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檢視商業火災保險單?【文:江朝峰】

一般來說,企業在購買財產保險時多是基於銀行貸款需要或者因為人際關係的考量,而為了滿足這兩種需求,也就常疏忽了保險最大的功能是在保障企業的存續。而且企業在投保時,常因險種的複雜與內容的難以理解,造成甚多保險承辦以為已妥善安排保險,其實並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或者沒有以最小成本獲致最大的保險效益。因此對於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而言,定期的保單校正就非常的重要,譬如說應該檢查企業有沒有……

◆ 新設立的據點

因為一般企業的保單都會條列出承保的地點,不在條列的地點就不在承保範圍,因此如果有即將設立的據點,在保單投保時雖然還不知道,但定期校正時應該就會事先知道,此時就應該做事前規劃,將這些可能新增的據點納入各種保單的承保範圍。接著就要檢查有沒有……

◆ 新的資產

因為企業經營的過程中新增資產是很正常的狀況,雖然有些企業在投保之初就會運用一些條款來保障新增的資產,但是這些條款通常都會有限額,所以一旦超過限額而沒有適時加以調整,就會出現保障不足的現象;也有一種情況是資產減少的時候,此時如果未加以適當做調整,則會出現浪費保險費的情形。再來應該檢視企業與往來……

◆ 廠商的變化

包括新簽訂的合作契約,會不會造成新的風險,譬如說貿易條件做了修正,改變了保險的投保狀況,此時對於該風險的處理就必須重新規劃;又譬如新增往來客戶,該客戶的部分機器或貨物將置放於企業中,對該企業而言就增加了保管與受託上的風險,就這個部分應該去檢視原保單是否有包括這些代管或受託資產的保障,若有,則應進一步去檢視保障的金額夠不夠。 繼續閱讀…

兩岸若開戰簡易壽險不賠 立委質疑「一國兩制」【經濟日報/葉憶如】

戰爭在保險理論中係屬於巨災,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是賠不起的,因為一旦發生戰爭死亡人數可能會非常巨大,保險公司可能沒有能力來賠償,而且戰爭這個風險也是無法精算的,況且戰爭時期保險公司本身可能已被毀滅,所以也談不上賠償的問題,既然如此為何還有可以理賠的保單?這實在是囿於現實面、不得不的結果。

因為台灣的民意代表常為了討好選民,所以會對政府施壓,而保險係屬於特許行業,金管會握有生殺大權,因此民意代表施壓金管會,金管會就要求保險公司照辦,保險公司也只能照辦,以後戰爭發生後再說吧!至於我們一般人,反正只有得到好處的可能,大家就開心的接受吧!

《半導體》轉投資復揚火災 景碩:不影響公司生產 【中國時報/林資傑】

火災是任何企業經營上最大的意外之一,而任何企業都有機會發生火災,只是不知道火災什麼時候發生?如何發生?發生時造成的後果有多嚴重?但是如果把時間拉長來看,火災卻是必定發生,火災如果一定會發生,那麼當初投保的火災保險就是明確的決策了,只不過這一張火災保險單保險嗎?依據歷年來的經驗,火災保險單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在保險金額的設定,換句話講就是理賠時會發生減額理賠(不足額保險)的現象。

之所以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主要是因為火災保險單規定,如果投保的保險金額小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則理賠時將依其不足的比例攤賠,既然如此,那麼我們投保時就依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來投保,那麼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但實務上的最大問題是一般企業投保時都不知道保險標的物的價值,都只以財務部門所提供會計帳冊上的取得成本與其折舊方式來計算投保金額,所以,結論就是幾乎九成的企業保險金額都有問題,所以規劃企業火災保險第一要務就是釐訂適當的保險金額。

企業風險管理策略【文:江朝峯】

風險對一般人來說,大多只能有個模糊的印象,很難清楚描繪出整體的概念,尤其因為日新月異的時代脈動,新的風險一直被創造出來,更讓一般人幾乎不可能去預測風險。不過若以企業的角度來看,風險固然難以預知但卻可以管理,也因為不能預知而更需要加以管理,至於管理企業風險的重點,主要係在風險管理策略與緊急應變措施兩方面。

