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保險歷史【文:網路整理】

據史料記載,保險最早的形式是產生於海上航運貿易。

遠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到海難時,為避免船隻和貨物同歸於盡,往往拋棄一部分貨物,造成的損失則由因而減少受損的各方來分攤,形成了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共同海損分攤原則。這一原則就是保險(也是海上保險)的萌芽概念。

人們所知最早的保險單,據考據,是為熱那亞商人G.樂客維倫於西元1347年10月23日開立的承擔 聖‧克維拉號 貨船從熱那亞至馬喬卡該段航程的保險單。到了1400年,海上貸款與損失保險分別成為兩個專營行業,也因此開始有了專門經營海上保險的商人。

到了16世紀,隨著海外貿易的迅速增長,買賣保險合同普遍盛行。至17世紀中葉,開始出現專門經營保險的組織,如因為1666年倫敦大火,在1667年成立的倫敦倫巴第街房屋火災保險商行,1676年成立的漢堡火災保險社,約在1683年,愛德華。勞埃德 開設的一家咖啡館開始成為航運消息的傳播中心,這就是著名的勞伊氏的前身。

有關保險的法令,最早可見於1435年《巴塞羅那令》,其後又出現《威尼斯令》。到了1523年,佛羅倫薩制定了一部較完整的海上保險條例,並規定了標準保險單格式。

而保險經紀人制度的確立,始於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制定的保險法。1563年出現的《安特衛普令》則為歐洲各地所採用。在英國,伊麗莎白一世於1601年制定第一部有關海上保險的法律,到了19世紀,保險則開始進入現代化時期。保險對象和經營範圍,不僅包括傳統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而且還擴展到生存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再保險等業務。 繼續閱讀…

一銀神鬼女主管!「每綑百萬偷抽2張」 盜走629萬元【太報】

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的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於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達年餘,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安泰醫院大火116人轉院、17人還在加護病房【NOWnews今日新聞/魏妤庭】

醫院的風險管理其實是非常重要,實在輕忽不得,因為醫院裡都是毫無應對突發事故的病人,一旦發生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可能會非常巨大,所以醫院對各種風險的處理就非常重要,除此之外各種保險的安排都有其必要性,譬如火災保險,包括建築物、各項醫療設備、藥劑藥錠、機器及電子設備等等,都應妥為整合所有財產,尤其是其保險金額的額度訂定與基礎設定更是重要。

其次,對於責任的規劃也是必要,譬如對病人、對家屬、對訪客,對醫院工作人員、對醫師護理人員等的責任,都必須考慮在內,所以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雇主責任、團體保險等,更可以因為醫院個別風險的考量而規劃替代性險種如醫院綜責任保險,另外也可以考慮犯罪保險(現金保險與員誠險)或人事保證保險或醫師責任保險等等。

颱風來襲前,各公司企業應注意的損害防阻建議【文:江朝峰】

平時應注意下列狀況之維修

       (1) 建築物漏雨,瓦片破損,門窗殘缺者。

       (2) 重要樑柱年久腐爛,有傾塌危險者。

       (3) 屋架或牆壁傾斜,有倒塌之虞者。

       (4) 室內外瓦斯、天然氣及電線、電器設備,不合安全規定者。

       (5) 自來水或自設地下抽水井之機件及管道,有破損情形者。

將貨物外層加披防水層(如帆布與防水布)。

廠區門窗加強固定避免風勢過大破壞門窗造成損失。

避免將貨物存放於低漥地區。

排水溝應隨時疏導暢通,以防豪雨淤塞,影響建築物之安全。

接近建築物及電線之樹枝,應予修剪,以免損及建築物。

若颱風造成損失請於第一時間與保險經紀公司聯繫,以利後續理賠作業維護公司權利。

善用不同型態自負額來做保險規劃【文:江朝峰】

原則上自負額的應用型態相當多,在此介紹六種最常用的自負額如下:

1.標準型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

所謂標準型自負額乃最常被應用的自負額型態,意指在每一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按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先行負擔部分損失。例如自負額設定為 3萬元,倘若損失為50萬,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3萬元,而保險公司賠償 47萬。同上例,如自負額設定為10%,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5萬元,而保險公司則賠償45萬。但須注意的是,某些保單會規定以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計算後較高之金額為自負額,此種規定對被保險人非常不利,且失去自負額的真正意義。

2.免責型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

免責型自負額的設定方式與標準型自負額並無不同,但其相異點在於實際損失一旦超過約定的金額或比率時,被保險人即不再負擔任何損失,而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

因此就被保險人而言,選擇免責型自負額比標準型自負額為佳。但保險公司在設計免責型自負額之際,必須考慮到萬一損失接近自負額時,被保險人是否可能故意多製造部分損失,使損失超過自負額,冀使得以獲得全額理賠。因此免責型自負額多應用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損失現場狀況的險種或保單上,如海上貨物保險之類。

3.轉換型自負額(Convertible Deductible)

所謂轉換型自負額,係指於保單設定條件下,在保險期間內,由被保險人決定在該條件下要自行負擔損失,或由保險公司賠償。例如:應繳保費為1百萬,則設定先繳保費80萬,茲若保險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損失,則被保險人可節約20萬,但若一旦發生損失,則被保險人必須決定應自行承擔該損失或由保險公司賠償。若決定由保險公司賠償,則必須先補償該原可節約的20萬。 繼續閱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