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皇宮廚師 搶銀行贖賓士【中國時報】

又發生了銀行櫃台搶案,對銀行來說當然要投保現金保險,其承保範圍為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一)在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二)在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三)在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基本上標準保單規定僅承保現金之損失,但可加保支票、匯票、印花稅票、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之損失。在保險事故方面另可視實際需要而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另外本保單所指「金庫」、「保險櫃」、「櫃檯」的定義與被保險人的實際置放現金及有價證券之處是否吻合應予再確認。至於在辦公室時間以外發生之櫃檯現金之損失,保單通常則不予承保。

路邊停兩小時 13年老車突起火!男手脖燙傷:睡著了【東森新聞】

汽車發生火災,不論是別人來縱火、延燒過來或自己起火,車體險有沒有保呢?目前市面常銷售的汽車車體損失險分甲、乙、丙式,甲式保障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不明車損造成的損失,乙式則保障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甲式差在不明車損的保障,丙式則限於車對車碰撞損失險,所以車體損失險甲乙式都可以理賠。

另外一般而言,在選擇甲、乙、丙等不同的險種時最重要的原則是依據汽車的不同狀況來選擇不同的投保方式,譬如車子越新、車價越高、保養得越好、高級主管用車,應選擇承保範圍比較廣泛的甲式車體損失險;但如果對車子防護能力比較強,如有車庫、司機,則可以選擇乙式或車碰車,至於車子太過老舊(至少五年以上)、價值不高、加上車子本身性質不太怕刮損(如小貨卡),則不需投保車體損失險,綜而言之,投保險種的選擇一定要依據車主自己的特性為準,而不要以保險公司推銷的組合來選擇。

印尼海嘯 死傷慘重【中央社】

全球氣候異常似乎會愈演愈烈,也因此天災發生的機率跟嚴重性都會增加,因此投保天災保險也是保障個人、商店、公司企業最經濟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但是對保險公司來說,這也是一個難題,因為巨災發生的頻率跟幅度愈來愈算不凖,而在市場的競爭之下,費率又難以提高,而個別企業想要用更經濟的成本來保障天災風險,更是理所當然,綜合來看,這就是現在台灣的產險市場狀況。

從民國50年開放保險公司設立至今已超過50年,但是能真正因應天災的保險系統仍然很不充分,譬如說所有汽車有投保天災保險的比率大概只有千分之二,所有工廠與辦公室有投保颱風、洪水、地震的比率估計應該不到5%,至於住宅的部分幾乎沒有人投保颱風洪水險,地震的部分則有約30%的投保率,但是只能在全倒時最多賠償150萬元,保障的效果很有限,因此相對於我們被列為世界上四個極端危險的天災國家,我們真的應該好好檢討一下面對天災的態度。

孝子開車送貨恍神撞4輛法拉利恐賠千萬 47人善心伸援手【奇摩新聞】

撞到超跑的賠償責任絕對是驚人的,但這種對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在強制的第三人責任保險是不賠的,而任意第三人責任可以賠償的金額遠遠不足,因此只能投保超額責任保險,除了財產損失的賠償之外,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2016年八月份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的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說來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越來越多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普悠瑪翻車5童喪命受限保險法規領不到理賠 立委籲賠200萬【奇摩新聞】

其實本事件中有許多記者根本搞不清楚的狀況,胡亂報導之後恐引起更深的誤解,無法理賠兒童的死亡保險是保險法經立委提案審查後規定不能理賠,所以保險公司不能也不願意賣,所以此次旅平險的保險公司不賠死亡的部分是這個原因,另外該部分死亡保險保險公司也沒收保費,所以本不應有疑義,現在硬要保險公司酌情處理,反而有背保險的基本精神。

除了這個部分,保險公司有慰撫金的發放,學生平安險也有百萬的理賠,再加上台鐵旅客責任險的賠償金,理論上是夠了,小孩子又不是家庭的經濟來源,若搞到後來又可以投保比較高額的人壽保險,會不會又引發道德危險,發生父母親人為獲取高額保險金而戕害自己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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