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七大類財產保險

文:江朝峰

 

    現代企業生存的環境越來越複雜,危險種類越來越多,當然保險種類也隨之發展而相對繁雜。不過簡單來說,一般財產保險的種類,大概可分為以下七大類,但各企業因其經營性質、規模、型態、管理態度、地理位置或建築結構等不盡相同,因此在選擇最適當之保險組合時,將非常具有彈性。茲先簡單分述一般經常運用的七類基本保險類別如下:

 

(一)火災保險:火災保險俗稱火險,在美國慣稱為財產損失保險,其保險標的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包括家具、衣李、營業生財、辦公設備、機器、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不動產則專指建築物及其裝修而言。至於在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火災保險所承保的標的。 繼續閱讀…

人事保證保險VS.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文:江朝峰

 

    很多企業都有實施員工人事保證制度,保證人需對於員工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現今社會上班族找尋家屬以外的保證人不易、也不願意積欠人情壓力,同時對於企業人事單位而言對保作業也是龐大的負擔,另外,相關法令的修正也讓傳統人事保證作業產生困難,舉例而言,根據民法第756-2條規定,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而實際上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對企業的損失可能遠高於當事人年薪,因此恐有保證差額的風險。又如第756-3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因此,員工每3年需重新尋得保證人同意,而企業每3年需再重新對保1次,對雙方而言均相當不便。


   
企業若採用保險取代傳統人事保證制度,可由員工同意後納入整體人事保證保險計劃,並比照勞健保每月自動扣取保費統一繳交給保險公司,報到或離職時亦可比照團保方式每月申報,公司毋需負擔額外保費成本。倘若企業短期尚無法取消現有人事保證保險制度,亦可採取雙軌制,尊重員工選擇自行決定找尋保證人或加入人事保證保險方式二擇一辦理,逐年再進行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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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保險經紀人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因此所謂保險經紀人係指具有相當專業的保險知識,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其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易言之,保險經紀人應被視為以被保險人危險管理者之角度,為其規劃、安排最適當的保險。另一方面,因為保險經紀人除了有豐富的保險專業知識與經驗外,對保險市場的實務運作也相當瞭解熟悉,加上保險經紀人代表著相當數量的業務議價能力(Bargaining Power),因此一般相信保險經紀人具有獲致較有利保險條件的能力。


 

保險經紀人的功能 繼續閱讀…

保單中自負額的妙用

文:江朝峰

 

    原則上,任何人都不會因為原子筆遺失或鞋帶破損而去安排保險的保障,但我們平常購買的商業保險中,卻常包括了這些微小的經濟損失,也許是因為越容易看見或接觸到這些小損失,大家就越能察覺危險的存在;也可能是因為想到保險就覺得應該得到全部的賠償,而忽略了成本付出的多少;更可能是根本不瞭解成本與保障的對價關係所致,因此許多聰明的企業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會突然變得不太聰明。

 

    所以站在企業的立場,除了應該深入瞭解與安排保險商品外,更應該把握保險最重要的購買原則──以小而確定的成本(保費)去換取大而不確定的補償(賠款),而不是以小而確定的成本去換取小而不確定的補償。 繼續閱讀…

保險單不保事項 請小心

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在投保時大都會知道保了什麼險,但卻鮮少有企業會問沒保到什麼,所以一旦不幸發生事故之後,最容易令企業保險承辦扼腕的就是總有一些預期外的損失,其實任何保險的承保範圍與所付出的保險成本之間,都有一定的對價關係,絕對沒有業務員慣用的話術--「什麼都可以賠」的情況,所以在一般保單的設計當中都會區分出所謂承保範圍與不保範圍,其中承保範圍係在描述這張保單保了什麼事故、保了什麼標的,不保範圍則在說明什麼事故、什麼財產並不在保障之列。

 

    以商業火災保險而言,標準的承保範圍包括了火災、 爆炸引起之火災以及 閃電雷擊等三種危險事故所致投保財產的損失。簡單的說,如果一棟辦公大樓投保了商業火災保險,則在祝融肆虐之後,似乎這棟大樓本體結構的實際修復或改建費用或者大樓內的裝修、辦公設備甚至現金、珠寶、字畫等,應該毫無疑問可以獲得理賠,但實際上則必須對火災的成因、投保的標的與保單做進一步確認,也就是說必須先了解這張保單的除外事項才能確定理賠的狀況,以目前台灣標準的商業火災保險單來看,在除外範圍中明白規定由於下列危險事故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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