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我國為保障存款人權益,於民國74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並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存保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最高保額是指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金融機構存款之本金及利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的最高額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賠付時,是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