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每次火災發生後常見被保險企業與保險公司為了理賠金額的多少爭論不休,其實如果企業在投保火險之前能與保險公司共同小心評估保險金額,則不但可以儘快達成共識申請到賠款,對企業災後復原與股東信心的恢復更有莫大的幫助。
財產保險若以投保對象來區分大概可以包括個人產險以及企業產險兩大類,其中在企業所安排的財產保險中,火災保險是最普遍的險種,然而除了少數大型企業有專人在處理火險投保事宜之外,多數企業在安排火災保險時對於攸關理賠權益甚鉅的保險金額的訂定,通常會以財產的帳務價值或甚至直接用向銀行貸款的金額來投保,但是由於火災保險的理賠採用的是分攤基礎,換句話講,是要看財產的實際價值與投保金額的多少才能來決定理賠的額度,其中如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無法按保險金額來理賠,等於無形中浪費了保險費,稱之為超額保險。而倘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於損失發生時則無法獲得全額的賠償,就造成了所謂不足額保險的現象,所以保險金額是否足夠、適當,對被保險人的權益影響真是非常的大。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