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車隊保險規畫原則【文:江朝峰】

在企業當中為了業務需求,或多或少都會以公司名義購買公司車,但部分企業對公司車並未主動管理而造成企業無法預估的開支,甚至對使用公司車的主管或同仁造成了困擾,其實有些公司車日常使用機會多,相對發生事故的機率也高,所以在企業產險規劃中,車隊保險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而目前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所有汽機車一律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此有些企業誤以為已經有了強制車險就夠了,整體車隊保險的規劃就不是那麼重要。事實上強制車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車禍的受害人而非駕駛人,所以對於汽車本身與駕駛人的損害以及對他人財產的責任,或者因為過失而引起更高的賠償金額都不在強制車險的保障之內,而這些風險若未經良好的規劃,則對企業將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困擾。而目前各產險公司所提供的汽車保險可以選擇的險種雖然大同小異,但是公司車的保險承辦人員在投保時原則上最好能特別注意下列幾項:
1.不同車種適用不同車體損失險
目前車體損失險概分為甲式、乙式、以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汽車狀況不同就應該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使用頻率高或對保險比較依賴的公司車應採用免自負額的方式;相反地,依據企業經驗肇事率低的公司車則可以提高自負額來節省保費,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或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
2.竊盜險保費便宜應善加利用
台灣地區汽車竊盜猖獗,每年失竊汽車輛數高達數萬輛,而且竊賊集團專挑高單價或暢銷車種下手以便銷贓,而一般車種也會有跑單幫的竊賊覬覦,因此台灣地區汽車對竊盜險的需求可以說相當高,而且以目前的汽車竊盜險費率可以說是非常合理,企業應善加利用。另外汽車竊盜險有自負額10%與20%兩種形式,當然20%自負額保費要比10%來得便宜,企業車主應衡量自身整體車隊的管理情形來加以選擇。
3.任意責任險保額要高
目前強制汽機車責任險投保率已相當普及,但我國強制險採用的是限額無過失責任的制度,在限額部分,每人死亡殘廢一百五十萬元,體傷醫療費用二十萬元。但事實上當車禍發生時除了強制險的基本賠償之外(通常受害人會當做是基本權益),有肇責的一方可能還必須負擔包括受害人的人身與財產損害的過失賠償責任,尤其如果求償的對象是公司甚至是知名的公司,求償的金額也有可能被拉高,所以在公司車隊保險規劃時,一定要將以過失責任為基礎的汽車任意險規劃進來,才能真正獲得保障;而且以目前的社會狀況,規劃額度至少應加保兩百萬到五百萬元以上。
4.規劃順序:責任險優先
購買保險有一項非常重要的經濟法則,就是保險費的預算有限,所以要有優先順序的概念。而排序的基本原則應以會造成公司比較重的事故為最優先投保的考量。因此在汽車保險的規劃中,若發生車子本體的損害,則大多是修復的費用,但若發生責任的問題,尤其在中小企業卻有可能影響到資金的調度,所以汽車保險的投保順位,責任險一定要保得夠高,才考慮投保竊盜險,預算充裕時再考慮車體損失險。
5.附加險應逐一考量
汽車保險比較常見的附加險,包括附加於車體損失險的「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與「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附加於汽車竊盜險的「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附加於汽車責任險的「雇主責任險」與「汽車乘客責任險」。這些附加險之所以不直接包括於汽車三大主險的承保範圍,就是因為並非每一輛汽車都會有該類需求,但這些附加險對有需求的汽車而言卻又顯得特別重要,因此在做規劃時絕對不能忘了附加險的存在,而應逐一考慮是否加保。
6.售後服務更重要
公司投保了車隊保險之後,最令承辦人頭疼的就是發生理賠的問題了,因此選擇服務最好的保險公司比保費最便宜的保險公司要重要的多,諸如二十四小時0800服務、護駕到府服務、現場協助車禍處理、ISO理賠標準流程、協助和解等等,有了這些服務加上好的保險規劃,企業車隊承辦人員才能安心的睡得著覺。

台南鬧區大火狂燒 濃煙竄升數十層樓【TVBS新聞網/陳祐元 哀招賢】

火災是任何企業經營上最大的意外之一,而任何企業都有機會發生火災,只是不知道火災什麼時候發生?如何發生?發生時造成的後果有多嚴重?但是如果把時間拉長來看,火災卻是必定發生,火災如果一定會發生,那麼當初所投保的火災保險就是明確的決策了,只不過這一張火災保險單保險嗎?依據歷年來的經驗,火災保險單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在保險金額的設定了,換句話講就是理賠時會發生減額理賠(不足額保險)的現象。
之所以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主要是因為火災保險單規定,如果投保的保險金額小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則理賠時將依其不足的比例攤賠,既然如此,那麼我們投保時就依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來投保,那麼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但實務上的最大問題是,一般企業投保時都不知道保險標的物的價值,都只以財務部門所提供會計帳冊上的取得成本與其折舊方式來計算投保金額,所以,結論就是幾乎九成的企業保險金額都有問題,所以規劃企業火災保險第一要務就是釐訂適當的保險金額。

