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有起色 工程險賣最好【經濟日報/戴玉翔】

一個地區或社會在持續進步的過程中,最明顯的現象就是會有各項工程在不斷的施工營造當中,包括各種建築工程、機器的安裝工程,橋樑道路工程、河川整治或下水道工程、甚至一些特殊專業的營建工程,都無時無刻不在各個角落進行。

而事實上當這些工程施工時,由於不像其他多數製造業或服務業是以較固定之地點、人員、設備及生產線進行重複性的生產或勞務提供,因此每一項營建工程都是一次性的特殊產品,其中因為地形、地質、參與者、資源、環境與天候等因素的組合,加上各因素間的複雜關聯性以及相互依存性的特質,使得各項工程在興建過程中隱含了相對複雜而多變的風險。

另外有些工程在種類多樣性及專業分工之考量下,又常層層轉包,形成多重之承攬關係,在安全衛生管理的執行方面相對較為困難,這也造成職業災害一直高居各行業首位的原因。當然,所有風險都應該加以管理,而國內各項工程所面臨之風險種類確實相當繁多,不過一般仍可歸納成下面幾個方向:天災環境方面包括颱風、洪水、地震、暴雨、龍捲風等自然災害,例如因台灣屬海島國家,經常遭受颱風侵襲,豪大雨或強風對完全暴露在天災威脅下尚未完工的營造工程很可能會造成相當大的損害。

另外在地質狀況方面如地層下陷、山崩、土石流、地質不穩等原因,也都可能導致營建中的的建築、橋樑、道路發生斷裂、塌陷的情況。在責任風險方面,如在營建的過程中因施工疏忽而造成他人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有損失,舉例來說因施工不慎導致建築中鷹架倒塌而造成停放工地外他人汽車毀損,此際當然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另外如專業責任或契約責任,雖然所潛藏之風險較難評估,但在工程進行之初就勢必請法律專家做全面性的衡量以免誤觸法律的陷阱。

多單整合利於做保單規劃【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每添購一台或一組新的機器設備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機器設備可能已累積相當數量,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到期日不同,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總而言之,保單數量太多,一方面代表的是保險公司行政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對被保險人而言,保單愈分散,價格談判能力就愈弱。整體而言,將多張同類型的保單整合為一張保單,並將無法整合的保單到期日整合為同一時間點,將非常有便於企業統籌管理、保障完整避免重複與不足、擴大議價能力節約保險成本等優點。因此,已有多張保單則應該整合成大保單,其做法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選定好大保單的起保日,然後將現有保單全部退保一起整合為大保單;另一種方式則為選定某一張保單作為基準,然後在其他保單陸續到期後加保進來該張設為基準點的保單。

第一種方式的實際做法必須先選定一個日期作為統合後的大保單起訖期間,一般而言會選定會計年度如1月1日或7月1日起保,但也有為了跳開承辦單位業務最繁忙的時間而選擇其他日期,甚至以企業創辦日或任何較具意義的日子都是可行,選好起保日之後接著即與現有保險公司洽商新的承保條件與保費,因為保單整合以後,理論上保險公司的出單成本降低,所以保費應該有一點空間可以調降,至於承保條件,也會因為保單的整合而必須因實際風險狀況加以重新評估。 繼續閱讀…

保險小百科/複保險總賠償 標的價值為限【經濟日報/李秉豪】

所謂複保險就是指你買了很多張相同的保單,一般人對保險通常不會有太好的態度,所以是不會多買很多張保單,但是有兩種情形另說,一種是搞不清楚狀況無意間複保險,譬如去銀行辦房屋貸款因應銀行的要求買了一張住宅火災保險,結果過了一陣子忘了這件事,太太在保險業務員的同學推銷之下又買了一張,這就形成了複保險,不過因為是無意的,所以法律上把它叫做善意的複保險,此種情況就只理賠被保險人真正的損失即可。

另一種複保險的情況則是被保險蓄意多買幾張保單想要詐騙保險金,譬如用倉庫內的貨物分別去跟數家保險公司投保,再縱火燒掉倉庫然後分別跟各家保險公司求償以獲取不當暴利,這個叫做惡意複保險,若被查時期法律效果是契約無效,保險公司完全不用賠,以上是複保險的效果,然而複保險的前提是保險標的有一定的價值,譬如一棟房子造價500萬,如果買了3張各500萬的保單,發生事故就可以獲得超過標的的金額,如果標的的價值無法估算,那麼還叫做複保險嗎?

新北上午第二起!新莊火鍋店氣爆 店面全毀「雨棚飛路中」景象駭人【中時新聞網/戴志揚】

基本上,爆炸是一種極為迅速的物理或化學能量釋放過程。在此過程中,體系內的物質以極快的速度把其內部所含有的能量釋放出來,所以一旦失控發生爆炸事故,就會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爆炸風險是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之一,但是通常要另外加保,換句話說,此次爆炸事故萬一被波及的住宅、商店或辦公室以及工廠則就算有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上是無法申請理賠,除非有另外加保爆炸保險。

另一方面,對發生爆炸的廠商,若有造成第三人受到傷害其因沒有善盡管理危險物品而導致,本就應負賠償的責任,所以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此一來,只算爆炸震波所致的房屋毀損、玻璃破裂、人員受傷等等,都將包括在承保範圍之內;另外一個問題是在台灣的話,就算肇事廠商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如此重大的損害,恐怕其保險金額會遠遠不足。

企業火險保險金額要足額!【文:江朝峰】

企業新購財產時,應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加批承保,因為如果該保單屬於列舉財產承保的方式,則未列舉的新增財產便形同無保險保障。而假若該保單採用概括承保財產的方式,則新舊財產的總和必又超過保險金額,而形成不足額保險,因此企業一旦有新購置的財產時,便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然而如果每有新增資產便通知,不但不符行政效率也難保不會有疏忽而未予投保的情形,因此為避免隨時通知加保的麻煩或為預防遺漏的狀況產生,實可運用「資產自動增加」或類似的特約條款來解決。這些條款的運用不只擴大了新增資產的保障,且免於不足額保險的限制,更減少企業保險承辦人日常作業的繁瑣。

▲具有技術價值之財產

一般企業大部分都是以財產目錄之帳面餘額投保,往往忽略了一些帳面餘額很低(甚至餘額為0),但實際上仍然在繼續使用、運作或生產的財產(亦即有經濟價值或技術價值大於帳面價值的財產)。如果這類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企業能夠獲得的保險賠償金,通常是少之又少。

因此針對上開機器,就應事先與保險公司協調該類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並以之為理算損失之依據。一般是以重置成本的10~30%作為其實際價值之認定。

▲理賠後復建中,保額也要注意調整

其實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不只在企業投保火險前要注意,理賠後更要留意,舉例來說倘若某企業投保了 5千萬的足額建築物火災保險,沒多久就因為火災造成 2千萬的損失,保險公司於賠付之後,依據保險契約的規範,該企業的保險金額僅餘 3千萬。在該企業迅速復建完成之後,實際價值已恢復為5千萬時,其保額卻仍僅為 3千萬,這種情形也會形成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一般企業通常會忽略前述的狀況,因此為避免發生這類問題,除非該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能隨時記得在復建過程中,實際價值有所增加時,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否則就應該充分運用「保險自動恢復條款」來自動承保所增加的保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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