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身體傷亡理賠額度提高到600萬元【自由時報/林曉雲】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組織或主辦活動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在保險金額方面,每次事故理賠上限,目前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發生事故,死傷的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如果有十個人死亡,每個人只能賠償150萬了,至於現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才會用到,所以保額自有很大的空間來提高,至於高到多少就要相對看保費的增幅囉!

史上最高!撞死女保險員賠4111萬 酒駕男一口答應【東森新聞影音】

雖然是信口答應,但會有如此高金額的求償,可見在一般民眾心中,死亡的賠償金額已逐漸在升高,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整體看來,理賠金額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來說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 五日內須告知【經濟日報/林子桓】

保險事故發生後,為什麼需要5天內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其最重要的原因是若在事故發生後太久才通知保險公司,會讓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很難確認事故發生的原因,所以一般保單都會規定要在一定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其實國外也有保單不會規定固定的日數,以免因為特殊的原因而影響被保險人的權益。
譬如說發生火災時,屋主(被保險人)人在國外,到輾轉被告知時已超過保單通知時效,此際對被保險人來說就會非常無辜,因此國外保單在這種情況時就會規定「儘快通知」,此時只要被保險人在正常情況之下儘快通知保險公司即可,當然一般來說5天的時限也大都足夠被保險人完成通知了,若是真有特殊原因而造成通知時效超過,實務上保險公司也多會寬容行事。

金管會推地震險 擬爭取2千元扣除額【工商時報/彭禎伶】

呼籲了這麼久,終於有回應了,雖然金額有點低,但還是很高興。我國目前在每年申報所得稅時每位民眾都有NT$24000的扣除額可以應用,除了壽險及社會保險適用之外,產險公司銷售的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也適用這項扣除額,只是總額不能超過NT$24000的規定,其實這項扣除額的規定就是在鼓勵民眾多規劃可以保護基本生活的保險,例如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等,但是其實包括住家的財務安全也是與個人切身有利害關係的險種,但卻沒有這項稅盾的優惠,實有欠公平。
進一步來說,目前有34%投保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的民眾,都是因為銀行貸款的因素才來投保,如果現在能在這項基本保險再擴大天災的承保範圍,而其他未貸款的民眾可能就會疏忽了這樣的保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其實若可以將這項保險費列入每年報稅時的列舉扣除額(如一萬元列舉扣除額),則一般民眾在可選擇繳稅或保險的情形下,相信對能保障民眾天災地變的居家綜合保險的發展會有非常正面的激勵作用,而對一般人民的居家財產也才會有全面性的保障。

電池爆炸引火警?彰化3樓透天厝燒毀【三立新聞網/林盈君】

如果是電池起火,那麼就非常可能涉及產品責任保險,對於製造商來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是一定的措施,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中應投保的對象從開始製造到交到消費者手中一系列的所有企業廠家,原因很簡單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廠商至少都會因連帶責任而牽扯其間。
於所謂產品的瑕疵或缺陷則至少有三類狀況,包括設計錯誤、製造錯誤與使用說明不當,其中設計錯誤即產品因設計程式、規格之錯誤,造成同一系列製造、生產之產品都有瑕疵。製造錯誤則是指產品的設計雖然沒有問題,但在製造過程中由於人為疏忽或機械故障而造成產品的瑕疵,至於使用說明不當方面指的是產品設計及製造雖均符合標準,但各種產品特性不同,如果製造廠商沒有適當說明或警告,就有可能造成使用人於使用時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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