六輕氣爆震壞民牆 挨罰500萬元【中國時報/周麗蘭、黃有容】

基本上,爆炸是一種極為迅速的物理或化學的能量釋放過程。在此過程中,體系內的物質以極快的速度把其內部所含有的能量釋放出來,所以一旦失控,發生爆炸事故,就會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爆炸風險是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之一,但是通常要另外加保,換句話說,此次爆炸事故萬一被波及的住宅、商店或辦公室以及工廠就算有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上是無法申請理賠,除非有另外加保爆炸保險。
另一方面,對發生爆炸的廠商,若有造成第三人受到傷害其因沒有善盡管理危險物品而導致,本就應負賠償的責任,所以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此一來,只算爆炸震波所致的房屋毀損、玻璃破裂、人員受傷等等,都將包括在承保範圍之內,另外一個問題是在台灣的話,就算肇事廠商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如此重大的損害,恐怕其保險金額會遠遠不足。

企業保單須加整合【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的公務車、貨車、主管用車等,每添購一輛新的公司車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公司車可能已達數十輛,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不但到期日不同,投保的險種也不一樣,承保的條件更是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普遍,其不只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就以成本的考量來說也很可能不太划算。再以火災保險來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一家企業每增購一些設備就去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單,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上述這種情形在連鎖店企業最為明顯,因為不論是自營或加盟的連鎖店,從第一家店開始,由於地理位置的選擇,必定相隔一定的距離,因此財產之間也相對獨立,所以每一家店開業之後如果要買保險,就很容易變成各自投保,因此包括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現金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汽車保險等各相關保險,有的店會保有的店則不會投保,就算已經投保的店家其保險額度、條件、保障範圍也應該都不太一樣,如此一來對於整個連鎖集團的擴展與經營就會增添一些不確定的變數,因此為了降低這些經營的風險,如果是新成立的連鎖企業,則可以第一家店的保險規劃作為基礎,往後陸續成立的自營或加盟店則可以用批加的方式加保到第一家店的各張保單中,到了年度續保時在整合成一張大保單,並且在次年度運用相同的模式繼續加保新的店,每年續保則重新檢視與整合。
除了新成立的連鎖集團外,既有的連鎖企業與一般企業,包括火險、車險或責任險等,若已有多張保單則應該整合成大保單,其做法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選定好大保單的起保日,然後將現有保單全部退保一起整合為大保單;另一種方式則為選定某一張保單作為基準,然後在其他保單陸續到期後加保進來該張設為基準點的保單。
第一種方式的實際做法必須先選定一個日期作為統合後的大保單起屹期間,一般而言會選定會計年度如1月1日或7月1日起保,但也有為了跳開承辦單位業務最繁忙的時間而選擇其他日期,甚至以企業創辦日或任何較具意義的日子都是可行,選好起保日之後接著即與現有保險公司洽商新的承保條件與保費,因為保單整合以後,理論上保險公司的出單成本降低所以保費應該有一點空間可以調降,至於承保條件,也會因為保單的整合而必須因為實際風險狀況加以重新評估。
最後則是最實際的問題,因為各種保單通常都會規定如果因為被保險人提出終止契約的要求,則已到期的保險費要以短期費率計收,而我們若要將很多張保單立即整合承一張大保單,就要將這些現有的保單退保,也就是要終止這些保險契約,因此勢必面臨原保險公司可能會以短期費率來計算退保保費的問題,以投保了六個月退保而言,用短期費率計算比按照日數比例計算要貴15%,例如原保單的保費繳了十萬元,經過六個月退保時本來按日數比例來算應該要退還五萬元,但如果按短期費率則只能退三萬五千元,因此所有保單同時退保時就會產生一筆不小的損失,解決之道,就是要求原保單的保險公司來共同整合大保單以共保方式出單,而由整合的服務與規劃來決定共保比率多寡,並以此為條件來避開以短期費率計算退保費的問題。
第二種方式則是選定現有保單中最重要(如總公司)或額度最高的一張保單作為大保單的基準,在調整好條件之後,以後陸續到期的保單就不需再續保,然後把這些到期的保險標的加保到大保單即可,如此過了一年之後大保單即整合完成,這種方式的優點是不會有短期費率的問題,缺點則是要有耐心經過一年才能整合完成。前述兩種方式無所謂好或不好,只是會因為企業或連鎖店性質不同而做不同的選擇,但就企業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整合成大保單絕對比未加整合的多張小保單要具有效益。

清明節竟有「掃墓意外險」這種保險最高理賠300萬【聯合報/戴永華】

其實這個保單是把鄉鎮市團體意外險拆成短期來投保,很有創意也很有保障性,現在的保險一再被重新定義,譬如說汽車保險可以只保每週幾天或僅保幾個小時,在目前保險科技的協助之下跳脫以往出單成本與出單期間的限制,讓保險的投保多了無數的可能,譬如退貨運費保險、個人帳戶損失保險,都一再刷新保險的可能性,實在是保險業的福氣。
其實保險幾百年來的框架,正在被逐漸的融解,除了前面所述出單成本,譬如大數法則,正在被個性化保單挑戰當中;譬如說巨災,也慢慢都可以納保,整個保險市場正在被改變當中,未來通路中的保險實體店鋪、peer to peer等都可能會顛覆現有保險市場,期待這一波因為保險科技的巨大影響可以創造出台灣未來的全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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