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大樓十層樓高鷹架滑落 民眾:以為放鞭炮【東森新聞】

施工廠商在施工地點因為施工不慎造成意外事故,而引發人員傷亡時有所聞,其中一種情況是造成自己施工員工的傷亡,譬如建築工人未綁安全帶自工地高處墜樓身亡;另一種情形則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他人員如路人或訪客的傷亡,當然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都會由有關當局來釐清責任,該由誰來負起刑事、民事的相關責任。

另外對於事前的風險管理與損害預防的重視程度,卻是多年來一直不見大幅提升,以至於此類案件屢見不鮮,其實就是要求建築工人綁安全帶的動作都常常無法確實要求,更何況每一項施工都要求必須符合安全的標準程序,既然如此,則至少在保險的保障方面就不應該太斤斤計較,無論是工程僱主責任保險或是工程第三人責任保險,都應該投保每人五百萬到一千萬的工程責任金額方為足夠,也才是個負責任的施工單位。

產險行銷之市場區隔概念【文:江朝峰】

所謂市場區隔(Market Segmentation)乃指將整個大市場(Whole Market)分割成數個次級市場(Submarkets)或分隔體(Segments),使每一次級市場或分隔體在所有顯著特性方面趨於一致。

市場區隔除了可讓賣方更能辨認和比較行銷機會之外,也可根據不同的市場分隔體對行銷反應之差異,分派行銷預算,並令賣方對其商品及行銷訴求適予調整,進而發展不同的行銷策略。根據市場區隔可設計出消費者真正需要的商品,把握消費者的心理予以滿足。

另就現代行銷的整體觀念來看,可經由市場區隔之深度,更有效地顧及通路的決定、商品的設計、促銷方式的決定、價格的訂定等,進而更有系統地使行銷工作得以展開。

市場區隔的因子包括;家計因素,如家庭人數、職業、所得等;個人因素,如年齡、性別;心理特徵因素,如人格特性、智慧程度;行為型態因素,如品牌偏好、社會地位;行銷環境因素,如競爭情勢、配銷通路;地理因素,如城鄉、氣候、人口密度等。依據上述因素做為區隔變數,將整個大市場區隔為幾個不同型態的市場,設計出相對應的產品及行銷組合、以求滿足這些區隔市場中的消費群,達成銷售目標。

我國產險業向來較少運用市場區隔的概念,而多以相同的保單(商品)銷售予全部市場。其實不同的消費族群對保險保障或附加價值的需求不盡相同,如城鄉的居民對居家綜合保險的需求可能差異相當大;收入高低、社會地位也會決定汽車責任保險金額的高低,因此,想要更廣泛而深入地占有保險市場,必須對市場區隔有進一步的研析。

保險法將大修 投保即生效【工商時報/彭禎伶】

新聞最喜歡譁眾取寵,保險法本身都不到百年的歷史,哪來的近百年未修!其實中華民國保險法是於1929年12月30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制定之初,大量借鑑於法國保險法、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以及加州保險法,後歷多次修訂,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現行條文共178條。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

不過若以修正的幅度來看,這次可能的修法應該是史上最強無誤,而其中一些規定將會令市場規則大變,而跟著修改的公司法規也會非常的巨大,光以諾成契約來看,都要改成契約一經約定即可生效而不以收受保費為準,那壽險會造成的影響就會非常的大,至於產險的見費出單是不是就會喊卡?就不知市場的因應之道如何?再看其他修改的部分,相信明年會非常熱鬧了!

董監責任險 近1/4上市櫃未保【工商時報/黃惠聆】

所謂董監責任險其實包括的保險對象相當廣泛,除了董事、監察人之外還包括公司內所有具管理與監督職務的受僱人,換句話說,在公司內所有具有決策責任的人,無論過去、現在或未來,無論是本公司或關係企業都是保險的對象,而這其中最需要保險保障無非就是獨立董監事與公司主管,因為所領酬勞有限,卻要擔負這麼大的責任。

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地區仍有相當數量的上市櫃公司並沒有投保董監責任險,其原因非常簡單,就是老闆們認為不會出險,因為很多是家族企業,董事會都是自己人怎麼可能出事?然而畢竟董監責任險的承保範圍比這些老闆們所想像的要多要廣,而如果出事了,受到傷害最大的卻是獨立董監事與公司相關主管,因此如果老闆們有幫這些獨立董監事與公司主管著想的話,還是應該要做好保險規劃。

最適合馬戲團的保險規劃【文:江朝峰】

馬戲團到處跑,有什麼保險可以全面保障?答案就是商業動產保險,所謂商業動產保單除可包括巡迴展示,出租使用及委託加工外,型態上亦可包含鐵路、公路、航空或內河運輸及暫時儲存等,因其可彌補海上運輸保險及火災保險之不足,且在承保範圍上深具彈性,故為一般企業做整體性保險安排之考慮時不可或缺之險種。所以包括各類商品巡迴展示、巡迴演唱會、馬戲團、屋頂廣告氣球、屋外出租立體停車設備、一般運送及暫存之商品等都是非常適合投保商業動產保險。

商業動產保單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正常運輸途中。

(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 7天為限,但得經保險公司事前同       

      意加批延長之。

(三)修理保養期間。

(四)操作使用期間。

(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

(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被保險人得經保險公司之同意,於加繳保費後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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