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節約車險保費【文:江朝峰】

  台灣的汽車保險市場,因為競爭激烈,已經慢慢從以往傳統制式的「大家通通一樣」的保單,陸續改變成多元化的設計方式,例如近年來丁式車體險就是中古車的最好選擇之一。

  汽車保險在這幾年從甲式到丁式,承保的範圍與賠償的限制都有相當程度的差異,相信以後變化會愈來愈多,甚至不久的將來,所有的車主都有10種以上的保單可供選擇,而無論是價格或保障與服務內容,到底哪一種保單最符合哪一種車主的需求?相信一定會讓所有的車主大傷腦筋,所以屆時應該會有一種人會出現,那就是會有愈來愈多的車主會倚賴所謂的車險規劃專家與顧問,而如果除了車險以外的各種財產保險也都有相同的發展軌跡,則產險業不再只靠關係與惡性價格競爭,則走向專業與服務的正確方向應該是指日可待,而這也才是產險消費者真正的福氣。

  另外,台灣地區的汽車保險仍然是以汽車為主體來決定保費的高低,其中保費占比最大的就是車體損失險,因此若要節省保費,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理賠紀錄,而理賠紀錄又跟自負額的設定有非常大的關係,所以其間如何充分運用就是規劃車險的重點之一。

  目前汽車車體損失險的自負額係採取遞增型自負額,也就是第一次申請理賠被保險人自己負擔3000元、第二次5000元、第三次7000元,如果自負額通通提高到20000原則可節省40%的保費,所以我們可以用不同案例來衡量一下到底運用自負額划不划算,假設保費是2萬元,此時設定自負額為兩萬,則依據上述計算可以節約8000元的保費,但是一發生損失則必須比原來多負擔20000-3000=17000元,所以只要發生一次,就似乎不太划算。 繼續閱讀…

北海道溫泉旅館大火 台港房客平安逃生【TVBS】

【豐林保險評論】

台灣地區每年要發生超過三千次的火災,其中約一半是住宅火災,而另一半則是商業火災包括工廠、辦公室、商店、旅館、醫院等等,台灣目前消防宣導得宜、防火建材、消防設施也都比以前要來得進步,因此火災發生的次數有逐年減少的趨勢,不過,相對於財產價值的集中,很多高科技廠房的價值一再創新高,因此一旦發生火災,其嚴重性恐愈來愈高。

另外就旅館而言,其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首重責任風險與保險規劃,當然火災所致本身財產的損失必須規劃火災保險及其附加險,而在責任險方面,公共意外責任或旅館綜合責任可能是最重要的保險之一,其中除了對旅客的生命安全負有責任之外,對於旅客攜帶的物品或駕駛的汽車都必須規劃在內,除此之外包括旅館餐廳的食物中毒也應納進承保範圍。    

涉詐保謀殺親夫 嫩妻飭回共犯投案【民視】

【豐林保險評論】

目前本案仍在審理當中,但很可能是詐領保險金,基本上在保險理論上保險詐欺是道德危險的一種,即積極性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其有別於心理危險(Morale Hazard),但都是保險業最承受不起的痛,也是所有被保險人的公敵,因為在嚴重時,據說保險公司的所有賠款中,道德危險就佔了兩成,因此保險公司就有可能因為如此而虧大錢,也因為保險公司虧損,所以就會轉嫁到全體的被保險人而造成費率高漲。

當然道德危險的種類繁多,除了縱火、假報汽車失竊、醫療詐欺之外,最常見的還有以前轟動一時的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案件,至於假意外真自殺與謀殺被保險人事件則是時有所聞,以前更有發生過一連串的自己鑿沉漁船來詐欺保險金的案例,各種道德危險林林總總不一而足,想要完全根絕幾為不可能的任務,但是因為保險制度而造成的社會問題,保險界理當多花一些成本與時間來仔細處理,以消除保險的原罪,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太太詐領保險金不成,保險公司不賠給太太但卻必須賠給法律上其他應得的受益人才是公道。

企業何時要重新考慮保險金額?【文:江朝峰】

企業新購財產時,應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加批承保,因為如果該保單屬於列舉財產承保的方式,則未列舉的新增財產便形同無保險保障。而假若該保單採用概括承保財產的方式,則新舊財產的總和必又超過保險金額,而形成不足額保險,因此企業一旦有新購置的財產時,便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然而如果每有新增資產便通知,不但不符行政效率也難保不會有疏忽而未予投保的情形,因此為避免隨時通知加保的麻煩或為預防遺漏的狀況產生,實可運用「資產自動增加」或類似的特約條款來解決。這些條款的運用不只擴大了新增資產的保障,且免於不足額保險的限制,更減少企業保險承辦人日常作業的繁瑣。

 

具有技術價值之財產

一般企業大部分都是以財產目錄之帳面餘額投保,往往忽略了一些帳面餘額很低(甚至餘額為0),但實際上仍然在繼續使用、運作或生產的財產(亦即有經濟價值或技術價值大於帳面價值的財產)。如果這類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企業能夠獲得的保險賠償金,通常是少之又少。因此針對上開機器,就應事先與保險公司協調該類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並以之為理算損失之依據。一般是以重置成本的10~30%作為其實際價值之認定。

 

理賠後復建中,保額也要注意調整

 其實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不只在企業投保火險前要注意理賠後更要留意,舉例來說倘若某企業投保了 5千萬的足額建築物火災保險,沒多久就因為火災造成 2千萬的損失,保險公司於賠付之後,依據保險契約的規範,該企業的保險金額僅餘 3千萬。在該企業迅速復建完成之後,實際價值已恢復為5千萬時,其保額卻仍僅為 3千萬,這種情形也會形成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一般企業通常會忽略前述的狀況,因此為避免發生這類問題,除非該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能隨時記得在復建過程中,實際價值有所增加時,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否則就應該充分運用「保險自動恢復條款」來自動承保所增加的保險價值。

大陸存款保險制傳明年1月上路,下一步利率自由化【MoneyDJ新聞/陳瑞哲】

【豐林保險評論】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我國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已於民國74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並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存保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最高保額是指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金融機構存款之本金及利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的最高額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賠付時,是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所以比起中國大陸早了30年,額度也比50萬人民幣要來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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