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綜合保險可以有稅賦的優惠?【文:江朝峰】

為了社會公平原則並基於社會政策目的,稅法上也會有給予稅捐優惠的情形。此類稅捐優惠措施,通常應當考慮到需要原則、功績原則以及公共利益原則,尤其在解釋適用此類稅法上社會目的時,更應該如此考量 。

一、需要原則

所謂需要原則乃是考慮經濟上的需要,而給予稅捐優惠。稅法上的優惠補助,如為了促進家庭利益(譬如鼓勵結婚及生育)而給予稅捐優惠,以實質上促進家庭生活關係;又如為了勞資雙方之地位平衡,而對於勞工之所得給予稅捐優惠,也是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這些都是屬於需要原則之表現。

二、功績原則

功績原則乃是對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特定行為,給予酬謝的優惠。例如對於公益慈善捐助或獎勵其投資在經濟弱勢之領域或環境保護的措施或對文化歷史建築之保護,而給予稅捐優惠,此即功績原則。

三、公益原則

公益原則亦即一般的公共利益原則,有關稅捐優惠之規定,通常必須有有關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才能正當化。

從以上三項原則來看,居家綜合保險是在保障一般人民居家最基本的保障,是在保護一般人民面臨各種天災人禍的危害時,可以因為保險金而彌補人民的損失,所以居家綜合保險僅僅是回復損失前的狀態,並不能因而獲利,所以這筆保險費的支出,其實就是考慮家庭的經濟需要也就是符合需要原則,至於其保護一般人民的財產,免於事後政府的救難支出,是否有功績原則的效果,則在從寬認定時也不是不能接受。 繼續閱讀…

買車險 看技術再選「甲乙丙」【聯合晚報/陳雲上】

目前市面常銷售的汽車車體損失險分甲、乙、丙式,甲式保障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不明車損造成的損失,乙式則保障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甲式差在不明車損的保障,丙式則限於車對車碰撞損失險。另外一般而言,在選擇甲、乙、丙等不同的險種時最重要的原則是依據汽車的不同狀況來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加上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綜而言之,投保險種的選擇一定要依據車主自己的特性為準,而不要以保險公司推銷的組合來選擇。

秋節旅遊季 投保旅綜險有保障【工商時報/黃惠聆】

出國旅遊通常會先投保一張旅行平安保險,不過以保障的周延性來說旅行綜合保險則保障更為完整,這張保單是一張綜合性的保單,其承保範圍通常包括了旅遊不便、第三人責任、海外旅遊急難救助及旅遊傷害等,進一步來看,被保險人於旅遊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所可能面臨之身體傷亡、因突發疾病需即時治療之醫療費用、財物損失、法律責任風險、全球急難救助等,均可藉由投保本商品得到完整的保障。

其中旅遊不便保險可以包括下列範圍(1)旅行文件重置費用(2)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3)班機延誤慰問金(4)班機改降補償金(5)額外住宿費用(6)旅程取消或縮短費用(7)劫機(8)食物中毒慰問金(9)緊急救援費用(10)行李竊盜損失補償金。所以就美國聯合航空(United Airlines)因超賣機位,以暴力方式強拖購票乘客下機事件可能可以申請(3)班機延誤慰問金,其他若有符合旅行不便險的情形也可以申請理賠。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困難的癥結(三)【文:江朝峰】

在台灣地區個人性保險業務當中汽車保險係消費性產險業務的最大宗,其中除了透過汽車經銷商的業務來源之外,真正接觸消費者的汽車保險業務已漸為保險公司所重視,個人傷害與責任保險也已成為兵家必爭的目標,唯潛力非常大的住宅保險業務,一直無法有效地推廣,其中原因當然非常複雜,但一般民眾要承受的事實是:每年台灣地區會發生近兩千起的火災,造成數十億的財物損害;每年有數萬次竊盜案件,數千次地震(大部分為無侵害性的地震),還有颱風、洪水、土石流、龍捲風等事故的威脅。當然台灣地區也有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而且有超過34%的住宅(2016年底) 都投保了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這個險種形成的原因係一般民眾購屋時多須向銀行貸款,為因應銀行保障本身債權的要求,而透過銀行放貸行員,向保險公司投保與貸款年限及金額相同的保險,這樣的操作模式缺點已如前述,其實對銀行而言如果貸款戶的保障不足,也是對債權的保障不足,所以銀行也應該採取相關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綜前所述,若要推動居家綜合保險,最重要的除了必須解決民眾擔心保險費的負擔的問題,除此之外也會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必須加以解決,茲分述如下:

一、稅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每年報稅時,若是採取列舉申報,每人有24,000元的壽險列舉扣除額,此機制係為鼓勵一般民眾對自己或家人的未來經濟生活保障預作準備,其實也是社會安全與福利重要的一環,當然更是壽險業務發展的推手。但同樣負有保護房產功能的居家綜合保險,卻無這項機制的考量!如果居家綜合保險可以享有一定的稅額優惠(如一萬元列舉扣除額),則一般民眾在可選擇繳稅或保險的情形下,相信對能完整保障民眾天災地變的居家綜合保險的發展會有非常正面的激勵作用。 繼續閱讀…

獨董風險高 投保也難完全轉嫁【工商時報/黃惠聆】

董監事責任保險在台灣推展二十幾年來,投保率已經慢慢有所增加,過去,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直到2000年,保險普及率都尚不及10%。2006年投保率上升至30%,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目前能達到七成也算是正常的進展。

所謂董監事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抗辯費用及賠償責任,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可能會非常的高。尤其過去對股東而言,因為訴訟成本高,投資人的力量有限,所以運用控訴來保護自己的可能性比較低。但現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引進團體訴訟(Class Action),由保護基金負擔一定的裁判費,提高股東求償意願,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被告的機率就大增。因此就未來而言,隨著投資人自我意識提高,這類案件會越來越多,董監事責任也將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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