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險規劃】創業的正確保險觀念

 

文:江朝峰

每一次災害發生後,都有一堆說不完的悲慘故事,這些故事的結局猶如骨牌效應,會引發一連串的負面連鎖反應。譬如一家商店發生火災,除了導致店主自有財產與貨物血本無歸之外,如果商店是租來的,現在卻因一時疏忽而燒毀,就產生了對房東的責任,此時則必須額外拿錢出來賠償。另外,萬一火勢無法控制而延燒到鄰居,又是一筆不少的賠償金。

又如果原來商店的收入除了支出生活費之外也用來支付銀行貸款,如今收入沒了,貸款付不出來,住家也可能落入被拍賣的厄運。至於全家生活費、小孩子的教育費用更都成了問題,為了解決困境,此時家人可能要另尋謀生的出路,小孩子也必須中斷學業提前就業,這期間如果意志不夠堅強,也有可能發生更悲慘的家庭悲劇,整個人生就變成了完全不同的結局。

這一連串的災害骨牌,其實只要能拿起其中關鍵的一張骨牌,後面的連鎖反應就可以被中斷,譬如說這家小商店準備了很好的消防設備、商店內控及管理做得非常完善、嚴禁菸火等,就可以讓第一張發生火災的骨牌倒下的機會大減;或者家裡備有相當數額的準備金,萬一有意外發生的時候,能夠立即填補,讓後面的骨牌不至於倒下;然而第一種方式只能讓發生火災的機率降低,並不能讓火災完全不會發生,第二種方式卻又不是每個人都做得到,尤其創業的年輕人,小小的商店已是他們全部的所有,甚至是貸款而來,真是萬萬不能有一點點的閃失。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再論CGL中的『that particular part』

 

文:王人龍  

BFPD (Broad Form Property Damage Endorsement , 買回部分3C 不保條款擴大承保批單/買回部分保管責任擴大承保批單)中,為了將原本概括性的或全面性的敘述字眼改為指定或針對性的描述,也就是由排除”面”的作法改為”點”的排除來達到買回的效果。其中一種做法就是納入「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這樣的字眼以便將原本於1973 CGL保單所欲全面排除任何為被保險人(the insured)所保管之財物的約定將其限縮為該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藉此修飾文字進而達到擴大承保範圍的目的。

1986年時,ISO在新版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單中將被保管財物之「特定部分」(that particular part)列於Coverage A除外條款第(j)(5)(6)項,其內容如下: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CGL中的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

 

文:王人龍 

    首先在此必須澄清的是本標題所指的CGL是指ISO 1973 CGL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而非ISO 1986 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在其以後陸續於不同年份所發佈的ISO CGL保單。何故? 因為ISO 1973 CGL保單係以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批單加保的方式呈現,而ISO 1986 CGL則不然,而是於保單定義中直接(內含)承保此風險。雖說承保契約責任的表達方式會因不同年份的CGL保單而會有不同的呈現手法,但所指的承保範圍卻無分軒輊。

    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在CGL保單裡的契約責任到底所要承保的是甚麼?簡單的講,就是在CGL保單所承保對第三人體傷與財損的大原則下,若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you)在執行營運時以契約的方式承擔了契約對造(他方)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依法所應負擔的侵權(Torts)責任時,因此其CGL保單就須補償Named Insuredyou答應要賠償他方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所導致之損失。 繼續閱讀…

【專家談保險】概述CGL的承保範圍

 

文:王人龍

 

CGL(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可以包括下列諸項:

 

Coverage A Bodily Injury & 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

第三人遭受到體傷或財損,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之責。保險公司有權利及義務就該請求損害賠償金之訴訟進行抗辯。但是保險公司對於未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內之"身體傷害""財物損失"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並無抗辯之義務。保險公司逕依判決或和解而為之給付,已達本保險單之理賠金額上限時,抗辯之權利及義務即告終了。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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