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節旅遊季 投保旅綜險有保障【工商時報/黃惠聆】

出國旅遊通常會先投保一張旅行平安保險,不過以保障的周延性來說旅行綜合保險則保障更為完整,這張保單是一張綜合性的保單,其承保範圍通常包括了旅遊不便、第三人責任、海外旅遊急難救助及旅遊傷害等,進一步來看,被保險人於旅遊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所可能面臨之身體傷亡、因突發疾病需即時治療之醫療費用、財物損失、法律責任風險、全球急難救助等,均可藉由投保本商品得到完整的保障。

其中旅遊不便保險可以包括下列範圍(1)旅行文件重置費用(2)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3)班機延誤慰問金(4)班機改降補償金(5)額外住宿費用(6)旅程取消或縮短費用(7)劫機(8)食物中毒慰問金(9)緊急救援費用(10)行李竊盜損失補償金。所以就美國聯合航空(United Airlines)因超賣機位,以暴力方式強拖購票乘客下機事件可能可以申請(3)班機延誤慰問金,其他若有符合旅行不便險的情形也可以申請理賠。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困難的癥結(三)【文:江朝峰】

在台灣地區個人性保險業務當中汽車保險係消費性產險業務的最大宗,其中除了透過汽車經銷商的業務來源之外,真正接觸消費者的汽車保險業務已漸為保險公司所重視,個人傷害與責任保險也已成為兵家必爭的目標,唯潛力非常大的住宅保險業務,一直無法有效地推廣,其中原因當然非常複雜,但一般民眾要承受的事實是:每年台灣地區會發生近兩千起的火災,造成數十億的財物損害;每年有數萬次竊盜案件,數千次地震(大部分為無侵害性的地震),還有颱風、洪水、土石流、龍捲風等事故的威脅。當然台灣地區也有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而且有超過34%的住宅(2016年底) 都投保了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這個險種形成的原因係一般民眾購屋時多須向銀行貸款,為因應銀行保障本身債權的要求,而透過銀行放貸行員,向保險公司投保與貸款年限及金額相同的保險,這樣的操作模式缺點已如前述,其實對銀行而言如果貸款戶的保障不足,也是對債權的保障不足,所以銀行也應該採取相關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綜前所述,若要推動居家綜合保險,最重要的除了必須解決民眾擔心保險費的負擔的問題,除此之外也會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必須加以解決,茲分述如下:

一、稅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每年報稅時,若是採取列舉申報,每人有24,000元的壽險列舉扣除額,此機制係為鼓勵一般民眾對自己或家人的未來經濟生活保障預作準備,其實也是社會安全與福利重要的一環,當然更是壽險業務發展的推手。但同樣負有保護房產功能的居家綜合保險,卻無這項機制的考量!如果居家綜合保險可以享有一定的稅額優惠(如一萬元列舉扣除額),則一般民眾在可選擇繳稅或保險的情形下,相信對能完整保障民眾天災地變的居家綜合保險的發展會有非常正面的激勵作用。 繼續閱讀…

獨董風險高 投保也難完全轉嫁【工商時報/黃惠聆】

董監事責任保險在台灣推展二十幾年來,投保率已經慢慢有所增加,過去,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直到2000年,保險普及率都尚不及10%。2006年投保率上升至30%,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目前能達到七成也算是正常的進展。

所謂董監事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抗辯費用及賠償責任,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可能會非常的高。尤其過去對股東而言,因為訴訟成本高,投資人的力量有限,所以運用控訴來保護自己的可能性比較低。但現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引進團體訴訟(Class Action),由保護基金負擔一定的裁判費,提高股東求償意願,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被告的機率就大增。因此就未來而言,隨著投資人自我意識提高,這類案件會越來越多,董監事責任也將越來越重要。

子宮鏡檢查疑致死胎 長庚聲明:處置未周全、醫師停權3個月【蘋果日報/生活中心】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之探討(二)【文:江朝峰】

多年以來,台灣地區一般民眾對住宅保險的主動需求比率一直相當低,通常是因為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了保障債權,而要求貸款人購買住宅保險,除此之外,一般屋主會因為風險考量主動投保者則是少之又少。住宅火險目前的全名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屬火災保險的一種,其保險標的物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財產;不動產則專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而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住宅保險所承保之標的。

住宅保險係以火災為主要保險事故,另包括了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玻璃保險以及住宅基本地震保險。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擴大地震、冰雹、洪水、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了清除費用與臨時住宅費用(每日5000元,最高40天)等間接型態的損失。在保險金額的估算部分,以往被保險人經常因為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而浪費保險費,或因不足額保險(Under Insurance)而引發理賠糾紛。目前住宅保單除了註明「台灣地區住宅類造價參考表」作為投保及理賠估算時的參考外,並在住宅火災保險單第31條承保建築物之理賠,及第32條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理賠,兩條款中名列理賠的計算方式。此外,在建築物方面也以重置成本為基礎的投保方式,代替以往用實際現金價值的方式,來擴大對折舊的保障,但是在動產的部分則仍沿用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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