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保單期間是企業保險規劃的第一步【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每添購一台或一組新的機器設備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機器設備可能已累積相當數量,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到期日不同,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總而言之,保單數量太多,一方面代表的是保險公司行政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對被保險人而言,保單愈分散,價格談判能力就愈弱。整體而言,將多張同類型的保單整合為一張保單,並將無法整合的保單到期日整合為同一時間點,將非常有便於企業統籌管理、保障完整避免重複與不足、擴大議價能力節約保險成本等優點。因此,已有多張保單則應該整合成大保單,其做法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選定好大保單的起保日,然後將現有保單全部退保一起整合為大保單,另一種方式則為選定某一張保單作為基準,然後在其他保單陸續到期後加保進來該張設為基準點的保單。

第一種方式的實際做法必須先選定一個日期作為統合後的大保單起訖期間,一般而言會選定會計年度如1月1日或7月1日起保,但也有為了跳開承辦單位業務最繁忙的時間而選擇其他日期,甚至以企業創辦日或任何較具意義的日子都是可行,選好起保日之後接著即與現有保險公司洽商新的承保條件與保費,因為保單整合以後,理論上保險公司的出單成本降低所以保費應該有一點空間可以調降,至於承保條件,也會因為保單的整合而必須因為實際風險狀況加以重新評估。 繼續閱讀…

美洗窗工高樓墜落 砸中行駛車輛【中央社】

【豐林保險評論】

目前車體損失險概分為甲式、乙式、以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其中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承保範圍包括(1)碰撞、傾覆、(2)火災、(3)閃電、雷擊、(4)爆炸、(5)拋擲物或墜落物。甲式則多了不明車損,因此甲式跟乙式都有承保拋擲物或墜落物所造成的損失,所謂拋擲物的定義是指有人力因素介入而墜落物則單純因地心引力的關係,所以洗窗工人是墜落物的一種。

對照先前有自殺不成壓壞他人汽車的案例,除了必須負擔賠償責任之外,被壓壞的汽車同樣是要看是否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跟乙式,如果有的話,因為自殺是屬於拋擲物所以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然而實務上由於拋擲物或墜落物並不是那麼好分辨,所以這兩項承保範圍都是連接在一起而不需要去分辨,只要汽車遭遇從天而降的橫禍時,無論是人或其他物體都可以獲得理賠。

日本長野縣6.8地震數十人受傷【中廣新聞網】

【豐林保險評論】

日本可以說是地震大國,幾乎每年都有損害性的地震發生,尤其自從百年前的東京大地震,造成14萬人死亡之後,日本人對地震的任何訊息就非常的敏感與小心,甚至將東京大地震發生日~ 九月一日,定為日本的防災節,因為專家估計東京大地震一定會再重演,而且造成的損害將會更大,死亡的人數將會更多,所以每年的九月一日,日本人都戰戰兢兢的演習,期望損失能小一些。

 哪裡知道東京沒有發生預期的大地震,但是卻發生了阪神大地震,造成了關西地區的浩劫,但即使如此,東京地區依然非常謹慎的準備著大地震的來臨,但上天老是捉弄人,沒想到後來卻發生東北331大海嘯,而現在長野也發生了地震,雖然規模不是太大,但是這也意味著地震絕對不是可以被預估的,對同樣是地震頻繁的台灣而言,自從921之後,似乎對地震的恐懼不復記憶,這種現象才是真危險哪。

投保車體險 停看聽【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目前車體損失險概分為甲式、乙式、以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汽車狀況不同就應該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使用頻率高或對保險比較依賴的公司車應採用免自負額的方式;相反地,依據企業經驗肇事率低的公司車則可以提高自負額來節省保費,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加上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    

而目前有投保的年失竊車輛數約為每年一萬輛,只佔失竊總量數的25%,也就是說大部分的汽車都沒有投保汽車竊盜險,所以對所有的車主來說,就風險管理的角度而言,失竊率高就值得用保險的方式來處理,至於以成本效益來看,目前的竊盜險費率平均不到百分之一,應該算是非常合理的保費成本,因此結論是大多數的汽車都應該投保汽車竊盜險。

 

YouBike投保 葉匡時:公共運具應有保險【風傳媒】

【豐林保險評論】

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媒體多要求要投保傷害保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