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的方式

文:江朝峰

 

再保險的方式一般可分為臨時再保險、預約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三種方式,其間的區分方式主要差別在於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是否有可選擇性而言,茲分述如下:

 

(一)、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

採用臨時再保險的方式時,無論保險人或者再保險人都有充分的自主權,可是個案來決定是否承擔風險,但因為每個案件都須單獨洽談,所以成本效率比較差,通常是用來解決特殊或巨額風險的再保方式,譬如說數百億保險金額的工廠,或者人造衛星的保險,或者不太想承接的高風險群,或者沒有經驗的險種。

 

(二)、預約再保險(Open Cover)

預約再保險的再保險方式是指保險人有權選擇每個個案是否分出,但再保險人則無權決定是否接受,此種方式只有在再保險市場異常寬鬆,或者保險標的的風險非常好,或者保險人非常強勢時,才有可能簽訂此類再保險合約。

 

(三)、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

 合約再保險對於保險人以及再保險人雙方都有約束力,換句話講,保險人必須依據合約再保險所約定的相關險種、金額等相關事項,將風險移轉給再保險人,而再保險人也有義務一定接受該類風險,因此這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再保險方式,但是其基本前提必須是雙方尤其是站在主動方的保險人必須非常誠信的執行再保作業,否則該合約就可能會破局。

學者研究發現—用業務員越多的產險公司費用率越高

文:江朝峰、鄭鎮樑、張邦茹

 

    台灣的保險歷史上,以往僅有經紀人與代理人可以從事業務招攬工作,一直到業務員合法化之後,在保險業務統計上才出現直接業務的統計數字,不過由於長期的習慣與實務考量的關係,原屬於間接通路的業務數據多會予以保留;近年來雖因主管機關整頓保險經代業者,而儘力釐清業務來源,但實務上,大型商業保險約有八成掌握在商業型經紀公司手中,尤其是新車衍生之汽車保險業務, 多由車商保代控制,住宅火險與意外險則透過銀行保經的通路,至於產險業務,如係經由壽險公司業務系統通路而產生者,亦多會自行或由產險公司協助設立保經代公司,其他有產險業務來源的通路也都會成立保險經、代公司,也因此金管會已經逐漸澄清產險公司的保險經代人業務來源。我國於2009年實施產險業保險商品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因此制定保險商品費率策略時,各項費用的風險管理因素也需納入其中,行銷通路費用亦是其中之一,此將使行銷通路選擇更形重要。

 

    目前我國產險業的行銷通路主要分成業務員通路、保險經紀人通路、保險代理人通路,該等通路之特性有其差異性,產險公司會如何選擇,值得深入探討。產險公司以業務員為主要通路時,為了訓練業務員及提高知名度,相對地也需要花費龐大的教育訓練費用、廣告費用及資訊技術。以美國產險公司為樣本的研究結果亦發現,以專屬保險代理人通路為主的產險公司,其特色是規模較大、廣告費較多且以經營個人險為主。 繼續閱讀…

跨國保險的規劃原則

文:江朝峰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甚而已超越政治訴求,而邁向無國界的經濟體制。而就產險業而言,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有關跨國性保險的業務問題之規範及研究,勢將益形重要。就現況而言,該類跨國性保險之安排,大致包括四種作法,第一種方式,係為配合外商企業總公司的保險規劃,由其以國外主保單(Master Policy)直接承保國內外商企業,在技術上並無困難,且國內並無法令可加以約束,因此該情形在國內現有外商企業中相當普遍。

 

    第二種情況則係國內企業基於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滿足其個別保險需求下,直接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第三種情形係國內保險公司為配合國內企業或國內外商企業的投保需求,或有別於同業競爭,而逕自簽發外國保單。最後一種型態,則是以前衛業務的方式處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分支機構的保險規劃,其一方面可符合該類企業之保險需求,另一方面其國外總公司的保險公司亦較能掌握保險單的條件與內容。而且此種安排方式,既無違法之考量又可滿足稅賦的要求,因此在國內,這種表面上以再保險方式,實則係代理出單業務的處理方式,已成為國內保險公司與跨國企業解決其保險整體規劃的主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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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誠實 企業要自保

