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運金車遭打劫! 價上億黃金被搶走【TVBS/林宜潔】

黃金、白銀以及現金被偷被搶的風險其實可以投保現金保險來加以保障,其承保範圍為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一)在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 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二)在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三)在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基本上標準保單規定僅承保現金之損失,但可加保支票、匯票、印花稅票、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之損失。在保險事故方面另可視實際需要而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另外本保單所指「金庫」、「保險櫃」、「櫃檯」的定義與被保險人的實際置放現金及有價證券之處是否吻合應予再確認。至於在辦公室時間以外發生之櫃檯現金之損失,保單通常則不予承保。

建立企業的危機管理機制 【文:江朝峰】

所謂危機管理,就是在幫助我們思考預料不到且影響深遠的事件,讓我們在最壞的情況下仍能做最好的準備,因為沒有準備或準備不足常常就是危機惡化的主因,以毒奶粉事件造成部分企業想要隱瞞事實反而險些失控,顯然在危機處理機制上相當脆弱,或者說完全沒有也不懂危機處理;不過也有一些企業在本次事件中處理得非常恰當,就像金車公司,除了主動了解相關細節以避免發生更大的危機,而且主動送請檢驗相關產品以示對大眾負責,最後並承擔產品回收銷毀等損失來面對社會輿論的擔心,如此的危機處理才有可能化危機為轉機,為企業建立起更受大眾肯定的商譽與信用。

所以危機管理的第一個步驟,就是要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這個小組的領導人必須具有決策權,小組成員必須是公司或團體內各個領域的專家,譬如法律、財務、業務、人事、公關等專才。

 第二個步驟必須建立起溝通的管道,包括內部幹部及員工的及時與充分的溝通,讓每個人都能清楚在某項危機下所應該扮演的角色,以及擁有該如何去做的時程計劃;另外在外部溝通部分則必須包括外部支援系統、來往廠商、客戶與媒體,讓外部系統能真正了解危機處理的進度,才不會有惡化的機會。

最後,必須要模擬危機才能累積處理經驗,因為危機不是天天發生,所以必須以假設案例的模擬來增加處理的經驗,以毒奶粉風暴來說,一般食品業人人自危,其實倒不如利用這個活生生的教材,各家公司或機構現在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來模擬毒奶粉危機的處置方式,如此一來除了安心不少之外,萬一危機來了也能從容應對。 繼續閱讀…

農業保險開辦 高接梨先上路【中國時報/洪凱音】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農業保險對任何一個國家的農民都有很重大的意義,以台灣來說,十幾年前發生了豬隻的口蹄疫事件,造成了豬農重大的損失,當時如果每一位豬農都有投保農業保險之中的家畜保險,則損失即可由保險人來賠付,豬農的損失可以彌補,政府也不用煩惱救濟的事。目前豬隻死亡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因疾病、難產、雷殛、溺水、火燒、車禍及摔跌致死或依法撲殺等保險事故之賠償,所以2011年澎湖爆發口蹄疫之後,至少豬農如果有投保家畜保險則至少可以獲得基本保障。

民國86年口蹄疫事件,造成國內豬隻價格的暴跌,豬農同時面臨豬隻的死亡與豬肉價格下跌的風險,而目前我國的家畜保險只有包括死亡保險與運輸保險兩種,雖然可以彌補豬隻疾病或意外死亡的風險,但是對於家畜、飼料價格及重大疾病所造成的收益風險,就沒有在目前的家畜保險中。所謂農業保險除了家畜以外的家禽、養殖業、農產品等也都可以納入農業保險的範圍,只是台灣地區主管機關似乎不是非常重視農業保險機制,也沒有積極在推廣,否則如果可以跟產險公司合作來推廣,或許可以成為另外一類保障農民的政策保險。

女公園遛狗跌水溝 北市府判賠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所以政府的一些公共設施,如果有不適當的情形而造成國民的身體損害,事實上也可以成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理賠範圍,當然如果要申請國賠也是一個方式,但除了在判定上比較困難之外,整個時程也需比較長久的時間,所以如果可以由政府的相關單位申請一筆保險費的預算,然後由各個負責單位去向各家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那麼發生任何意外時則可以該保單來理賠,此亦是一種解決方式之一。

 近年來公共意外保險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保險之一了,除了一些包括八大行業、部份特殊或一定面積以上的一些公共場所,已經被明文規定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一些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公司行號、企業社團、公共場所或者一些活動,多會考慮規劃公共意外保險,但是每次發生重大公共安全意外,媒體、政府、業者、保險業就又會吵上一陣子,雖然檢討了半天之後多少還是會有一些改善,像多年前發生了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事件,保單原在必須被保險人疏忽或設備欠當才能理賠的規定,為免釐清責任而曠日廢時,已將疏忽或欠當的字眼刪除,來擴大保障無辜受害人的原意,但整體而言在強制投保公共意外保險的規定上,仍有許多值得討論與改善之處,以2011年台中阿拉夜店大火事件來看,其中就有多項值得大家進一步分析與檢討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金額嚴重不足的部分。

認識保險經紀人的意義與功能【文:江朝峰】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因此所謂保險經紀人係指具有相當專業的保險知識,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其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易言之,保險經紀人應被視為以被保險人危險管理者之角度,為其規劃、安排最適當的保險。另一方面,因為保險經紀人除了有豐富的保險專業知識與經驗外,對保險市場的實務運作也相當瞭解熟悉,加上保險經紀人代表著相當數量的業務議價能力(Bargaining Power),因此一般相信保險經紀人具有獲致較有利保險條件的能力。

進一步來說,由於保險公司與保戶是保險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因此在立場上是互相對立的,而保險經紀人最重要的角色,就是協助保戶了解所投保的保險內容是否是最有利的情況,以及投保後萬一發生理賠時,能站在保戶的立場,向保險公司爭取最優惠的理賠條件。所以簡單來說保險經紀人可以協助保戶解決以下問題:

 1、保險資訊的不足的問題:

由於一般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常需身兼數職,對於保險的專業及市場的動態較難深入了解,常與保險公司存在資訊不對等的問題。

 2、難以判別是否真正規避企業風險:

企業無不希望藉由保險來為公司提供最完善的保障,但保單條款的重重文字有如密碼,讓承辦人員很難判斷是否符合實際需求。

 3、面對保險公司各聯絡人的不便: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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