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理賠負擔不起 加州史上最慘大火燒垮保險公司【世界新聞/顏伶如】

保險公司因為承保的危險產生巨額的損失而導致喪失清償能力(俗稱倒閉),雖然並不多見但也偶爾會發生,像AIG的保證保險、以前某產險公司的1090專案等等,所以萬一發生此類事件,而且正好是你的保險公司碰上類似突發狀況,你該如何危機處理?僅提供以下數點以供參考:

      1. 隨時掌握最新情勢發展,最好以政府保險監理單位的評估為主要依據。

      2. 立即檢視保險單內容,包括產險公司承保比例及保險期間,保單退保規定及辦理程序等。

      3. 深入了解處理中理賠案的進度,結案有無問題?如何以最快速方式結案取得理賠金?

      4. 如果確認原保險公司喪失清償能力則應擬定應變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a. 有無可能找其他產險公司來取代承接?此公司安全嗎? 理賠滿意度如何? 對我的產業熟悉嗎?承保範 圍有沒有特別限制?

           b. 需要多久才能完成換約承保?要不要現場查勘才能決定要不要承保?

           c. 原保單退保保費怎麼計算?相對地,加保保費怎麼計算?

           d. 退保通知時間以及退保生效時間。

           e. 訂出啟動應變計畫的必要條件。

產險新保單逾15種 3年新高【工商時報/黃惠聆】

一般商品跟保險單的最大不同就是,保單本身其實不是商品,它真正賣的是一份承諾,那份承諾你是看不到摸不到的,保單只是把這份承諾寫成文字而已,所以要仿效保單真的很容易,只要影印然後換保險公司的名字就好了,因此從以往以來,只要有保險公司發展了新商品,通常就會立即被其他保險公司複製,所以不用多久全市場就都會有這一張保單。

這個結果告訴我們的是你不需要花力氣去發展新商品,只要別人有新商品開賣,只要照抄不誤就好了,因此市場上就會變成只有價格競爭的不好現象,甚至有些保險公司並不瞭解該新商品的真正意涵,結果造成了許多保險消費者糾紛,嚴重影響到保險界的形象,另外也因為如此,所以沒有保險公司想要發展新商品,所以沒有差異化商品,市場只能停滯,現在市場上新商品源源不絕,這是非常好的現象,即使這些保單不是很熱賣的商品。

汽車保險換保 可按日退費【聯合晚報/葉卉軒】

短期費率表係指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時,計算短期保險費的依據,也就是未滿一個月者15%,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25%,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45%,依此類推到十一個月時95% ,十二個月100%,所以從這個表看起來如果保的期間越短收的保費比例就越高,對被保險人來說也就越不划算,其旨在希望被保險人儘量不要轉變保險契約。

舉例來看,如果被保險人投保的時候交了6000元保費,如果保了73天就退保,那麼只能退3900元保費,也就是算繳了2100元保費,若是按照日數比例才要交1200元保費,如此看來公平嗎?進一步來看,若是保險公司要退保則只要按日數比例來收即可,所以其實短期費率的規定還值得重新思考一下!

小護士玩「甜甜圈」! 慘摔落海斷臂怒提告【東森新聞】

遊樂場所管理或設施不當造成遊客受傷,而引發的賠償責任最好就是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在保險金額方面,每次事故理賠上限,目前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發生事故,死傷的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如果有十個人死亡,每個人只能賠償150萬了,至於現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才會用到。所以保額自有很大的空間來提高,至於高到多少就要相對看保費的增幅囉!

打錯針出人命 家屬控慈濟傲慢【中國時報/鄭郁蓁】

護理師錯誤的行為造成病患受害,可以在醫院綜合責任承保也可以在醫師責任中承保,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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