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化工廠大爆炸 2年內第二次 【聯合報/賴錦宏】

【豐林保險評論】

爆炸是一種極為迅速的物理或化學的能量釋放過程。在此過程中,體系內的物質以極快的速度把其內部所含有的能量釋放出來,所以一旦失控,發生爆炸事故,就會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爆炸風險是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之一,但是通常要另外加保,換句話說此次爆炸事故萬一被波及的住宅、商店或辦公室以及工廠則就算有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上是無法申請理賠,除非有另外加保爆炸保險。

再以肇事的廠商來說,其因沒有善盡管理危險物品而導致如此重大的損害,本就應負賠償的責任,所以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此一來,只算爆炸震波所致的房屋毀損、玻璃破裂、人員受傷等等,都將包括在承保範圍之內,另外一個問題是就算肇事廠商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如此重大的損害,恐怕其保險金額會遠遠不足。

如何用小成本獲得大保障 【文:江朝峰】

一般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沒有充分運用「以最低成本換取最大保障」的原則。例如我們理應不會因為原子筆遺失或鞋帶破損而去安排保險的保障,但我們平常購買的商業保險中,卻常包括了這些微小的經濟損失。

其之所以如此,也許是因為越容易看見或接觸到這些小損失,大家就越能察覺危險的存在;也可能是因為想到保險就覺得應該得到全部的賠償,而忽略了成本付出的多少;更可能是根本不瞭解成本與保障的對價關係所致,因此許多聰明的企業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會突然變得不太聰明。所以站在企業的立場,除了應該深入瞭解與安排保險商品外,更應該把握保險最重要的購買原則──以小而確定的成本(保費)去換取大而不確定的補償(賠款),而不是以小而確定的成本去換取小而不確定的補償。

在確定上項原則後,保單自負額的主動規劃與運用便顯得非常重要。所謂自負額就是指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所致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的金額。自負額的設定除了有效節約企業的保險成本外,另因小額損失已由企業自行吸收,故可減少企業索賠的行政成本,同時也相對降低了保險業的理賠成本。又因企業必須自行承擔部分的損失,因此必致力於損失預防與損害防阻的措施,因而降低企業遭受損失的次數與嚴重性,形成企業與保險業互蒙其惠。再者自負額的主動運用常是企業正視風險管理的啟端,而讓企業對所有風險的掌握更加具體與確實,因此,自負額的規劃在保險實務上實在是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在此介紹最常用的標準型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如下,所謂標準型自負額乃最常被應用的自負額型態,意指在每一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按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先行負擔部分損失。例如自負額設定為 3萬元,倘若損失為50萬,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3萬元,而保險公司賠償 47萬。同上例,如自負額設定為10%,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5萬元,而保險公司則賠償45萬。但須注意的是,某些保單會規定以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計算後較高之金額為自負額,此種規定對被保險人非常不利,且失去自負額的真正意義,實際規劃保單時必須加以注意。

遭界外球擊瞎眼 日球迷獲賠1114萬【自由時報/林翠儀】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對球場來說,只要是發生球吻事件,應該都可以解釋為設施不當,而既然不可能完全防止意外的發生,球場本來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來保障觀眾,但是在投保的時候務必要注意保險金額的規劃,因為這麼多人,萬一發生意外時,可能會被波及的人數會很多,如果投保制式的保額:每一人傷亡2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1000萬元、每一事故財損200萬元、每一保險期間(原則上一年)2400萬元,就絕對不足。

第一個不夠是每個人的賠償金額只有200萬,在現在的社會標準來說絕對不足賠償,就算以低標來看,最少應提高到500萬才能符合一般賠償的要求,第二,每一事故1000萬元也當然不夠,但是這個額度應可以分不同的公共場所做不同的規定,譬如說人數比較少或危險性比較低的公共場所,維持五倍個人賠償金額至2500萬似也可行,但對於人數可能相當多或危險性較高的公共場所,加到10至20倍的個人賠償金額,也就是說若以500萬做為個人保額,那麼每一事故的保額應該提高至5000萬到一億之間,如此一來,就算發生了不幸事故,保險至少能派得上用場,而對死傷的民眾也才能稍有彌補。

《古都馬拉松志工死傷意外》保險只買9小時 議員痛批「爛公司」【自由時報/蔡文居】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旅平險本來就不是用來規劃這樣的風險,應該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來規劃並加入志工為保障對象,這樣就不會出現時間的限制了,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另外以保險金額得設計來說,可以有兩類規劃方式,一種是分項限額式(Sub-Limit)另外一種是單一限額式(Combined-Single-Limit),前者較常用價格較便宜彈性比較小,後者賠償項目的彈性比較大但是通常價格比較貴,若是用分項限額式,則一般公共場所與大型活動的每一事故傷亡與每一人傷亡的限額設計就不太一樣,甚至會不會造成高額財產損失的保單限額設計也會有所不同。

交通事故多 第三責任險不可少【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2010年八月份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簡單計算來說,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若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投保車險需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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