文:江朝峰

 

    在任何企業營運的過程當中,最令老闆傷心的就是員工的欺騙行為,因為對老闆來說不僅僅是被員工背叛而已,更伴隨著財物上的損失,所以以往企業在錄用員工時都會規定要有正當職業的保證人、店保或舖保,其目的不外乎在萬一員工突生邪念而竊取公司財物時能更有保障。不過現代社會由於思維的改變,比較不容易找到願意幫人作保的親朋好友了,尤其民法規範的人事保證制度有限額與限年的限制,所以企業界為了保障公司的財務安全,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來處理此類風險的情形愈來愈普遍,其實在國外沒有保證人的制度下,一般上班族如果工作有需要的話,都會自己去投保保證保險而交給公司,因此這個險種的成本,也就是保險費若由員工來負擔,事實上也相當合理,甚至可以由公司預付年度保費後在從員工的薪資帳中逐月扣除,每月的負擔不大,相信多數員工應該也能接受,由其損失與保費也息息相關,或許讓員工參與風險分擔,可能也有助於員工間相互監督而降低損率。

 

    因此對老闆而言,雖然原則上員工都是可信任的,但為以防萬一而尋求保險的保障也就成為必要考慮的處理方法,所以結合保險與保證功能的「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也就應運而生。雖然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事實上並無法完全取代保證人制度,不過在現代社會中,保證人制度漸漸式微而不再能夠發揮功能之際,以保險的方式處理或許是個比較合理的方式,甚至未來如果出現可以由員工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再將保證單交給企業人事單位存查,可能會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求。不過目前台灣地區的誠實保證僅有以企業名義統一幫員工投保的方式,此種方式多以列職列名的方式來投保,並且依職位重要性或與財務往來的密切性來決定保險金額,除了決定要投保的員工以及保險金額的多寡為本保單的重點之外,保單理賠的時間點也非常重要,換句話說發生員工挪用或侵占公款之後,保險公司是在起訴時或一審判決或三審定讞才賠償?各公司規範不一,其有必要在必須起保前即聲明清楚。 繼續閱讀…

企業訂保險金額的小技巧

文:江朝峰

       理論上保險金額的決定乃以「實際現金價值」為準。所謂實際現金價值是指財產的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金額。因為財產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是以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折舊或自然耗材僅為企業經營成本的分攤,均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所以在計算實際損失時,理應自財產的實際價值中予以扣除,因此實際現金價值也就成為一般財產火險理賠時,評估實際損失金額的標準。

       所以企業通常應以實際現金價值做為投保金額的基礎,但因重置成本及實際折舊隨時在變動,所以實際現金價值也跟著隨時變動。換句話說,保險金額也理應隨時加以調整,否則一旦損失發生,理賠金額與保險契約訂立時所估算的保險金額必定有時間上的落差而造成了前述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的現象,然而事實上隨時調整保險金額對企業中負責投保火險的承辦人來說實在有實務上的困難,所以一開始訂定保險契約時如何運用特約條款的輔助便相當重要。

       至於企業新購財產時,應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加批承保,因為如果該保單屬於列舉財產承保的方式,則未列舉的新增財產便形同無保險保障。而假若該保單採用概括承保財產的方式,則新舊財產的總和必又超過保險金額,而形成不足額保險,因此企業一旦有新購置的財產時,便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然而如果每有新增資產便通知,不但不符行政效率也難保不會有疏忽而未予投保的情形,因此為避免隨時通知加保的麻煩或為預防遺漏的狀況產生,實可運用「資產自動增加」或類似的特約條款來解決。這些條款的運用不只擴大了新增資產的保障,且免於不足額保險的限制,更減少企業保險承辦人日常作業的繁瑣。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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