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推個資險 叫好不叫座【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一項新的保單從推出來到普及,通常需要長達十年以上的時間,而個資保單從103年初新版個資法上路以來,不過一年多,當然還沒熱身開來,基本上所謂個資風險,對於同一件個資外洩事件,損害賠償最高達2億元,單筆個資外洩的求償金額則在5百元到2萬元之間,而且個資洩漏的舉證責任,也從用戶端轉到企業端。由於在訴訟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依據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師界生意前景看好,準備承攬個資洩漏集體訴訟官司。
基本上個資外洩的法律責任,分成個人與企業二種,企業洩漏用戶資料,將會衍生相關責任,至於個人個資因疏失外洩(例如身分證失竊),被拿來當成犯罪人頭,也會產生訴訟費用,受害者若要恢復信用紀錄,也須一筆費用,因此在現代的社會,各產險公司也因應這項需求而推出個人資料保護保險,而企業投保個人資料保護保險似乎是企業的必要選擇。

囂張!鐵鎚敲破玻璃櫃 搶走銀樓百萬元金飾【TVBS/謝古菁】

 

【豐林保險評論】

銀樓珠寶店被搶劫或偷竊的機率非常之高,其實不只台灣,國際間珠寶被竊案件時有所聞,各國的珠寶展都發生過竊案,價值不斐的珠寶不翼而飛;有鑑於近年來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再加上意外常發生於百密一疏時,珠寶業者不僅要將自身的財富作好萬全的保護,對保險有非常強烈的需求,但也因為損失率頗高,所以願意提供保障的保險公司也不多。
基本上,銀樓珠寶商可以投保「銀樓珠寶商綜合保險」,其通常為概括式保單,除保單上的不保事項外,皆為承保事故。其承保範圍可以包括一、營業處所內收藏品,指被保險人擁有或受託之金銀珠寶,保險期間以一年度為基準。二、展覽陳列品,指被保險人邀請或受邀參加展覽之金銀珠寶,保險期間以展覽期間為限。
三、運送品,承保被保險人運送金銀珠寶之風險,保險期間為運送起迄期間。

保險業盼開放跨國企業投保【經濟日報/蔡靜紋、邱金蘭】

 

【豐林保險評論】

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係屬於大型企業集團的一員,成立專屬保險公司看起來對企業集團非常有利,包括投保風險的彈性處理(一般保險公司無法接受的風險也可以承保)、可以增加母公司的營收(因為增加了專屬保險公司的營收)、可進而擴展國際間的再保險交易、可以便利資金的調度、可以節省母公司的費用(包括保險費跟稅金),所以理論上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都應該要成立專屬保險公司才對。

但是為什麼台灣地區規模比長榮集團要大或相當的企業集團,並沒有想要成立專屬保險公司,其係因為在技術上確實也有限制條件,以至於要成立專屬保險公司確實有其困難性,基本上,若要成立專屬保險公司,首先要找到一群懂產險的實務人才,而且由於專屬保險公司的地點必定會選擇設立在海外,雖然人員並不一定要在國外,但是其運作常會涉及國際事務,因此這些人才的能力更必須是多元化,第三點是這個集團的風險必須是符合可以自行承擔的要件,也就是說風險的數量要夠大才能符合大數法則的概念,最後,必須評估下來的整體效益要比較高。

 

KTV火災釀5死 負責人判刑【中央社/蔡沛琪】

 

【豐林保險評論】

每次發生重大公共安全意外,媒體、政府、業者、保險業就會吵上一陣子,雖然檢討了半天之後多少還是會有一些改善,像多年前發生了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事件,保單原在必須被保險人疏忽或設備欠當才能理賠的規定,為免釐清責任曠日費時,已將疏忽或欠當的字眼刪除,來擴大保障無辜受害人的原意,但整體而言在強制投保公共意外保險的規定上,仍有許多值得討論與改善之處,以2011年台中阿拉夜店大火事件來看,其中就有多項值得大家進一步分析與檢討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金額嚴重不足的部分。

目前八大行業已納入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的規定,但是其基本保險金額以台中市而言,規定為:每一人傷亡2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1000萬元、每一事故財損200萬元、每一保險期間(原則上一年)2400萬元,因此多數人都以為已經投保2400萬元的保額,一般的意外事故來說應該足夠了,但是所謂2400萬元指的是保單期間多次事故賠償的總金額,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所以真正會賠償的金額就會受每一人賠償金額跟每一事故賠償金額的限制了,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每個人最多賠償200萬,每一事故最多也才賠償1000萬,這種情況在阿拉夜店事件中就嚴重暴露出保額不夠的問題。

扶人遭訛詐有保險埋單 【信息時報】

 

【豐林保險評論】

這張保單看起來是噱頭的成份居多,應該是在打知名度吧!因為要扶老人過馬路(好像小時候的日記會寫的故事)或者路見傷患拔刀相助的機會本來就不高,還要被誤會然後被訛詐,這麼小的機率,然後保險金額又這麼低,實在不太符合保險的基本原則,再加上必須二審判決助人者有過失要依法賠償,此時保險公司才要賠,理賠條件似乎過於嚴苛與長久。

如果不是被冤枉,而是個人疏忽過失的行為所致他人的損害,那麼投保個人責任保險足矣!如果是冤枉,法院都已經判決不是冤枉了,那麼保險公司又如何證明該助人者是被冤枉?而經證明是冤枉,那麼法院的判決豈不大有問題,此時可以再上訴嗎?如果上訴成功,確定該助人者是被冤枉,那麼法院自不會判決該助人者賠償,那麼保險公司豈不是又沒有理賠的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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