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零風險」前女網國手術後竟癱瘓 北醫還要求撤告?【三立新聞網】

要解決醫療糾紛,推廣醫療相關的責任保險確實非常重要,但是釐清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所謂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大概可以分為三種,一是過失責任,二是嚴格責任,三是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是指病人必須舉證醫師有過失,或者由醫療糾紛鑑定單位鑑定出醫師有過失,醫師要負賠償之責時,這張保單才理賠;嚴格責任則是由醫師來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醫師或病患都不需要去證明有無過失,都要由醫師來賠償。

這三種情形,過失責任基礎幾乎保護不到病患的權益,而無過失責任似乎對醫師又太嚴苛,導致醫界大反彈,因此嚴格責任基礎似乎比較合乎公正合理的社會原則,不過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包括鑑定單位的選定,或保單的設計與核保理賠程序都必須審慎處理。另外如果要採取強制責任的方式,則可以借鏡強制車險的概念,也就是說基層責任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超額責任則改為過失責任,如此一來,病患的權益照顧到了,醫師也可以有保險的保障,至於保險公司的處理也會比較合理簡單。

合作性競爭是未來的主流?【文:江朝峯】

這些年來台灣產險業仍然處於激烈的價格競爭,其原因如前所述已是相當清楚,事實上,無論從全世界壽產險保費收入比與產險密度來分析,或從台灣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消費能力、社會結構而言,也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而這個空間,就是個人性保險業務的主動行銷,因此如何運用競爭策略進而決定區隔市場,再以相對應的行銷組合如商品、價格、通路與促銷活動,來達成行銷目標,將會是未來產險行銷的主流,若果,則合作性競爭將會取代絕對性競爭,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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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性競爭與絕對性競爭的概念差異
絕對性競爭 合作性競爭
競爭存在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 競爭存在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
以服務附加價值提升為主 以價格戰為主
互相挖角與攻擊 提升形象、運用行銷策略
同一個市場互相吞食 整體市場的擴大

瞄準旅平險 金融業掀數位大戰【工商時報/朱漢崙】

近幾年來保險科技的發展非常的快速,其中尤其消費保險或碎片型保險儼然成形,以大陸的發展來說,2019年阿里巴巴雙“十一”以2684億元收關。京東平台上,則以2044億元做收,24小時中超過10億筆保單,平均每分鐘200萬單。支付寶的支付總筆數14.8億筆。螞蟻保險平台上,全天出單超過10億筆保單,平均每分鐘100萬單,三個數字都創下新紀錄。

在險種方面,從最初的退貨運費險,到2015年的4個險種、2016年擴充至30餘種,到2017年近50種,全程零人工參與實現個性化定價與流暢的流程。京東平台的“全球好物節”下單金額超過2000億元,50%的訂單都有保險保障。“消費保險”概念成型:凡透過保險機制促進消費達成,從商品質量、價格、物流、售後、網上消費資金賬戶安全等各個環節提升消費體驗,化解售後糾紛並提供經濟補償的保險創新。

手機險商機熱 數位通路上陣【工商時報/朱漢崙】

其實,手機保險的內容都會包括保固,像家電保固、中古車保固、建築保固一樣,除了「手機原廠瑕疵保固」,還包括「人為意外的損害」,例如意外泡水、螢幕破裂等。另為確保消費者(保險業者)的權益保障,自2018年1月1日起,電信業者現行的買手機加費意外保固方案,將全面轉型成【行動裝置保險】。

為搶食手機保險與鼓勵客戶換新機,五大電信都有推出【手機加價保固方案】,「手機兩年保固」、意外損壞「不限次數免費維修」以及手機保險及第二年可以換新手機的措施。由於台灣購買手機【手機加價保固方案】的用戶超過150萬,1年手機保險保費規模約10億元,已被金管會與保險局出手定調為具有保險性質,因此現行的買手機加費意外保固方案已全面轉型成【行動裝置保險】。

年終企業應該全面檢視保單【文:江朝峯】

一般企業買了保險之後,收到保單的第一個動作大概都是直接歸檔或甚至就丟到抽屜,直到有一天萬一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才會急急忙忙調出保單來加以審視(如果找得到保單的話),而這個時候又會發現不知要如何看起,因為投保的時候通常只聽保險經紀公司人員的口頭解釋,或只看到書面建議,但都沒有正式看過條款,所以如果收到保單當時就直接歸檔的話,等到真正看到保單時,就會不知從何開始。

而且畢竟保險事務並非一般中小企業的日常業務,任何老闆、財務主管或經辦也都不會整天與保險為伍,可想而知對保險當然不是很熟悉,所以到了發生事故時才倉促的想去了解保單內容,看不懂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利用投保前保險經紀公司人員剛解說過的時機,被保險人對保險內容比較熟悉之際,收到了保單就在保單上做一些註記與說明,萬一遇到不了解時還可以即時跟保險公司討論,相信對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未來理賠的處理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其實在收到保單後首先應該把與保險相關尤其是理賠的聯絡人員、聯絡方式註記或黏貼在保單上,以備不時之需,接著再開始審閱保單,一般來說在實務上保單的結構可以概分為保單應記載事項、基本條款、批單或批註、特約條款等,在保單應記載事項的部份,雖然各種保險的格式內容或稍有不同,但通常至少會包括被保險人名稱及經營業務、標的物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的種類、保險費等項目,這些記載由於關係到保險權益,因此仔細檢查與核對是否正確就非常重要,尤其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數字有誤在理賠時很容易滋生困擾。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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