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林保險評論】
收到保費再出單,對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代理公司當然是好事,因為歷史的原因,產險業客戶繳費的習慣一直不太好,出了保單不繳費拖上一兩個月,已經是司空見慣,至於積欠半年才繳費也偶而發生,甚至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或分公司主管,看到收費系統如此寬鬆,他的客戶雖然早早就繳了費,這些業務員或分公司主管卻將保費放在自己帳戶生利息,也不願上繳財務部,如此一來,保險公司的現金流量與財務運作就比較容易出問題。甚至也比較容易出現業務員挪用保費的情形。
所以見費出單或收費出單對健全保險業確實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但是保險契約效力是否以收到保費為依歸?卻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依據保險學的理論,保險契約是口頭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保險公司跟被保險人)同意,一方有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方為之承諾,契約即為生效,所以如果保險費還沒交,此時出險了,那保險公司要不要賠?這個打起官司來會很麻煩,因為這種情況會造成社會大眾對保險行業失去信心,而對於強調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業來說,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