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位朋友在專科畢業之後應徵到某工廠工作,該公司因為趕工的關係要求每位員工都要無限時加班以完成進度,我們這位朋友剛報到之後就要負責高危險的機器操作,雖然公司有派遣資深員工帶領,但由於每位資深員工要兼顧相當多位新進人員,因此在簡單說明之後就任由新進人員自行操作機器來加入生產行列,該位朋友在正式上班後某一天午夜前由於工作時數過長導致精神不繼,不慎在操作機器時發生意外以致雙手截斷造成了終身的遺憾。
這個案例當然可以由勞工保險來獲得一定程度的醫療及殘廢補償,同時由於目前多數企業已經有投保團體保險的概念,因此團體保險也可以幫忙彌補一些該位員工的損失,但是如果對於整個賠償金額並無法保障到該位員工的損害,據此該位員工向工作單位提出了更多的賠償責任請求時僱主應該如何保障自己,就會是個值得注意的部份。
進一步來說,勞工保險是必備的保險因此問題不大,而團體保險除了基本上是員工福利的一環之外,只要是由僱主支付保費的部分更可以作為抵償勞基法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只要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安排得當的話,且保費是由僱主來負擔,則由勞基法所產生的責任多可以經由保險規劃來化解,但是在本案例中,如果僱主因為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其他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時,對僱主而言,這就是一個法律風險上必須考慮的課題了。
其實目前企業在規劃或購買企業保險時,對於本身所擁有的財產,因可能發生的火災、地震、颱風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通常會考慮到應該投保商業火險或其他的財產保險,但只有少部分企業會全面性的去考量企業可能面臨到的法律賠償責任問題,譬如在上述案例中針對導因於民法、工廠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引發對員工責任的風險就常是僱主比較少注意到的部份,所以對於這樣的風險有些企業主並沒有去積極轉移風險,也不太了解其實目前產險業所提供的僱主責任保險就是提供針對此類風險的最佳保障。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