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盜客戶錢逾3億 台新挨罰3千萬【記者/顏真真】

行員竊取銀行的錢或代保管的錢,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就必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多年,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承租工廠的保險規劃【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

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花蓮20天內6000地震 中央大學AI系統偵測【中廣/李明朝】

據研究顯示,未來的天災發生的頻率無庸置疑的將更無法預測,至於嚴重性也必然會迭創新高,所以最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可能十年不出事,一出事就很嚴重,也因此天災的保費與再保費將會出現時升時降的情況,此際對企業來說,天災所造成的影響將更為巨大,也更為難以預測,所以天災保險的規劃與風險管理策略就會愈形重要。

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因為天威(天災威力)難測,所以造成大虧損的機會將大為提高,因此包括保險經營理論的傳統觀念就必須重新檢視,譬如最大可能損失(MPL)的定義就會遭到重新規範,另外對於天災預測與損防的技術都有再研究的空間,至於準備金與再保險的規劃也都有必要再進一步研究,否則,未來產險公司倒閉的機會勢必將大為增加。

防疫保單熱銷逾946萬件 理賠達12.51億元【時報資訊/林資傑】

防疫保單中大概是台產的500元買隔離10萬的賣得最好,當然風險也最高,因為總共賣了約350萬張,總收入約17億,扣除各項成本與佣金(約4成),之後純保費約10億多一些,也就是說如果理賠超過一萬張(每張賠10萬),台產就要賠錢了,除非當時有安排再保險或者跟同業共保,而目前為止據說理賠已接近一萬張保單。

所以這一張防疫神單也許是第一張讓被保險人排隊購買的保單,若不幸的話可能會造成該公司虧損,一般保險同業都覺得該公司運氣真不好,但我們覺得該公司開創了產險業的先河,讓一般民眾重新認識了產險,也讓產險業的商品有了無限的可能,當然穩健保守是產險業基本的形象,但創新才能讓產險業有突破性的發展,謹此祝福這張非常特別的保單。

詳閱保單條款 遠離保險紛爭【文:江朝峰】

事實上,一般人就算是很了解保單內容,有時候還是避免不了理賠糾紛,在理賠進行的過程當中,常因為被保險人對理賠系統認知的不同或者不熟悉,而導致賠款遲遲無法申請下來,雖然正派專業的保險公司會主動幫客戶做控管,但畢竟若能由被保險人本身來管理賠案的申請流程,相信才是比較可靠的做法。

尤其在賠案進入理算過程之後,主要問題就會出現在多少的賠償金額才是保單所應該保障的額度,以商業火災保險而言,假設保單設計時已經考慮過足額保險、折舊等跟金額相關的部份,接下來就是如何證明損失的額度,通常一般企業的財產都有帳目記載或者有相關憑證,只不過在火災發生後常不能找得齊全,因此就會花很多時間在這些資料的收集與整理方面,所以最好能在投保的同時將當時計算保險金額的資料留底並交叉置存,如台北的資料放在高雄、台中的資料放在桃園,或者公司的資料放會計師甚至在家裡等方式確認火災發生時不會同時受損,則理算過程就會非常順利。

雖然投保後最好的結果是沒有任何事故發生,但是萬一發生時,理賠就是保險最重要的目的了,理賠能否順利的進行與結案並擔負起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被保險人的態度非常重要,如果前置作業能考量清楚並適當準備的話,相信任何賠案的處理都會順利而滿意,不過如果被保險人該準備的資料文件都非常齊全並已提供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就應該在十五天之內賠償,若有不當的拖延,被保險人也應該主張自己的權力去相對要求賠償滯延損失。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將所有證件準備齊全並交給保險公司,更請保險公司簽名查收,則從事故發生15天後文件齊備起算,若保險公司尚未理賠,則可以年息10%計算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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