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車隊保險規劃原則【文:江朝峰】

在企業當中為了業務需求,或多或少都會以公司名義購買公司車,但部分企業對公司車並未主動管理而造成企業無法預估的開支,甚至對使用公司車的主管或同仁造成了困擾,其實有些公司車日常使用機會多,相對發生事故的機率也高,所以在企業產險規劃中,車隊保險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而目前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所有汽機車一律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此有些企業誤以為已經有了強制車險就夠了,整體車隊保險的規劃就不是那麼重要。事實上強制車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車禍的受害人而非駕駛人,所以對於汽車本身與駕駛人的損害以及對他人財產的責任,或者因為過失而引起更高的賠償金額都不在強制車險的保障之內,而這些風險若未經良好的規劃,則對企業將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困擾。而目前各產險公司所提供的汽車保險可以選擇的險種雖然大同小異,但是公司車的保險承辦人員在投保時原則上最好能特別注意下列幾項:

1.不同車種適用不同車體損失險

目前車體損失險概分為甲式、乙式以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汽車狀況不同就應該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使用頻率高或對保險比較依賴的公司車應採用免自負額的方式;相反地,依據企業經驗肇事率低的公司車則可以提高自負額來節省保費,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或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 繼續閱讀…

政策性地震險保額上修?金管會:考量3點研議可行性【中央社/謝方娪】

其實增加保額並不是最重要的,如果可以將住宅保險擴大成居家保險,這才是全體民眾之福,所以至少要將現有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再加入颱風洪水土石流保險,如此一來,除了竊盜、SRCC、龍捲風等等,幾乎就已經是全險式(All Risk)的保單了,若是如此,乾脆就改成全險式居家綜合保險,這樣的保障也安穩多了,否則只增加颱風洪水險,那麼住在高樓層的民眾一定會反對,因為樓上淹不到,淹得到的部份只有部分公共設施,因此其保費的計算將很困難,收太高其公平性令人質疑,收太低則達不到解決逆選擇的目的。

另外,目前有投保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的民眾,都是因為銀行貸款的因素才來投保,如果現在也僅是在這個保險再擴大保險金額,其他未貸款的民眾可能就會疏忽了這樣的保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其實若可以將這項保險費列入每年報稅時的列舉扣除額(如一萬元列舉扣除額),就像壽險每人有24,000元的保險列舉扣除額一樣,則一般民眾在可選擇繳稅或保險的情形下,相信對能保障民眾天災地變的居家保險發展會有非常正面的激勵作用。

高雄民生醫院推錯病患開錯刀 主治醫師等5人記過【中央社/林巧璉】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租辦公室要如何投保?【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

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台灣11旅客京都吃燒肉上吐下瀉 疑「食物中毒」急送醫【鏡周刊/謝文哲】

餐廳如果因為提供的餐點不潔而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對餐廳而言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再附加食物中毒保險的附加險,目前這種規劃方式已經愈來愈普遍了,基本上,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承保因為企業、組織、活動主辦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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