定與基礎設定更是重要。

其次,對於責任的規劃也是必要,譬如對病人、對家屬、對訪客,對醫院工作人員、對醫師護理人員等的責任,都必須考慮在內,所以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雇主責任、團體保險等,更可以因為醫院個別風險的考量而規劃替代性險種如醫院綜責任保險,另外也可以考慮犯罪保險(現金保險與員誠險)或人事保證保險或醫師責任保險等等。

颱風來襲前,各公司企業應注意的損害防阻建議【文:江朝峰】

平時應注意下列狀況之維修

       (1) 建築物漏雨,瓦片破損,門窗殘缺者。

       (2) 重要樑柱年久腐爛,有傾塌危險者。

       (3) 屋架或牆壁傾斜,有倒塌之虞者。

       (4) 室內外瓦斯、天然氣及電線、電器設備,不合安全規定者。

       (5) 自來水或自設地下抽水井之機件及管道,有破損情形者。

將貨物外層加披防水層(如帆布與防水布)。

廠區門窗加強固定避免風勢過大破壞門窗造成損失。

避免將貨物存放於低漥地區。

排水溝應隨時疏導暢通,以防豪雨淤塞,影響建築物之安全。

接近建築物及電線之樹枝,應予修剪,以免損及建築物。

若颱風造成損失請於第一時間與保險經紀公司聯繫,以利後續理賠作業維護公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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