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舊迎新跨年去 可保公共意外險【中央社/蔡怡杼】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指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經營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所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任。

其實更應該注意保險金額的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有兩類規劃方式,一種是分項限額式(Sub-Limit)另外一種是單一限額式(Combined-Single-Limit),前者較常用價格較便宜彈性比較小,後者賠償項目的彈性比較大但是通常價格比較貴,若是用分項限額式,則一般公共場所與大型活動的每一事故傷亡與每一人傷亡的限額設計就不太一樣,甚至會不會造成高額財產損失的保單限額設計也會有所不同。

變動中的風險應如何投保?【文:江朝峰】

一般來說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比較少會先分析本身的風險狀況,而會以保險公司有什麼種類的保單來決定買什麼保險,譬如說因為保險公司有火災保險,所以就會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貨物拿來投保火災保險,而且因為火災保險可以附加颱風洪水、地震、竊盜、爆炸、、、等各種附加險,所以在投保時才來逐項選擇企業的資產是否要投保這些附加險。

再譬如說企業在新建廠房之前,若有保險的需求通常就會安排營造工程保險;如果有貨物要運送時,就會很自然的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而若因怕經營事業時不慎造成別人受到損害,則就會考慮各種責任保險的保障,諸如此類,似乎每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都可以找到相對應的保單,由此推論,對於企業主來說,只要買齊各種商業保險,應該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但是事實上絕非如此,其中除了各種保單都有除外範圍與各種條件、條款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是,對企業而言各種風險都是動態的,也就是各種風險都會隨著時間而一直產生變化,但是保單卻是靜態的,也就是說保單所承保的是投保當時的風險狀態,所以在風險有變化的時候,或許就會出現保單沒有承保到的風險空隙。

舉例而言,企業擴建廠房時,假設新廠又與原廠在同一區域,甚至是相連在同一位址,就一般理解,新廠擴建的風險應該投保營造工程保險,原廠則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如此的保險規劃似乎就應該非常完整,但事實上,當新廠在擴建時,若使用到原廠的財產,若不幸發生了火災損失,係屬於原廠天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或擴建新廠的工程保險所擴大的保障,似乎就有點落入模糊地帶。 繼續閱讀…

深圳土石山崩 至少14人受傷91人失蹤【民視新聞】

【豐林保險評論】

地球由於暖化益趨嚴重,各種天災形成的條件愈發成熟,除了將導致嚴重損失的侵害型天災發生的次數在增加當中,其嚴重性也一再的破紀錄,就台灣來說,因為氣候異常而造成的災損愈來愈多,更是愈來愈不可預料,而因為氣候的異常更影響到地質結構,簡而言之,相信未來在台灣肯定會有更多的機會遇到颱風、洪水、土石流、地震、海嘯、冰雹、龍捲風等等。

但是截至目前為止,國人的財產包括辦公室、工廠、機器設備、倉庫、住家、汽車等等,大都只考慮投保火災保險而少去考量天災的保險,但是火災發生的次數卻從十年前的高峰,每年約一萬六千次逐漸下降到去年的約兩千次,因此站在風險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其實天災保險的重要性已經開始超過了火災保險,從現在開始,投保天災保險應該是未來保障財產的最重要概念之一了。

開進休息站想尿尿 汽車突冒煙起火【NOWnews】

【豐林保險評論】

汽車發生火災如果有投保車體損失險甲乙式都可以理賠,目前市面常銷售的汽車車體損失險分甲、乙、丙式,甲式保障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不明車損造成的損失,乙式則保障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與甲式差在不明車損的保障,丙式則限於車對車碰撞損失險。

另外最需要注意的是,車體損失險僅保障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所僱用駕駛人或所屬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列名的使用人。如果未經保險公司許可,其他第三人駕車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給付後向該使用人追償。若消費者為節省保費,另外約定限縮被保險人範圍,非被保險人駕車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也不予理賠。

承租廠房與辦公室應該如何投保【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

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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