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牆磁磚剝落 北市去年345件【聯合報/鍾維軒】

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傷婦人,原則上是該大樓的責任,一般來說也都由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來理賠,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近年來公共意外保險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保險之一了,除了一些包括八大行業、部份特殊或一定面積以上的一些公共場所,已經被明文規定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一些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公司行號、企業社團、公共場所或者一些活動,多會考慮規劃公共意外保險,像大樓的外牆剝落而造成損失的事故已經發生了好幾起了,但是大多數的大樓都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也造成了保障的一個空隙,所以當一般大樓管理委員會並不重視這一項風險的時候,為了保障市民安全,強制投保或許是唯一可行的方法。

企業車隊保險規劃原則【文:江朝峰】

在企業當中為了業務需求,或多或少都會以公司名義購買公司車,但部分企業對公司車並未主動管理而造成企業無法預估的開支,甚至對使用公司車的主管或同仁造成了困擾,其實有些公司車日常使用機會多,相對發生事故的機率也高,所以在企業產險規劃中,車隊保險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而目前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所有汽機車一律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此有些企業誤以為已經有了強制車險就夠了,整體車隊保險的規劃就不是那麼重要。事實上強制車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車禍的受害人而非駕駛人,所以對於汽車本身與駕駛人的損害以及對他人財產的責任,或者因為過失而引起更高的賠償金額都不在強制車險的保障之內,而這些風險若未經良好的規劃,則對企業將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困擾。而目前各產險公司所提供的汽車保險可以選擇的險種雖然大同小異,但是公司車的保險承辦人員在投保時原則上最好能特別注意下列幾項:

1.不同車種適用不同車體損失險

目前車體損失險概分為甲式、乙式、以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汽車狀況不同就應該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使用頻率高或對保險比較依賴的公司車應採用免自負額的方式;相反地,依據企業經驗肇事率低的公司車則可以提高自負額來節省保費,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或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 繼續閱讀…

車輛起火燃燒毀損 投保「車體險」有保障【工商時報/洪凱音】

台灣的汽車車體損失險分甲、乙、丙式;甲式保障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不明車損造成的損失;乙式則保障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甲式差在不明車損的保障;丙式則限於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所以這台車如果有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則可以視為拋擲物墜落物來理賠。

另外一般而言,在選擇甲、乙、丙等不同的險種時最重要的原則是依據汽車的不同狀況來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加上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綜而言之,投保險種的選擇一定要依據車主自己的特性為準,而不要以保險公司推銷的組合來選擇。

理專監守自盜2億!中信銀發聲明道歉:避免類似事件發生【三立新聞/戴玉翔】

銀行的行員竊取銀行的錢或代保管的錢,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就必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銀行綜合保險),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多年,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企業怎麼選擇產險公司【文:江朝峰】

下半年開始,各企業的產險續保熱潮即將展開,各企業的保險承辦正忙著準備資料,更新投保的金額,並且重新檢視各項保險的適度性,在完成包括商業火險、產品責任保險、公共意外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等各險種的基本準備工作之後,接著就必須跟有意願承保的保險公司展開協商報價與談判的流程。

當所有保險公司把相關報價以及承保條件提供出來給保險承辦的時候,開始要傷腦筋的便是應該選擇哪一家或哪幾家保險公司,如果依據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大小區分,似乎大就是好,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規模越大則理賠能力越強,但事實也未必如此,因為保險公司規模雖然夠大但服務與保險理念不是非常的正確的話,也可能代表仍存在很多拒絕的空間,因為保險條款異常複雜,甚至專業律師都無法保證保險契約的相關規範能夠完全的理解與解釋,而從歷史判例與經驗法則中去爭取相關的權益又不是一般保險承辦能力所及,所以萬一選擇了規模大但保險理念差的保險公司,其實未享有利益之前可能先蒙其害。

另外最常見的便是以「關係」作為決定保險公司的依據,譬如如果企業高階主管的親戚朋友到某保險公司任職,則該企業就可能由這一家保險公司承保或參與共保,這種做法在以往似無不妥,因為既可以顧全關係又可以得到保障,但是近年來由於各種天災與新興風險越來越難以控制,加上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就可能發生不重視風險管理的保險公司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以一般用語來說就是「倒閉」,雖然政府主管機關為了怕影響保戶權益而成立了保險安定基金,在發生保險公司倒閉事件時由安定基金來彌補與保障保戶的損失,但以其他國家類似的經驗顯示,安定基金通常會有限額賠償或打折退費的措施,因而無法完全保障到保戶的權益,所以選擇保險公司時如果單純以關係作為考量,可能不是一個好的決策。 繼續閱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