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對球場來說,只要是發生球吻事件,應該都可以解釋為設施不當,而既然不可能完全防止意外的發生,球場本來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來保障觀眾,但是在投保的時候務必要注意保險金額的規劃,因為這麼多人,萬一發生意外時,可能會被波及的人數會很多,如果投保制式的保額:每一人傷亡2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1000萬元、每一事故財損200萬元、每一保險期間(原則上一年)2400萬元,就絕對不足。
第一個不夠是每個人的賠償金額只有200萬,在現在的社會標準來說絕對不足賠償,就算以低標來看,最少應提高到500萬才能符合一般賠償的要求,第二,每一事故1000萬元也當然不夠,但是這個額度應可以分不同的公共場所做不同的規定,譬如說人數比較少或危險性比較低的公共場所,維持五倍個人賠償金額至2500萬似也可行,但對於人數可能相當多或危險性較高的公共場所,加到10至20倍的個人賠償金額,也就是說若以500萬做為個人保額,那麼每一事故的保額應該提高至5000萬到一億之間,如此一來,就算發生了不幸事故,保險至少能派得上用場,而對死傷的民眾也才能稍有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