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學畢委會長監守自盜 拿畢業生474萬會費買股票大虧還遭判刑 【聯合報/曾健祐】

【豐林保險評論】

員工挪用公款,老闆應該考慮的就是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了,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的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於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達年餘,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企業要注意火險保險金額的適切性 文:江朝峰

企業新購財產時,應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加批承保,因為如果該保單屬於列舉財產承保的方式,則未列舉的新增財產便形同無保險保障。而假若該保單採用概括承保財產的方式,則新舊財產的總和必又超過保險金額,而形成不足額保險,因此企業一旦有新購置的財產時,便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然而如果每有新增資產便通知,不但不符行政效率也難保不會有疏忽而未予投保的情形,因此為避免隨時通知加保的麻煩或為預防遺漏的狀況產生,實可運用「資產自動增加」或類似的特約條款來解決。這些條款的運用不只擴大了新增資產的保障,且免於不足額保險的限制,更減少企業保險承辦人日常作業的繁瑣。

▲具有技術價值之財產

一般企業大部分都是以財產目錄之帳面餘額投保,往往忽略了一些帳面餘額很低(甚至餘額為0),但實際上仍然在繼續使用、運作或生產的財產(亦即有經濟價值或技術價值大於帳面價值的財產)。如果這類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企業能夠獲得的保險賠償金,通常是少之又少。

因此針對上開機器,就應事先與保險公司協調該類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並以之為理算損失之依據。一般是以重置成本的10~30%作為其實際價值之認定。

▲理賠後復建中,保額也要注意調整

其實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不只在企業投保火險前要注意,理賠後更要留意,舉例來說倘若某企業投保了 5千萬的足額建築物火災保險,沒多久就因為火災造成 2千萬的損失,保險公司於賠付之後,依據保險契約的規範,該企業的保險金額僅餘 3千萬。在該企業迅速復建完成之後,實際價值已恢復為5千萬時,其保額卻仍僅為 3千萬,這種情形也會形成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一般企業通常會忽略前述的狀況,因此為避免發生這類問題,除非該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能隨時記得在復建過程中,實際價值有所增加時,即通知保險公司加保,否則就應該充分運用「保險自動恢復條款」來自動承保所增加的保險價值。

晴空塔驚魂近6小時!20人困電梯陷「廁所地獄」 內行揭應急真相 【今日新聞/倪浩軒】

【豐林保險評論】

因為電梯、電扶梯保養或管理疏失而發生的意外事故屢見不鮮,基本上電梯可以分為升降機與電扶梯,就使用性質來看也有送貨與載人之分,但不論是哪一種電梯,若沒有好好的保養與維修管理,都有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像幾年前就曾經發生過有年輕女孩去華納威秀逛街,結果在電扶梯往上行的時候,因為該女孩將頭伸出了電扶梯,在到了上一層樓地板之前仍未將頭縮回,結果慘遭電扶梯與樓層夾角夾斃。

以前也發生過有保險公司的收費員到客戶家收費,要搭電梯時沒注意到電梯未升上來,結果從五層樓高摔落地下室而死亡;因此無論是客梯、貨梯、升降式電梯或者電扶梯,發生意外時有所聞,所以除了請電梯公司務必盡到維修保養之責外,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也是一種風險管理的重要方式,否則電梯的使用管理或所有權人原則上都會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中壢倉庫冒火!空調零件猛烈燃燒狂竄黑煙 嚇人畫面曝 【自由時報/李容萍】

【豐林保險評論】

對失火的倉庫來說,當然最重要的是應該投保火災保險,而這種倉庫最麻煩的就是保險金額的設定,除了這個倉庫的建築物與設備都應該投保火災保險之外,如果這個倉庫裡面的貨物是自己的,那就要注意其金額的正確性,因為這種倉庫的貨品每天的流動性很大,很難準確地估計保額,所以一定需要用流動型存貨的投保方式來規劃。

如果這個倉庫裡的貨物有一部分是別人租放的,也可以用火災保險來規劃,但在估計保額時更要小心,或者用倉儲責任的責任險保險也可以,不過,如果怕去延燒到鄰居,則要進一步去規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尤其是該責任險的保險金額一定要規劃比較高的額度,才有可能去賠償高價的標的。

產險經紀人能提供較佳服務品質的理論佐證 文:江朝峰

對於產險經紀人是否能提供較佳服務品質?根據相關文獻,這是屬於產品品質假說,而其理論基礎在於保險經紀人是能提供較佳的服務品質,此服務品質亦可就供給面與需求面的角度予以分析,供給面觀點的產品品質假說,係著眼於產險經紀人能提供保險公司風險評估的優勢服務;需求面觀點的產品品質假說則是立基於保險經紀人能提供給顧客較佳的服務品質。

Joskow (1973)指出,採用直接簽單制度使保險公司整體付出的簽單成本比較低,因此認為採用保險經紀人制度是比較沒有效率的。Cummins and VanDerhei (1979)進一步指出,若以處理賠案的角度來看,間接銷售模式的保險經紀人制度應能提供較佳的專業服務品質。另外,Mayers and Smith (1981)認為保戶向保險經紀人投保將能夠有效的控制保險公司違約風險的情況,此乃保險經紀人將相較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人員具有一個相對的優勢,即他們的專業知識可以有效的協助被保險人來處理賠案,並且若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不佳,保險經紀人亦可於保戶的契約到期時將其業務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Etgar (1976)則從保險配銷制度中服務績效的觀點來探討不同的配銷制度在服務品質上的差異。Etgar指出,代表間接業務的保險經紀人制度於風險分析與賠案的處理上將較直接業務的銷售模式具有優勢,故保單持有人認為保險經紀人人應具有較高的服務品質。Pauly et al. (1986)則認為造成保險經紀人制度與直接簽單制度在費用率上的差異,是導因於間接業務的保險經紀人制度能夠提供較佳的服務品質。Berger et al. (1997)則就成本效率的觀點指出,採保險經紀人制度的保險人有較低的成本效率,其原因乃是保險人補償保險經紀人提供較佳服務品質的結果。此外,Barrese and Nelson (1992)亦認為,保險經紀人能獲得較高的利潤補償,乃因保險經紀人能以較佳的服務以及較有效率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持有人與保險人間的衝突。Posey and Yavas (1995)認為,由於保險經紀人相較於顧客具有較佳的保險專業知識,因此便能協助顧客尋找適當的保險公司投保。Cummins and Doherty (2006)、Trigo-Gamarra, 2008與Eckardt and Räthke-Döppner (2010)等人指出,保險經紀人可提供顧客的服務,包含提供專業能力、投保金額建議等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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