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致停車塔車損 保商火險+天災險可理賠【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對於停車塔來說,最重要的風險莫過於所保管車輛與駕駛人的安全,一般來說這有兩種保險可以處理,一是由停車設備的製造商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今天如果因為停車設備有瑕疵時,而這個瑕疵也造成使用人或無辜第三人受到傷害,那麼這個停車設備的製造商就要負賠償之責,譬如停車設備因為製造錯誤而崩塌,造成尚未離座的駕駛或車輛受到損害,這都是產品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第二種情況是由停車塔業者要去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因為停車塔業者疏於保養管理停車塔而造成來停車的民眾其人或車受到損害,那麼就由公共意外責任險來理賠,至於公共意外責任險本來就不應包括天災所致的損失,如果把天災包括進來則不論甚麼情況都應該理賠,但是如果沒有包括天災但因為疏於保養以致天災來時受到毀損,保險公司拒賠則需要再研究研究。

台中銀在逃搶嫌 警方獲報搜查未果【中央社/葉子綱】

【豐林保險評論】

許久未發生的銀行櫃台搶案終究還是發生了,,對銀行來說當然要投保現金保險,其承保範圍為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一)在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二)在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三)在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基本上標準保單規定僅承保現金之損失,但可加保支票、匯票、印花稅票、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之損失。在保險事故方面另可視實際需要而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另外本保單所指「金庫」、「保險櫃」、「櫃檯」的定義與被保險人的實際置放現金及有價證券之處是否吻合應予再確認。至於在辦公室時間以外發生之櫃檯現金之損失,保單通常則不予承保。  

纏訟11年 RCA汙染案判賠5.6億【聯合報/藍凱誠、李奕昕】

【豐林保險評論】

這種案子如果是發生在美國,賠償金額肯定會是天價,不過在台灣能告贏就不錯了,金額也只能勉勉強強了,但問題是RCA也已經脫產,現在收到訴訟判決還會老老實實回來賠錢嗎?除非還想來投資,否則這些受害人也只能徒呼負負了,單純就保險的角度來說,對於這些員工來說,除了社會保險的理賠之外,應該要考慮的是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至於對於第三人的汙染損害,因為RCA是惡意、故意、長期的行為所致,因此此為逐漸性汙染而非意外性汙染,而目前對於逐漸性汙染所造成的損害因為損失界定的困難,譬如說身體所受到的傷害有多少比例是由汙染所造成,因為分辨上的困難,所以保險公司只推出意外性汙染責任保險,因此這些受害者只能向肇事者直接提出求償。

怪怪…網路想推奇葩險【經濟日報/林宸誼】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對保險業的發展,新商品真的非常重要,但是新商品也必須要能符合保險理論的基本原則,譬如說對價要合理,不能用大成本保小保障,或者不能保障投機型風險而誘發賭博行為,或者不能保像保險犯罪的故意行為,或者必須有行銷的可行性,或者保費必須可以精算等等,所以之前也有學生提過要設計類似你會紅保單或者學分保險,其實都是不太符合保險理論的。

至於可以發展的新種保險也是相當多,譬如使用權保險、建築保固保險、千面人保險、寵物保險、科技業專業責任保險、禮券保證保險、人事保證保險、個資保護保險、高額傷害險、老人意外險、特殊職業意外險等等,當然這些保險在執行的過程中難免也一些眉角需要拿捏,不過如果能夠全力去發展未嘗沒有大展鴻圖的機會。

第三責任險 建議保額300萬 【經濟日報/陳怡慈】

【豐林保險評論】

 對於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的金額300萬的建議實在不敢苟同,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2010年八月份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的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說來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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