(一)風險管理策略

在實務上處理實質風險的方法與工具非常多,其中迴避風險係屬於消極的策略比較不被建議採行,中小企業如果是為了迴避風險而影響經營的企圖心,當然並不是一個最好的選擇。自留風險則是指由企業本身自留一部份或全部的風險,前者譬如企業在購買保險時設定自負額來承擔一定額度以下的意外損失;或者企業對某些種類的風險選擇自行承擔萬一發生時的損失,譬如龍捲風或遭航空器撞擊的風險,在企業已規劃對應措施的前提下也可以選擇自留;至於全部計劃性自留的情形在國內則比較少,一種稱之為自己保險,一種則稱之為專屬保險,中小企業並不適用這兩種方式,也因此除了迴避與自留風險之外,中小企業風險管理策略中的控制風險與移轉風險相形下就更為重要。

控制風險在實務上又稱為損害防阻,包括目的在減少意外發生次數的損失預防,與降低意外事故發生嚴重性的損失抑減,由於損害防阻直接關係到意外發生的頻率與幅度,因此通常比較受到中小企業的重視,不過因為大多損害防阻的策略都會牽涉到執行成本的問題,所以大多中小企業無法確實去執行損害防阻的工作,例如自動消防系統,理論上對中小企業的廠辦需求性非常的高,但若牽涉到安裝成本與影響正常工作進度成本時,就很容易被延宕下來,因此純就風險的考量來落實損害防阻,而避免因為沒有徹底執行所造成的遺憾,對中小企業來說在經營的角度就非常重要,事實上從歷年來的損失案件都一再的驗證這一點。 繼續閱讀…

居家綜合險 保障變大了【經濟日報/楊筱筠】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其意義除了人民可向國家要求其生存、工作及財產消極不受侵害之外,亦可要求國家機關積極作為,使其生存、工作及財產獲得保障。其中財產權(Property Rights),是指「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指得獲有對價而讓與,獲得以金錢為表示者」。

基本上財產權的保障在現代憲法的國家中,幾乎都是核心的基本權利,也是人民基本的生活憑藉,除了其為個人權利之外,更是強調財產權所負有的社會義務。因此,對於一般人民而言,財產存續的保障就非常的重要,不過不同的財產其所代表的意義也不盡相同,譬如商業性質的財產跟個人性質的財產比較起來,個人性質的財產屬於比較需要保障的層面,至於個人性質的財產中,屬於維生所必需的財產則非住宅及其必備的動產為主,進一步來說,一般人民沒有汽車可以改搭公車、捷運或計程車,但是沒有可以遮風避雨的房宅則將甚至對其生命具有威脅性;沒有手錶、項鍊沒有問題,但沒有床鋪衛浴則對生活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對於房宅以及生活必備動產的保障其實是國家防止社會動亂的基本思考,也是善盡社會義務的思維。

在保障房宅的各種制度中,保險是一種非常經濟、有效的工具,但從921集集大地震就可以看的出來,台灣的現況中保險能夠發揮的功能非常有限,原因很簡單,因為投保率太低,也因為這樣所以在921集集大地震之後,政府研擬了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就是針對台灣地區具侵害型地震而設計,雖然投保率已經超過三成,但是其保障大都屬於部分保障,譬如分損不賠、全損有賠償限額、動產只能部分理賠、災損過大將減額賠償等等,所以真正的保障效果恐怕很有限,何況這只是地震,其他會造成房宅及其動產損失的事故還有很多,譬如說颱風、洪水、龍捲風、海嘯、土石流等各種天災以及爆炸、火災、竊盜等各種人禍,所以目前的這張保單仍然不是保障人民最重要的房宅財產保障的最佳解。因此,如何設計一套更有效率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維生必須的房宅保險制度,就是未來產險業應該執行的重點。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