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疑釀火災 業者想推天燈險【中國時報/曾百村、洪凱音】

【豐林保險評論】

用天燈險的概念確實有困難,也就是說由天燈業者各自去投保由產險公司新研發天燈保險?確實不太可行,不過如果換個方向,由天燈業者籌組一個聯誼會或公會,然後由這個公會或聯誼會的名義去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擇一個天燈業者的營業額去做分攤,而萬一因為天燈有造成火災或其他損失,由這張保單來買單,而自負額以下或限額以上再由這個公會或聯誼會來負擔,或許可行。

其實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的人或財產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主辦活動的單位(天燈公會或聯誼會)其舉辦的活動中因執行或管理問題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即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因此實在不需再研發所謂天燈保險,只要好好運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即可行。

轟!12樓高鷹架倒塌 計程車險遭壓扁【TVBS/林彥汝】

【豐林保險評論】

施工廠商在施工地點因為施工不慎造成意外事故,而引發人員傷亡時有所聞,其中一種情況是造成自己施工員工的傷亡,譬如建築工人未綁安全帶自工地高處墜樓身亡;另一種情形則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他人員如路人或訪客的傷亡,當然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都會由有關當局來釐清責任,該由誰來負起刑事、民事的相關責任。

不過,除了責任的判定與歸屬之外,營建業對於這一類的安全事故其實已經相當有經驗,如在營建的過程中因施工疏忽而造成他人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有損失,舉例來說,因施工不慎導致建築中鷹架倒塌而造成停放工地外的他人汽車毀損,此際當然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另外如專業責任或契約責任,雖然所潛藏之風險較難評估,但在工程進行之初就勢必請法律專家做全面性的衡量以免誤觸法律的陷阱。

桃園大火 壽險理賠逾2400萬【中國時報/邱琮皓】

【豐林保險評論】

除了壽險理賠之外,大部分有工作人員都會有社會保險的保障,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老師有公保、私立學校老師有私教人員保險、農漁民有農漁保、勞工朋友有勞保,所以當任何意外發生,都會有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除此之外很多公司團體都有團體保險,所以也會有團體保險的死亡給付,再加上多數人多少都會投保意外險,林林總總加起來總金額也不小。

至於在責任的部分,如果發生意外的場所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那麼我們就要來看負責人有沒有責任跟死者是否為消費者,首先若是這個場所的消費者,那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只要死亡與該場所發生的事件有因果關係,那麼無論負責人或該場所有無責任都要負責,而該保單也必要賠償,但如果不是消費者,那麼就要看該場所與其負責人是否有責任而決定是否應該理賠。

Ubike投保責任險有解【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U-bike要有保險好像不需要這麼複雜,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若要求要投保傷害保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臨時工摔癱 判賠1612萬【自由時報/楊國文】

【豐林保險評論】

雇主的責任種類繁多,其中勞工保險是必備的保險因此問題不大,而團體保險除了基本上是員工福利的一環之外,只要是由僱主支付保費的部分更可以作為抵償勞基法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只要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安排得當的話,且保費是由僱主來負擔,則由勞基法所產生的責任多可以經由保險規劃來化解,但是如果僱主因為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其他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時,對僱主而言,這就是一個法律風險上必須考慮的課題了。

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的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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